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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良好的数字出版环境需诚信体系支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8日 21:29  新浪财经[ 微博 ]
“第八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于2011年1月8日-9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资料图片)   “第八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于2011年1月8日-9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资料图片)

  新浪财经讯 “第八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于2011年1月8日-9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

  张平:感谢肖老师。很高兴在这里和业界一起讨论版权的问题。法律的问题一说起来就比较严肃,以往大家都在讲案例,后来我在想,老是在讲案例,可能产业里面没有发生案例,或者它在经营或者进入市场之前,想知道我应该怎么样的行为,才能减少法律风险。听了前面专家的发言,我有一种感受,我们都是在讲数字出版,实际上今天这个话题确实是已经有了十年,在十年前,其实在十多年前,就是1999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当时是在建设数字图书馆工程,那还是政府主导的,是文化部搞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在那个大会上,也有一个像今天这样的场合,就是各业界,以及技术界都来参与。大家都在谈论如何构建一个非常好的数字图书馆的平台。

  当时国家投入了很多钱,我是在那个会上非常之少的几个法律界的人,也给了我一个发言的机会。我当时说,国家投入这么多,做了这么大一个工程,当时是863的首席专家做技术支撑,来研究非常好的软件系统,来支持这个产业。但是就没有人想到,这个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平台上运行的东西是什么,一定要考虑有内容。当时说数字图书馆就是一个海量作品的工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就没有一笔开支是用于版权使用费用的,也就是你开通了那么大的一个数字图书馆,这个图书馆的版权授权怎么去解决,没有人考虑。到了今天,我们依然看到,不论是谈数字出版还是谈到什么,我们自己很少把版权放在第一位。你如果是出版社做数字出版,你有没有权力把别人的作品放到网上去出版。如果你是一个出版公司,买别人的授权,要怎么买,因为这种量相当大,而且授权的模式是各种各样,究竟采取哪一种模式效率最高、风险最低。

  前面专家提到爱思唯尔出版集团,爱思唯尔在今天很成功,它进入中国市场最大的一个问题,也是如何把版权问题解决好。一个是它自己的东西不被别人侵权,同时它要用别人的东西,它要进入这个市场去进行交易,它怎么样能够解决这种授权。当时是委托我们来做的一个课题。我们本来跟这种出版集团没有太多的联系,后来突然有一天,他们很重视这个问题,我们就帮它写了一个白皮书,就是中国版权的一个白皮书,实际上是它集团内部人的工作手册,到底中国的版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是前两年爱思唯尔的行动。

  再往前走,在2005年,我们接受香港长江基金的委托,它当时是看好中国的数字出版市场,它就说我要进入到中国这个市场来,但是它在国外已经看到有很多版权上的困境,所以它说我能不能先做一个法律的课题,它还没有进入市场之前,就做了一个法律方面的论证,我们当时给它出了一份研究报告,就叫中国数字出版以及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法律政策以及行动指南,除了前面论证了很多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公约的规定,包括发生的判例,同时它还让我们给出一个指引方针,就是我的数字出版,要做一件什么事,版权问题怎么解决。这样的一个报告,我个人遵从的是开放式的授权,我就把这个报告也开放式地放到网上,也就是用了所谓的CC许可协议。我们05年当时提的那些观点,依然在国内的业界也没有太多地给予重视,总是说发生了纠纷,有了案例,才想找找律师做咨询。

  我今天想说的是,我们今天在这儿谈数字出版,谈文化产业,其实它的核心内容,就是我们大家都说的资源,那个资源就是内容,内容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版权。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讲版权授权的模式,而不是讲保护的模式。因为保护可能是说你遇到问题就走法律程序,但是大家这些年下来都发现,维权的成本太高,而诉讼的过程当中不确定因素也很多,你的成本也付出得很高,最后要完全按照正规中规中矩地去走,最后可能就会破产。如果不走正版,也不能走盗版,我们就一定要认清楚,在互联网环境下,或者说我们现在的数字出版规定性的东西是什么,能不能在法律层面上找到一个比较有效的授权模式。

