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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城市优质资源配置严重不协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30日 13:37  新浪财经
“十二五”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高层论坛于2011年3月26日在上海举行。上图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十二五”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高层论坛于2011年3月26日在上海举行。上图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新浪财经讯 “十二五”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高层论坛于2011年3月26日在上海举行。上图为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

  以下为演讲实录:

  张晓山:09年我也来参加这个会,也是下午,也是当评论人。两年后基本上时间差不多,两年前评论的时候我记得有一位专家讲过,当评论人可以做三件事。第一,对发言人的发言做一个客观地评价。这是我想我能做到的,这三位都是各有专攻的,我听了他们的演讲之后确实感到很有水平很专业。刚才两位第八、第九位的,搞规划的能在几千人的大部里面,第八、第九位说明占地方的不得了。我想这个客观评价我是能做的。

  评论人做的第二件事,就是提问。这个我做不到,他们都是搞规划专业的,我这个人是搞农村问题的,跟他们不是在一个层次上,我要想跟他们商榷,那我就自讨苦吃。

  搞评论第三件事,做一些展开。实际上我理解,借着这个机会把自己有点想说的也说出来。因为毕竟有15分钟的时间要说一说,所以我想把这个说一下。当然也不能跑题。

  这个题目叫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集体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制度改革。这个题目比较拗口一点,先从公共服务均等化说一点。我认为只有做到公共服务均等化才能做到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什么叫基本?基本并不是意味着质量低,而是要满足居民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比如说,医疗、卫生、教育、养老、失业、社保等等这些方面。而且均等化不仅是数量的均等,而且更重要的是质量的均等。所以今天上午我听到葛市长讲,是标准化的均衡。实际上标准化很大程度上讲的就是质量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意味着要把优质资源配置相对均衡。我们在很长时间内,我们讲这个配置资源,往往关注数量,而且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优质资源的配置是严重地不协调。往往很多资源是到大城市、沿海地区,然后在一个地区里面像省会城市,往往资源越来越差,尽管数量可能有,但是质量得不到保证。在一个城市优质资源的分配也可能不均匀。比如说我们到北京天安门,我们到天安门的东边,国家博物馆前面,过节的时候我们那边有中山公园,国家博物馆在面积上世界最大,我们再往西过了天安门,我们有国家大剧院,再往西我们有北京音乐厅,再往西我们有一个首都博物馆。我们一些最优质的文化资源都集中在北京,然后又集中在北京的这一条线上,包括教育,为什么北京学区房炒得这么热?就是因为优势资源集中在那里,所以大家都要住到那里。这样的优质资源的配置很明显,我的资源、发展空间在这里,所以人们就必然到这里。人们在这个地方就能够享受到更加充分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而且往往是这样的情况锦上添花越来越多,雪中送炭越来越少。最终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必须要配置资源,要改变优质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状况这样才能做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问题,刚才胡总也讲了,今天上午很多同志也都讲了集体建设用地等等。我觉得到今天已经是时候了,应该对几个基本概念从法律上和政策上做更清晰地界定。什么是集体?什么是集体经济?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它的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因为这些如果不界定清楚,你所有的产权界定有很多问题,最后还是要出现问题。

  我们法律规定有。这里面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集体,第一,集体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集体还包括不同的层级,有村以下的集体,目前在所有产权改革界定当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成员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本身是有矛盾的。而且这个矛盾不能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我们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划拨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我们又讲过,实际上十三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加丰富和保障的土地承包权。完善土地承包医保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个权利实际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前面讲的有权承包,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最大的区别,如果你这个人离开了宅基地,你的权利丧失,你个人死亡了这个权利也没了。财产权力不管怎么样我可以保持,甚至在这个期间我可以继承。我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伸张我不同的权利,或者个人权利财产权利,我这一个村,这个女孩子要出嫁,如果我离开这个村我现在有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我本人虽然离开了,但是这个保障还是得到保障的。但是这个村子社区领导人说,你是这个社区成员的权,你不是社区成员就没有这个权,所以两方面都可以找到依据。所以这些问题本身法律和法律是在打架的,然后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我们讲首先一个划分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这块,除非是依法的工业性用地,农村土地使用权有了之后,它的内部谁对这个所有权能够行使权利?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的权利都是把权利锁定在地,没有锁定在人,人实际上是一个大的定向调查,我是成员。这个问题已经在很多地方,如果现在不解决,将来恐怕会出现问题。

  第二,涉及到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什么?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经济职能的组织。但实际上我们现在的村民委员会修订的组织法,我们所有的有关法律是赋予了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集体资产,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但是这里面又出现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是一个俱乐部成员,成都可能好一些,比如我到广州到很多地方,很多地方可能一个村几千人,它的外来人口就上万人,它这个村委会要管上万人的治安、子女入学等等,但是这个经济组织就是3000人,它是那块。一个村给20万,到那些地方根本不够,得几百万,但是这个钱哪来?从集体经济组织这里拿一部分过来。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干了,这里面又产生了矛盾。一些根本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谁有资格,这些还没有解决。怎么办?我觉得两条路。第一,现有的法律必须要做一个配套的修改。最终的目的是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权利和他对集体资产动产、不动产的财产权利一定要统一,我们应该划分一个时点,到这个时点你就是这些人了。到一个时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锁定,它对资产的权利能够继承、转让,但是首要流动首先应该在社区。第二,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理清,然后村委会管理整个村的社区,为村社区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它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应该由政府买单。这样从法律上理清,然后再说别的。这个问题讲得有点远但是跟集体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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