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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汝银:独立董事的能力面临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18日 14:38  新浪财经[ 微博 ]

  新浪财经讯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国务院国资委及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支持的“第九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于2010年12月18日在上海举办。新浪财经全程直播报道,以下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教授讲话实录。

  胡汝银:

  大家下午好!大家的文件袋里面有一个《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10)》,在做这个报告的时候,我们组织研究人员对2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走访,对其中的一部分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案例分析。同时,对我们6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的问卷有738卷,报告主要探讨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形成与实践,通过详细的调研数据分析了独立董事的规模和人文特征、提名与选聘机制、履职情况、激励机制以及法定责任等主题,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自2003年以来推出的第八本《公司治理报告》,去年我们推出的报告是研究信息披露问题,前面还有公司的社会责任、董事会的有效性和独立性,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民营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等等。

  独立董事从国际上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主要是针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公司的董事会层面建立一种更有力的制衡机制,以增强董事会对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等“内部人”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外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最大化。

  独立公司的特性,我称之为“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我们要求独立董事首先不是全职的,再是和公司非常重大的利害关系,最近国资委也在试行,对国有独资公司聘请一些专职的独立董事,主要是一些退休的前国企及有政府背景的人员,据国资委邵副主任介绍,这些人非常好,这跟一些上市公司不一样。由于刚才讲的两大特性,它产生了三大问题:(1)履职能力不足。(2)精力投入与信息不足。(3)履职动力或激励不足。因此,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延伸了“两权分离”中委托代理问题的链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

  独立公司是在在英美法系国家“单层董事会”内部治理结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1992年,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发布著名的《Cadbury报告》,建议公众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至少有3名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两名是独立的;1995年发布的《Greenbury报告》和《Hampel报告》,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三个报告成为现代公司治理运动和独立制度制度的起点、基础和里程碑。

  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最早是1940年美国的投资公司协会为了减少政府对投资公司业的干预,为了很好地清理自己的门户,提出了很严厉的措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制的基金在美国公司治理方面得到了比较好的保证。他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实际上和后来公众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所以实际上他是开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先河。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于20世纪60~80年代,迅速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又得到进一步的深化。

  根据美国很多调研报告可以发现,比如说像2003年美国的圆桌会议,这是一个俱乐部形式的组织,对150家美国的大型公司作了一项调查,最后发现90%以上的大型公司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是独立董事,但是我们知道,但是美国的安然公司倒闭以及世通公司破产之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将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升格为法定,审计委员会不受控于股东或管理层。

  欧盟既包括英法法系的国家,也包括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方面是英美的单层董事会制度,一方面是双层董事会制度,有一本公司现代史的书里面曾经对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度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双层董事会制度里面,没有执行人员的董事会,跟中国的监事会完全不一样,因为他具有决策权,英美董事会的所有权力他都有,所以它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也是最有效的一个监督机构。

  日本一直是采取大陆法系,但是它也不完全是德国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它有监事会,中国的监事会和它的比较接近。近年来,日本的资本国际化程度在不断提升,因此也开始采取两种不同的模式,像一些比较著名的日本大公司,外部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往往超过50%,这些公司现在有很多也都采用了欧盟的单层董事会制度,引入了独立董事。总的来讲,全球独立董事会制度处于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中,体现在第一,独立董事比例不断增加,第二,董事会的各委员会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会发挥作用的领域不断扩大。但是,无论是安然事件、世通公司还是最近的华尔街次贷危机,都表明独立董事不是万能的,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包医公司治理的百病。

  刚才刘总和上午的杨桦主任都介绍了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构建的过程以及整个制度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发挥了主要作用,和英美有所不同,在英国主要是公司的自治,在美国和英国最后主要是自律性的组织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但是在中国,政府背景的监管机构发挥了最主要的作用。

  从目前来讲,无论是主板还是中小板、创业板,根据强制性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的要求,每家公司都有3人以上的独立董事,人数是达到了,但是作用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不同的独立董事个人,他的履职情况不一样,再一个是不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履职情况、履职效果都不一样。

