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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发挥信托制度功能 促进信托事业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 14:29  新浪财经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代表李飞发表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王霄摄)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代表李飞发表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王霄摄)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此次峰会的主题定为:回顾·展望·务实·创新。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代表李飞发表演讲。

  袁杰:李飞担任法工委副主任之前,也是我们经济法室的主任。大家知道他曾经带领制定信托法,这么多年以来,他一直非常关心信托事业。今天因为他有非常重要的公务,所以不能亲自到会场,但是他亲自写了发言稿,把他对信托法的一些理念,一些思考,一些考虑,他亲自把发言稿写出来了。我这里就是把他的发言稿和他的一些想法、他的一些思想、他的一些理念,转达给大家。

  下面我就开始。李飞主任发言的题目是“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促进信托事业发展”。讲话分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立法背景,第二是讲信托立法遵循的原则。第三是推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我国的信托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和实施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民生活动领域扩大,对信托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在与国际市场接轨方面,需要建立促进和保障国际经贸活动的法制平台。信托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的涵盖面广、强化委托人和受益人权利,强调依法开展信托活动,依法监管即为信托活动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的原则。

  我国信托行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信托制度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面需要信托制度的支持和信托业的广泛参与。信托业今天取得的成绩,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信托业的未来发展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关注。

  信托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实施对人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信托制度的特殊性,人们对信托法的认识还够深入,对信托业还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信托法的立法背景,制定信托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 要。

  第一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民生活动领域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对信托活动的规范性和信托制度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各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体日益增长了,出现了大量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组织。个人、企事业单位经济增加,人们的活动范围不断的扩大,国家和社会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障资金需要不断积累增加,企事业的闲置资产、个人资产都有转化投资的需求。需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合理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保持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深化金融改革,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需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丰富金融产品,培养市场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各类信托关系,信托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点,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系适应的法律制度,明确交易规则,保证交易 安全,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人们要根据法律和合同文件确立的规则来进行交 易,在信托法颁布之前,我国有代理、行纪、公司等类似的制度,但是信托与这些 类似的制度存在重大差异,甚至冲突。需要通过明确的立法进行区别。信托作为一 种财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保险资金、公益基金,及个人和企事业财产的有效 运用。另一方面我国缺乏信托的传统文化和理念,制定统一的信托法,便于人们理 解和运用信托制度。

  第三点,对于交往的需要。改革开放将我国的企业和个人推向了国内和国外两 个市场,国外市场发达、金融信托产品种类丰富,在我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信托制 度,有利于我国企业与国际市场建立广泛经贸联系。为针对经贸等活动搭建平台, 建立渠道。

  第二,信托法立法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涵盖信托的基本方面,使用范围要全面、广泛。现实生活中的信托活动多 种多样,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不断产生出新的活动形式, 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应当具有足够的适应能力,满足丰富多样的信托活动的需要。 我国信托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形式的法律主体,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外国人,进行信托活动,都受信托法的调整和管辖。适用于民 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以财产传承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以抚养和赡养的家 庭成员生活保障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以及公司融资、企业管理为目的设立的信托等 等。

  二,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强化委托人的权利。我国信托法设专章规 定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为人们从事信托活动,明确各自的相互关系 ,提供了规范、依据。由于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居重要地位,信托法条文中关于信 托人的行为规范占有最大的比重,赋予委托人较多的权利,这是我国信托法的新颖 之处。而传统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基本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关系 当中的地位无足轻重了。我国信托法的制定过程当中,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管理的知 情权。有利于人们接受信托制度,保持信托关系的稳定性。

  三,强调依法开展信托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尤其是对营业信托,在起步阶段 ,严格监管,防止对整个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过信托法多个条款规定了信托 活动的合法性原则。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等。对于营业信托,尽管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信托业的 法律,目前主要根据尽管部门的规章进行规范,但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信托法,为 信托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基本规范。

  四,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时代的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留有余地,为信托业 今后发展留有空间。我国信托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但相对而言,并不发达。 以出现的信托活动只是丰富多样的信托活动的冰山一角,在世界经济、文化不断变 迁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金融等领域新的关系、新的活动层出不穷,信托法 不仅着眼于已有信托活动,更应发挥信托的制度功能,推动信托制度在社会中的广 泛应用。我国制定信托法中主要考虑规范和发展营业信托的需要,但现在的情况表 明,除了投资、营业类的信托以外,各类信托的需求大量涌现。生前做好财产的管 理安排、自律的教育、老人的赡养等等。