  我们先来看一下传统环境下版权产业涉及到的主体,它是比较单纯的。我们看到有著作权人,直接挖掘到最原始的交易方式,就是著作权人跟使用者直接去交易,但是我们发现那个成本很高,权利人也没有那么广泛的市场和经营能力。所以中间出了传播者,这个传播者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四大媒介,比如电台、电视台、表演者、表演机构,音像录音制作者、出版社,所以我们国家的著作法除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还要保护传播者的利益。现在的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作为传播者,现在这种传统的文化产业就诞生出来了。著作权法的每一次进步,或者每一个权利的设置,都可能会导致一个新兴的产业诞生。

  网络环境下发生了什么变化呢?它增加了一个传播渠道,后来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衍生了传播产业,它可能不是四大连接权媒体,就像今天有些公司既不是电台的角色,也不是出版社的角色,但是可以搜集大量的作品,作为中间商,它可能是一种代理的角色。还有一种像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他们也是权利的集合者,他们可能掌握大量的授权,这是一个新型的产业。现在关键是新媒体,就是叫互联网的这种媒体,或者未来手机的媒体,或者终端的媒体,或者三网合一以后,家庭电视机的屏幕,这种媒体带来的问题是什么呢?本来这种授权就透过一个传播者就直接到了使用者,这个社会有一个利益的分配,但是现在互联网要来市场分一杯羹,这个过程由于它的商业模式的问题,整个经营授权的理念就变了。就像刚才有专家说了,它并不是靠卖内容和卖作品去挣钱,它是靠流量、访问量来赚钱。这样新媒体整个的商业模式就是靠广告的收入。再有,权利人得到了什么呢,权利人也好,或者在网上被传播的各种各样的成果,这些主体得到的是注意力,所以在早期美国就出现了一本书叫《注意力经济》,互联网的这种经济规律,透过提升你的注意力,但是你的收益并不会从你直接的行为中获得收益,它可能是一个迂回、间接的收益,所以它的分配模式就应该改变。也就是新媒体用了别人的作品增加了流量,不可能像传统的环境下买一个作品就付一次费用,它可能说我不会透过这样的买卖版权来去做授权,但是我要透过把你的广告费用分配给权利人的机制,所以大家能够看到,去年谷歌也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抛出了一个全球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就是透过我把63%的广告收入都分配给你,你难道还不愿意让我在网上传播你的作品吗?谷歌作为一个最大的作品传播者,它都已经拿出这样的方案,但是这种方案是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的,现行法律要求是事先授权,你没有事先授权,就是先斩后奏,然后你说我拿广告费给你分成,权利人可能不愿意。这就要求在整个社会里要建立一个很好的诚信体系,让权利人去相信它,它用了我的东西,我可以按照点击率,我可以按照我找到的使用证据,直接来给我分配利益。

  美国除了爱思唯尔以外,还有一个机构,它是专门经营论文的,它就经营得非常好,美国有一个诚信体系,大学生的论文、博士生的论文在它的网上被看过、被使用过,它每年就会源源不断地给人家分配使用费。中国要想有一个好的数字出版的环境,不仅仅是业内的人要做到规范,同时还要求整个社会有一个诚信体系。

  回到今天的话题,新的商业模式的版权困境,今天数字出版面临的问题,跟整个互联网是一样的问题,互联网未来的发展,一个是朝向个性化自助服务,数字出版在亚马逊这边已经做了很大的探索,以后都不用出版社了。为什么说传统的出版社受到了挑战?我不用出版社了,我创作的书自己有很好的编辑软件,编辑都不要了,你自己来当编辑,你自己把你的作品文字套到这个软件上,定价也是你自己做,你自己说卖多少钱。然后你就放到亚马逊书店上,如果有人要买这个电子书,它是透过一种技术的加密手段,能够保证这种电子书不被盗版,或者不被泛滥地去传播,就可以在网上来销售电子书。这才叫数字出版,而我们现在说的数字出版,还是传统出版的图书数字化,用数字的形式再传播一次,我们现在还远远没到数字出版的境界。亚马逊才是数字出版,但是它可以做到,但是中国可能做不到,因为我们的出版是要有资质的,是要有许可号的,是要有许可单位的认证。我们不可能每个人就把自己创作的东西编辑成一本电子书形式,然后定价在网上去卖,那可能会把你说成是非法出版物。中国现在已经有了什么情况呢?像博客,博客的在线创作本身就是一种发表,也是一种相当于出版的行为,它只是没有定价,没有责任编辑,也没有出版社。像盛大文学那种在线创作,每天那些网络写手,一天要写出几千字、上万字的东西,每天要网上发,也不一定要出版社,它的传播目的达到了。未来的个性化服务是什么呢,早期是P2P,传播音乐,自助服务,我不要中心的网站了。我们看博客,还有自助出版,这个时候亚马逊如果真正提供那样一种出版,它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别人把一本盗版的书,或者剽窃别人的书,自己在上面去卖,亚马逊要干什么,是不是就像  秀水市场一样,提供盗版贩卖的柜台啊,它要承担什么责任啊?所以它的风险是很大的。