  这是对独立董事的规模和人文特征作的分析,目前来讲,所有的公司,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是100%,三人以上的是98.34%,在专门委员会中占比至少二分之一的超过了95%,达到96.35%,年龄主要分布在40~60岁,占比65%,他们的教育背景,90%以上的独立董事都受过本科以上高等教育,其中具有博士学历的占近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的履职时间和能力面临一定的挑战,超过40%的独立董事来自各类高校,绝大部分是同时担任高校中的行政职务,比如说院长,一些名教授等等,有很多担任了国家的行政职务。另外是来自企业的独立董事排在第二位,多数在公司里面担任高管以及大企业的中层以上职务。第三大来源是来自于各类专业事务所,比如说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专业机构。这三大来源占了整个独立董事的80%左右,刚才刘总也讲到了,深交所的一部分独立董事辞职,辞职里面比例最高的就是因为他们感觉太忙,个人的时间不够,第二大原因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表示担忧,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独立董事大部分的本职工作是非常忙的。

  上市公司是否应该聘任更多的独立董事?调查结果显示:48.1%的上市公司选择不应该,其他51.9%则选择了应该;地区分布上,认为应该增加独立董事比例的上市公司在西部地区中所占比例最高;从控股股东性质来看,民营上市公司倾向于更多的赞同应增加独立董事的观点;行业分布来看,认为应该增加独立董事比例上市公司在农林牧业(63.2%)、金融保险业(61.5%)、电力煤气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1%)、采掘业(60%)、建筑业(60%)、社会服务业(60%)所占比例最高,相反认为不应该增加独立董事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交通运输仓储业(59.0%)、传播与文化产业(57.1%)、信息技术业(56.1%)、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53.1%)中所占比例最高。

  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聘,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和选聘过程的特点:独立董事的提名与表决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控制,中小股东参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极为少见。在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上,近年来采取累积投票规则的上市公司比例不断提高,但是仍有不少公司采取简单多数制,还有一些公司采取相机抉择的方式。在独立董事的解聘环节中,独立董事的变更较为频繁。虽然股东大会有权罢免独立董事,但其相应的正当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完善。现有的独立董事提名与选聘机制不够健全,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而使独立董事难以承担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这一功能的角色,聘任更多的独立董事不一定能为上市公司带来太多好处。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独立董事亲自参会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委托出席及缺席合计占比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表明独立董事在参会情况方面总体表现良好,且呈现逐年改善的趋势。

  部分独立董事已开始摆脱“橡皮图章”的角色,能够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就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审慎决策,敢于向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客观的判断意见,同时向市场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总体良好,但独立董事的异议率较低。近三年来,独立董事就重大事项提出异议的公司比重较低,对重大事项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人数较少。独立董事即使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仍然难以对公司董事会决策产生支配性影响。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保障情况仍然不尽如人意。这与他的专门程度相关,也与上市公司与他之间的沟通相关,愿不愿意沟通,在什么时候沟通,这也有很大的相关性。在很多情况下,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很好的兴趣,就很难作出一个比较好的决策。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披露尚有待加强。影响独立董事重大事项表决结果的因素汇总,独立董事时间有限占的比例最高,独立董事不独立、能力和水平有限两个加起来占了三分之一左右,上市公司不配合倒是其次了,这倒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

  从激励机制的角度来讲,这里主要讲的报酬,中国的上市公司主要是以现金形式来给年费和车马费,同时薪酬差异非常大,2009年薪酬最高的是一年130万元,最低的是1800元,薪酬分布上来看,主要是1到5万,其次是5到10万,1到5万占了60.70%,5到10万占了28.42%,从行业看,金融、保险业独立董事的薪酬远高于其他行业。

  目前我国并无直接针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因此独立董事在法律责任方面和一般董事是相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一些详细的规定。