  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只能通过代理银行的制度作为制度,商业银行不具备客户的资源和代理的能力,两者结合既可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等等,也可以弥补信托在设计产品能力上的不足。

  第二,构筑社会主义理念,在社会信用严重不足或者说缺位的情况下,作为社会秩序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也往往无能为力。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些社会矛盾,社会信用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诱因。从我国既有的法律传统出发,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定义时,没有明确设立信托财产的转移,如果告诉委托人将财产委托后不再有财产的所有权,脱离其控制,人们恐怕难以控制。

  对于信托信用并不是全部内容,信用是因,信托是果。之所以信任是因为受托人有信用,在信任的前提下委托人将财产交付受托人管理,在信托制度诞生初期,受托人在法律上仅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此时信托是一种单项的产物,基于自然人们之间的信任。信托发展到今天,一方面确立了信托财产的转移功能,财产管理功能和融资功能,也通过信托制度的应用从理念上、财产转移制度上,财产管理制度和投融资体制上,完成了对社会信用的构筑,这时信用立足于广泛的信用关系。在全社会建立诚心的经济模式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

  自信托法颁布之际不到十年,信托公司的信用建设和行业形象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方法等不断的完善,其独立性的配套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与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信托公司信用意识淡薄,有的利用信托规避现行的法律,被投资者诉之法庭。信托公司发挥自身的优势,兢兢业业、诚信经营,建立起自身社会信用基础,是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三点,加强信托研究,深化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内容丰富,运用领域广泛,在应用上具有巨大的灵活性,在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一直侧重于实物领域的应用型研究,被作为一个解决社会现实经济问题的工具使用,在系统化的理论准备和深入研究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够。信托法的颁布在法律制度上引入了信托制度,要使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自觉运用信托制度,遵守信托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关于信托价值,信托理念、信托文化、信托功能等,关系到信托制度与我国基本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的融合。在生物应用方面,关于风险控制、监管手段等的研究,要借鉴国外的有力经验,也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创新发展。

  信托业涉及领域广泛,要更好地发挥信托作用,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需要对相近和相关领域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对重大的理论实践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例如,关于信托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中国人口众多,社会老龄化提前到来,社会保障是目前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包括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社会保障体系大致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第二部分由国家法律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商、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第三部分是遵循自愿原则,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项目,包括个人投保、企业投保。在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面,信托制度发挥了基础性作用,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这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委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以信托的信托人为核心,以基金财产为纽带,各司其职,实现基金、财产保值增值的利益。但是在社会保障方面,信托的作用还远不止这些。

  再如关于信托在社会公益领域的应用,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机制单一,主要是由承担,社会公益发展缓慢,不能满足社会公益发展的需求,制约了整个国家公益事业的发展。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发展社会救助、教育等等方面的救助事业迫切需要。“5.12”地震发展以来,国家颁布了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鼓励信托业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卫生、体育等等事业为目的的活动,但是有还没有开展出来,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识还不够。

  四,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信托发展。

  信托法确立了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对信托法进行设置,实践证明,监管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十年来,信托业一直在稳步发展,没有出现大的问题。然而仅仅做到这些还不够。信托业有其特殊性,还需要在法制建设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现实中,信托法的实施还存在于其他现行法律制度矛盾的地方,需要解决衔接的问题,有些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修正法规,或做出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例如信托登记问题,要解决以现行动产、不动产、与股权登记的关系,再如信托税收的问题,在现行的条件下如何解决好信托纳税活动的问题,还有与担保法、证券法衔接的问题,需要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完善监管部门和信托业务细则,在部门规章层面解决。

  在信托业经历了一个准备何处不发展阶段后,信托法的建设工作也应当从初期的制定基本规范的框架性建设,转向针对具体问题、具体领域,或业务的专项制度建设,进行精细化的理财工作。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总之信托法建设的目的是保障信托业依法转变,加强监管,规范发展,不是为了限制信托的应用,而是在规范发展中,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

  李飞主任的讲话,就念完了。我们经济法室也是负责信托法的,所以我们非常希望和欢迎业界的同志们,业界的专家们,对信托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非常好的建议和意见,我回去转达给李飞主任,并且进一步完善信托法的制度中,认真研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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