  我们现在要解决的是什么呢?我们的数字出版有很多中间媒体、中间商,无论像阿帕比提供一种软件、一种格式,还是未来也会提供内容,还是像法律出版社一样,有一个法律之门,就是自己出版的所有图书通过自己的网站走,跟当年香港的图书商发行的法律之门的开通规模非常大,当时我们说法律出版社是有权力把你出版的所有图书都在你的网站上做数字版吗?也未必。所以它的授权成本依然会很高,风险也很大。所以在我们这里还要看到未来网上提供的这种像私人助理,有人专门愿意给教授们去打理你的文件夹,你发表了那么多论文,你有那么多著作,我来给你打理,你怕丢失,我就给你放到云里面去。这时候每个人都可以出租一个空间,然后在这个空间上把我的东西放进去,还有一些私人助理的软件。万一这个老师拿了别人盗版的东西,是抄袭木来的东西,你还给他去存储,是不是存储的服务商也会有问题呢,或者你开发这种自助软件服务的技术公司有问题呢,这都是新商业模式下版权的困境。

  这种自助服务,没有第三方的直接介入,P2P是网民之间的个人传播,出版图书也是一样,亚马逊就提供一个软件,技术中立,没有罪,但是未来没有它的直接介入,它要不要承担责任。

  还有另外一个趋势,就是多方协作的模式,未来个性化服务是一个方向。多方协作是什么呢?多方协作是超大规模、超快技术,把云技术引进来之后,一定是很多的服务商一起来进行服务。所以要找一个替罪羊来承担责任,恐怕还很难找得到。三网融合以后也有这个问题,你们三网一联通大家都可以互相去看,我没有给互联网的网站去做授权,版权的规则是每使用一次就要付一次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三网融合就要做重新的授权,原来有的那种授权,你以为你很安全,但是可能不会很安全。所以在上海的会议上,我们看到来自于三网融合的技术界,还有包括研究云计算的互联网公司,就提出一个问题,他说互联网环境下使交易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买卖的东西都是我上商场看好了就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现在不是这样,一定有一个中间商。就像在淘宝网上买东西一样,不是先把钱打过去,然后付货,是货到了,我看好了,再把钱给你。一定会有一个第三方机构,这个第三方机构就使交易关系发生了变化,如果出现了问题,第三方要不要负责任。如果你说你已经快到了那种监管机构的程度,你掌握那么多的资源,就像谷歌和百度一样,你难道不去审查吗。所以法律就应该去解决这样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交易关系发生变化,怎么去解决事先的版权,那一家怎么知道你事先去交易什么东西,我先把版权授权解决好了再去做。所以互联网未来的困境,不是很清晰。未来自助化服务趋势里的版权问题就更为困难,而且这个趋势一定会越来越多。现在的年轻人大部分都是走这种模式的,他们买东西也好,他们创作的东西也好,基本上都愿意在互联网上自助服务。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中国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事情,不仅仅要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也应该考虑在国际环境下。新的互联网服务商要想承担责任,在现行的法律中是找不到依据的。以后有空间服务,就是博客服务,你在博客上骂了别人,或者抄袭别人的东西,你让谁来承担责任,抄袭者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他是匿名者,你找不到他,那就要去找网站。美国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刚刚判了一个判例,居然关闭了一个P2P的网站,给全世界一个感受,好像未来提供共享服务,网站也要承担一个很严厉的责任,把网站给关闭了,而不像以前说你可以赔偿一点,接着去经营,或者是Napster有中心网站服务,你就去中心化,去了中心化,你还有主观的目的,再去开发新的软件。目前来讲,全世界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尽管美国有这种判例,但是其他国家不一定会照搬。