  从监管上来看,对独立董事的违规处罚情况:以2001年8月至2009年年底为样本区间,涉及独立董事的处罚事件数量,454件针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事件中,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的处罚共计312件,占68.7%,涉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处罚事件共计52件,占全部处罚事件的11.5%,占涉及上市公司处罚事件的16.7%。处罚数量年度变化分析,2001年至2006年期间呈上升趋势,2006年达到峰值,2007年至2009年直线下降。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为独立董事违规发生频率最高的原因,占处罚总数的75%。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舞蹈性陈述为发生频率次高的原因,占处罚总数的28.8%。处罚措施分析,以公开谴责最为常见,达到33件,占处罚总数的64%;警告处罚居次位,合计达到16件,占比为32%,罚款主要是证监会的罚款,罚款的区间是3万到5万,仅有一例是10万,当然在这之前也有一些是罚款达到10万块钱的例子。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首先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基本健全,法规制度日益健全,形成了从《公司法》、证监会行政规定、到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规定,以及到自律性组织的规则,相对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这为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运作提供了基础。第二,优化了董事会人员构成,强化了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有效减轻了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第三,提升了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强化了公司内控机制。第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开始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公司的关联交易等等很多方面,都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制度实施的经验表明,独立董事已经逐步担负起了启动和推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督促公司合规经营的使命,开始对一些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存在的若干根本性问题,在个人层面上,主要是职责与角色,履职能力,比如说任职资格与经验,入职培训和持续培训,履职与决策支持机制,选聘机制等等,他们都能够改善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履职时间主要牵扯到时间投入,以及国资委做的探索,专职与兼职的问题,汇金也有一些专职的董事

  从目前来讲,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存在的若干根本性问题。

  首先,对独立共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包括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更多的希望独立董事是起一个监督者的作用,当然从公司里讲,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公司希望他主要是为上司公司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比如说搞会计的就是提供会计财务方面的支持,搞技术的在技术方面提供支持,还有很强的行业学会等等其它的背景,在公司的业务关系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比如说聘任程序规范性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国内也有很多讨论,是不是成立一个独立董事协会或者什么组织,由这个协会来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现在主要是上市公司自己选派的,从目前来讲,无论是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还是由公司的管理层提名,都会有一些问题,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话,只是走一个过程,最后还是内部人提名的。独立董事很多都是社会名流,他们太忙,有很多大学的知名教授柜子里面有一大柜子的聘书,刚才刘总讲了,大部分的董事虽然是担任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但是有很多其它的社会兼职,这些兼职很多,不一定能投入很多的时间。有时候公司作一种很重要的决策,这种决策你开一两天会,临时抱佛脚是很难获得非常足够的信息,来作一个清晰的判断。所以,独立董事无论是从监督的角度来讲,还是从一个比较好的决策者角度来讲,都需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要有一定的时间投入。还有一些独立董事任职在4年以上,但是有很多任职时间很短,甚至根本就没有做过企业,就是大学教授,教授也可能做技术什么其它的东西,但是从来没有接触过企业,因此他没有公司管理方面的经验,所以可能企业对他的希望和他的实际履职效果有很大的落差。另外是激励机制比较单一,没有动态化的、长期的针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另外是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保障情况也不尽如人意。

  第三,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的监督能力和表情况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还有一个法律机制,有可能法律责任之外的具体职责、角色都是比较模糊的。

  我们提出了一些改革方面的建议。

  首先是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要有一个比较好的法制秩序,同时也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文化。比如说强调正直,强调独立董事会的独立运作等等。

  二是确保独立董事提名与任命的独立性。

  首先,在提名的过程中可以考虑更好发挥由独立董事占主导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作用,由其推选侯选独立董事,并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次,在选举过程中应该通过比例提名、分类选举、累积投票、内部人回避等机制,来提升中小股东选择独立董事的权利,消除大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中的影响力和干预。

  三是加强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信息披露。建议修改《年报准则》,在现有文字说明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表格形式要求公司详细披露各位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包括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原因,不允许公司以简单的“因故”而草草了事。特别是审议重大事项及发表独立意见过程中提出的疑问、不同意见及采取的措施。对提出异议的,要充分披露异议的原因,杜绝上市公司以简单索引方式比避重就轻。

  四是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在激励机制方面,应偏重于具有长期效应的股权激励:一是应改变报酬完全采用现金形式的短期化做法。巴菲特在上市公司里面拿的报酬是很少的,他主要是持股,他也希望他的管理层和董事们在公司里面持股,不是拿现金,也不是拿股票期权,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有说,持股就不独立了,持股仍然是一个小股,但是小股要足以形成一种“金手铐”的作用,要使独立董事在乎他投进去的这部分钱,所以我们一直在研究这部分的问题,是不是让独立董事拿出一部分的真金白银出来一样,以及美国CalPERS建议的那样,董事报酬的70%应采用股权形式,除了现金之外,要在上市公司里面一部分身价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尽管这个股权的比例很低,是真金白银,他才会在乎这个公司。我们在激励机制的建设方面还是有很大的空间,我就讲到这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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