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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婷婷:股权激励方面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8日 13:46  新浪财经
2011年5月28日,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高峰论坛举行。图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处长汝婷婷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任立殿摄)   2011年5月28日,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高峰论坛举行。图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处长汝婷婷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任立殿摄)

  2011年5月28日,由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新浪网,和讯网联合主办的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高峰论坛举行。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处长汝婷婷演讲。

  汝婷婷:谢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老总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来参加咱们这个论坛,针对咱们上市公司公司股权激励的一些问题和大家做一些沟通和交流。今天应刚才主持人的要求,我想用很短时间来跟大家介绍一下,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一些法律法规要求,和我们监管上一些要求和关注点。

  首先有一些数据,今天上午发言嘉宾也都谈到了咱们股权激励现在是如火如荼在进行,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00多家公司披露方案,有100多家正式开始实施。我这块也有一点比较细的一个数据,我们2010年8月23号统计一些数字,反映出来咱们目前上市公司做股权激励的时候方式是以股票期权为主的,在股票来源方面是以定向增发为主,二类市场回购可以说是凤毛麟角非常少,从上市公司来说仍然是以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为主。

  再来看一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法律法规体系。这个可以从四个层面来说,从法律层面来说咱们有基本的法律法律,公司法、证券法,这是我们证券市场两大基本法。另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合同法,劳动法,会计法,税法等因为股权激励才5、6年时间现在还没有形成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一个空白和缺失。从部门规章层面来讲,咱们目前有三部规章,一个是证监会05年底发布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外两部是国资委06年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还有《室内实施股权激励的试行办法》,从规范性文件层面来讲证监会有三个备忘录,国资委有一个关于规范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应该是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还有我们目前发的这三个备忘录。我想重点结合我们在日常箭杆备案要点来把股权激励管理基本要求给大家做一个简要介绍,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做股权激励呢?这个在我们《管理办法》里头没有从正向规定,因为也是考虑股权激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我们监管部门是鼓励上市公司来尝试的,而且激励可以不仅仅好的公司要做激励,我业绩大的公司可能更需要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更需要有一些激励措施。尤其是业绩方面正向规定,我们管理办法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上市公司要做激励,他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是要有完善的,不能有什么负面问题。

  所以,我们管理办法是从负面来规定哪些条件和什么样的公司不能做的,这包括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达意见,或者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从激励方式来讲,《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都是以基础虚拟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这两类,咱们实践中也有很多公司在做,但是我们没有把它纳入到《管理办法》当中,这是考虑到这些方式归根结底来说,还是以现金为基础的,可以说是一种奖金年金支付,并不是以股票作为标的长期的一种激励方式。

  激励对象,我们《管理办法》上没有做太窄的规定,这考虑到股权激励归根结底来说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事情,要更大发挥公司的自主性。我们监管部门不易把这个东西定的太死,只是做一个大致范围划分,还有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共,具体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高管,他的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的业务人员,但是也有几种例外。一个就是独立董事不能作为激励对象,也是考虑到独立董事独立性,要保持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有重大误点一些个人也不能作为激励对象的,比如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过,或者宣布不适当人选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过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在我们后续备忘录里头,对激励对象范围有了一些更明确的规定,一来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也排除在外,也为了保持与我们国资委相关对象一致,也是考虑到监事职能,主要是来自于监督管理层,需要对一些名单进行核实,考虑这些因素把监事也排除在这之外。第二要求是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因为他们是所有者,已经能分享到公司取得利益。第三需说明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还有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需充分信息披露,以便公众监督,尤其是备忘录里面最细的一些要求。

  从标的股票来源,一个回购,一个是发行股票。06年公司法修订之后这边放开一个口子,工资可以回购自己的股票用于激励自己的员工,定向发行也是因为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允许被公开发行了。所以,股票两个来源从法律上来说都没什么障碍了。还有实践中出现一种来源,股东拿出股票来奖励给,或者送给公司的管理层,对这个行为,我们备忘录有一些具体的要求,股东他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应该赠与上市公司,再有上市公司根据我们的管理办法来做股权激励。为什么这么规定,我们也是有所考虑的。股东他应该和上市公司层,管理层受股东之托来管理的,如果从部分股东那得到利益和好处的话,可能会影响到管理层一个独立性问题。

  另外也考虑到所有上市公司做股权激励的公正性的问题,也做这么一个要求,这也是一个国际惯例,国际上都是这么要求的。另外这个标的股票的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是多少,规模到底有多大呢,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说数量太少,那这个激励效果没有体现出来,有没有都无所谓的话,大家对这个东西都不会太感兴趣。如果标的股票数量太大的话,可能公司的激励成本会上去,所以股东权益的摊薄也比较明显。所以,这需要公司去综合考量的一个问题。