  P2P技术的版权困境,原来有中心服务器,所以要没有服务器,下载就瘫痪了。现在我们不要中心服务器了,都是自助了,我这个图就是一个简单的从音乐网站开始说的,未来像百度文库也是这种自助服务,电影、视频的分享也是这样,像维基百科,包括图片,都有这样的分享软件。中国的这种分享软件太多了,所以在所有的这些版权纠纷中,它都是引进了一个间接侵权的责任。间接侵权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你要为别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任,别人的侵权是直接侵权,他上载、下载,法律一定会追求他的责任,但是现在权利人基本不去找他,因为找他的成本太高,就找这些大的网站服务商,所以你就是为他人的行为来承担责任。目前间接侵权责任应该掌握到什么程度,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说了。如果你复印了别人的一本书,是一个非法的复印,直接复印就是一个直接的侵权,中间各种各样非法的环节,帮助了侵权行为,复制提供的提供者,你开了一个复印社,或者是书的提供者,还有你是造复印机的,没有复印纸也不成,还有复印的场地,这些环节都是帮助他直接侵权的一些主体。到底让这里面的哪一个主体来为直接侵权承担责任,就跟在秀水市场卖的盗版,卖的假冒伪劣的东西,是让秀水市场的管理者承担责任,这个毫无疑问,已经有判例,是否让秀水停车场的管理者也承担责任。法律就是要去找到这样一个平衡,要做一个适当的版权责任,既让那些善意的经营者能够经营下去,能够生存下去,让那些提供别的网络服务的企业,能够经得住法律的风险,同时还得去遏制那些恶意的侵权,所以一般来说,直接提供帮助的那一层承担责任就够了,再往下去扩大就是无限的扩大。

  现在我们发现,面对这种困境,不同的社会主体采取的是不同的解决思路,不同的解决思路也导致了不同的后果,这种结果有些是良性的,也有一些是恶性的。我们看到立法方面,不断地在考虑,从美国数字侵权版权法,到国际公约,到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再到侵权责任法36条,都考虑到给互联网服务商一个安全港,但是如果他没有尽到义务也有一个承担什么责任的规定。所以立法在著作权里面还是在不断加强著作权人的权利。司法这些年也在不断地做利益的平衡,有更严厉的责任,又有宽松的责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判例。司法在考虑利益平衡的时候,意义远远超出了原来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它实际上是在平衡传统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刚才也有专家讲,由于互联网传播的诞生,导致唱片业还有磁带,几乎缩了一百倍,这是必然的。就像数字相机诞生以后,胶片产业一定是破产倒闭、退出市场。这不是版权问题带来的市场,这是经营模式和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盗版可能让唱片的发行者确实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现在唱片的发行者应该华丽的转身,转到去做数字的发行,做数字发行的时候,用数字技术领域的正版手段,让你能够占领住这个市场,而不再抱怨我还固守唱片产业,数字出版不能做,网络传播不能做,这肯定是阻挡不住的。在数字环境下,如果你采取的措施比较好,你依然能赚钱,苹果就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例子。

  苹果不但卖设备,它还卖软件,还卖内容,它本来是个造手机的,但是它把内容和软件卖得多好,它弄了一个AppStore,三天两头弄一个新的东西,那些粉丝们就心甘情愿地花美元去下载它的软件,下载完软件还要下载它的内容。所以我们要考虑,在互联网上如何使用这种网络规律性的东西,去找到你的经营模式。

  技术界是永远在超越法律网上发展,就像现在云计算出来以后,法律根本是茫然,如果真是有了问题,像隐私权的保护,像版权的保护,像未来个人数据的保护,都还是空白。所以技术界是这样。这个时候我们看到,有些问题可能真的是法律解决不了的,就必须还是在技术领域里面去解决。所以我们看到技术标准的重要性,我们看到网络安全的问题,看到加密,看到各种各样的数字技术。前天我在版权保护中心参加一个会,它是讲DCI,是数字版权认证,说未来以后,我们要把每个作品都加一个标签,里面都有一些权利信息,这个叫公共服务平台,这样在传播过程当中,取证说你是非法的,还是保护,还是收费,还是怎么分配利益,我都能够有一个依据。但是那个技术也是刚刚才开始,我们也拭目以待,看它的应用情况。

  公众其实不管法律的规定如何,公众永远是方便至上,这在中国尤其突出,每个大学生在下载别人的东西,他不会想到这有没有版权,如果在欧洲、在美国不是这样,大学生会想到的话,那是因为它的制度确实跟诚信挂钩,如果没有诚信的话,其实也是一样的。如果深入到美国大学里面去,如果没有跟他个人的诚信和未来的就业挂上钩,它依然还是这样。就像有一年美国刮龙卷风,一下也就回归到人性最原始的状态,有抢的,有偷的,所以说它是有一个制度的环境。所以你让公民自律去守法,而且自律守法不是杀人放火那种高层次的,我不去自动上网去下载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这个难度非常大。所以我们看到应该有制度还有技术这种双重的措施。这些不同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自己也开始反思,他也开始限制,从原来的全部版权保留,到部分权利保留,以至让我还能够实现我的期望。我在这个过程当中,给大家说一下CC。这就是国外来自于权利人自己要放弃一部分权利,我当时就用的这个CC,如果你用BY就保留姓名权,如果你来一个美元的符号一个斜线,那就是我不要经济权利,等号是禁止你去修改,其他的权利我都不要了。就是这样去传播,这样未来你在网络上看到有这种符号的作品,你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用,维基百科上的东西全部都是这样,包括百度知道上也应该都是这样的东西。

  北京大学自己搞了一个自助许可,现在的授权模式,今天在座的业界,你就根据你的情况,你不可能用一种授权方式解决全部的问题,必须是有哪一种方式就用哪一种方式。1-7是现有法律里能够找到的,8是放弃经济权利,但是我们认为在中国来讲,或者在未来的互联网情况下,你让别人都奉献,说我不要钱,只要名,可能只有少数的人才会做这种许可。所以中国应该搞一套我想要钱的机制,所以我们叫版权自助许可。去年国家就搞了一个协议,这是我们的研究成果,这个研究成果也是给一起写网,他们给我们做了一个测试,我们在他的网上做了测试,但是效果现在还是看不到。为什么呢?我们这个东西是一个研究成果,是没有任何利益的,我们是希望大的网站来去用它,可能有广泛的应用之后,它才可能见到一种效果。我想放弃什么权利,或者想要什么权利,都要明示,这样善意的人才可能知道我应该怎么去行动。我们希望能找到一种疏通渠道的协议,在法律不能修改的情况下,我们用合同来解决问题,让ISP把它的广告费拿出一个百分比来贡献给这些权利人。

  版权自助协议我们也是学习了CC的一种理念,我们跟它不一样的是,我们中国应该有中国的标准,应该有中国的符号,不完全是抄它的,我们是向它学习之后是有所改进的,至少我们是要钱的,它是不要钱的,它只解决奉献型的人,我们是解决商业模式。这是一个本质的区别。第二我们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不要钱。第三是我们要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想要权。每一个符号背后对应的是一些合同条款,这样在你的作品上,如果标识了这样一个东西,在未来,我在互联网上去搜索、传播,不用事先讲授权,你去点这些符号,就直接告诉你了。所以我们想搞一个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的管理系统。但是有个问题,这必须得要经过互联网服务商的诚信,这样才会把广告费用分配出来,否则的话广告费用是分配不出来的。

  我们追求的目标就是让作者的权利得到保护,让使用者不再背负道德和侵权的谴责,让经营者的法律风险降低,让司法和执法成本降低。互联网就是开放、交互、共享,这是它的精神,我们要尊重这种精神,最后才能达到知识共享和版权保护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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