  我们的《管理办法》上对标的股票数量做了一个上限规定,公司拿出来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不能超过公司股本10%,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1%,超过1%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支持。关于股票的转让问题,因为我们相关的法律,公司法,证券法里面都有明确规定了,所以我们这个《管理办法》对这块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下面我想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也是我们上市公司很关注的一个问题,从国际惯例来说,限制性股票可以由公司自主决定,我到底以什么价给管理层,我可以赠送,也可以以市值配售,或者市价打折都是可以的。我们备忘录里头分了两种情况来做这个规定,如果是股票对股票来源是存量的,我是上市公司回购是按照公司法来执行,公司法对回扣股票规定也只有一点,他的回购资金能够从公司税后利润上走,如何确定限制性股票价格,需要公司权衡他的资本,去权衡激励的效果自己去决定的。

  所以,及时说是这么规定,但是自主权完全是在公司怎么样定价和培育。对标的股票来源增量,如果是发行的,这块有一个最低要求的。因为实体上是属于发行,我们实际上要坚固考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对定向发行的情况有一个售价最低能打5折,不能低于定价的50%。对他限售期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36日不能转让。

  另外限制性股票禁售期,这里没有要求,完全有我们上市公司自行决定,但是要把个人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这个完全是由公司做激励方案的时候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限制性股票解锁期也是一样由公司自己确定的,我们会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按比例均度解锁。关于股票期权方面,《管理办法》其实有一些更为详细的要求和规定的,相对更细一点。首先股票期权有效期的问题,如果说是一个有效期太短的话,咱们股权激励初衷就体现不出来,如果太长的话会增加咱们上市公司的管理成本。所以,我们《管理办法》定了一个不得超过10年上限,最近是5年,8年都是咱们公司自己来定的。等待期方面,定了一个一年,至少一年,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延长等待期2、3年都可以。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内规定分期行权,不能一次性行权,或者一次性奖励都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实现。

  行权价格这是有明确规定的,要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市价孰高原则确定性家价格。行权价格有一定规定,这块上市公司自主性可能比较小一些,这是授权和行权也有一个窗口期,就不更仔细跟大家说了。

  我们下来看看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及股票期权的行权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备忘录1号》规定: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鼓励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今天上午演讲中也是有一个专家也指出来,要有纵向考虑,横向的考验,我们备忘录里头也考虑到这块提出要求。在我们平时备案过程中也非常关心这一点,除了自己跟自己比之外,还要自己和同行平均水平做一个比较,而且要对业绩合理性做充分说明,要披露,让投资者了解你制定方案的目的原因,方便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

  另外还有股权激励分期授予问题,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并不是说我要做这个计划就要一次授予,可以分期授予,一次备案可以分期授予。对一次授予,要求上市公司要充分考虑到股本规模,与这上面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效激励的效应。对分期授予,我们也是要求重新确定做披露,一次备案,每次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来确定,有预留权益的时候也是按照这个要求来做的。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也是五花八门什么都有,这个就要求我们会计师,律师要严格把关,还有进行充分披露。另外,对股权激励和上市公司其他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我们这个备忘录里头有一些比较细的规定,这个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激励也是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最好大家不要互相影响,或者定价,同时对非正常,一个是上市公司发生一些重大事件的时候在推行方案,因为咱们知道定价基本日是往前推交易日,定价基准日公司董事会是可以选择的,为了避免有意来选,我们做这么一个要求。

  另外股权激励和其他一些行政许可事项,比如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有一个变化期。关于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非常明确,因为我们作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监管着力点,应该是在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对公司一些具体方案硬性需求比较多,我们着力点还是在这方面。在实施程序方面首先要求公司要有薪酬考核委员会,具体方案要有这个委员会来拟定,人民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通过以后在提交证监会备案,如果证监会备案没有意义的话上市公司就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来进行表决。证监会对有问题的方案进行校评,但是到目前为止大家也没有看到过我们校评过谁,我们在备案过程当中也提到有200多家披露,实施只有50%,其他50%去哪了呢?有我们在审核过程当中提的一些问题一般主动撤掉了,有的一是时机问题自己主动撤的,很多都是在备案过程当中经过反馈,修改,完善方案做实施的,未来我们定义没有给叫停了。

  另外,还有独立董事程序。中介机构方面我们是要求必须要聘请律师,财务顾问要不要聘请这是由薪酬委员会决定。信息披露方面有三个披露的时点,一个是董事会披露,一个是股东大会,还有一个报告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撤销相关规定,如果要变更必须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而且在6个月之内不能提出新的方案。其他还有一些比较细的规定了,比如网络得票等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在这赘述了,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PPT。

  我们股权激励这么多年有一些什么问题,我们也简单总结一下。一个就是制度体系的问题,另外备案审查问题,这个可以说是跟我们监管部门相关的,上午施总报告里面也都谈到了,这块我也就不展开讲了。还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这也罗列了一下,我想大家都是在实践中经常讨论的一些问题,比如经济定向的问题,还有业绩指标问题。另外还有预留权益比例偏小,目前是10%,很多人反映这个比例太小,这也需要我们关注。还有间隔问题,间隔期的问题刚才也都谈到了,另外还有会计处理和税收问题。

  关于我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以后完善和改进的方向,上午安青松副主任他的演讲里头也已经明确提出来了,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本来这个公司股权激励是一个公司自治事情,监管部门介入要适当,随着我们市场并不成熟,上市公司自律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具备了市场化的方向。我们也希望我们的上市公司可以积极来尝试股权激励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积极的效应,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发展。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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