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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Matthews:信托在中国能进行财产传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3日 09:27  新浪财经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图为卫达仕律师事务所教授Paul Matthews。(来源:新浪财经 王霄摄)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图为卫达仕律师事务所教授Paul Matthews。(来源:新浪财经 王霄摄)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此次峰会的主题定为:回顾·展望·务实·创新。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卫达仕律师事务所教授Paul Matthews。

  Paul Matthews:女士们,先生们,我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到这里,美丽的城市——上海。我还要感谢王浩(翻译),为我的演讲进行翻译。

  信托的起源和信托的历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今天演讲的时间很有限,我只做一个非常简单的介绍。

  英国的《宪法》特别是《财产法》,变的非常僵硬,所以它有可能导致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发生。比如在很早的一些时候,英格兰的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他的土地在死后转让给其他的人。但是他可以在他活着的时候把土地先转让给其他人。所以在英格兰有很多拥有土地的人会在他们生前的时候将土地先转让给他们很信任的亲信或者朋友。他们会对这些受让人做出一些指示,会命令这些受让人在他死后,为了他所指定受益人的利益来持有这些土地。

  但是这种安排存在很多问题。如果受让人在转让人死后并不按他的安排来履行的话,那英国的普通法不会给这些受益人任何的补救措施。所以那些非常失望的受益人就会到国王那里提出一些请求,要求国王做出一些安排,因为那些受让人的行为违反了他们的良知。那国王就会把他们的这些请求,让他的枢密大臣来处理,这个枢密大臣经常是一些主教或者在基督教方面,教义很深的人。由于这些人经常在教会中有很高的声望,所以他们比其他的人有更好的优势,来决定这些受让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良知。从那个时候开始,“良知”这个概念,就一直是对信托的发展非常重要的。

  我稍微解释一下,良知在那个时候它的意思就是说,你的行为标准应该像一个绅士,像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像一个在社会上有很高声望的人,那样在行事。良知,它所代表的就是说要比普通法对一般人的要求有更高的醒悟标准。如果枢密大臣发现,这个受托人的行为确实是违反了良知,那他就有权利要求这个受让人以正确的方式来纠正他的行为。但是这项命令只是一项只针对受让人个人的命令,而不是针对财产的命令。他让受托人必须是按照受益人的利益来纠正他的行为。但是由于这项权利只是针对受让人个人的,所以它只是一个对人的权利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一项物权或者说一项财产性的权利。

  在后来这项法律制度在两个方面得到了发展。第一点,如果受让人把这项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在得到财产的时候没有支付任何对价,那么这个第三人所面临的处境,就不会比这个受让人要好到什么地方。如果受让人的行为被认为是违反了良知,那这第三人的行为也会被认为是违反良知。

  第二点,即使这个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时候支付了对价,但是如果他知道这个受让人有一个义务,就是要以受益人的利益来行事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被认为第三人的良知,因此受到了影响。这就意味着这种受益人的权利从一开始一个单纯的对人的权利发展成了一种能够约束第三人的权利。所以经过了几个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对于受益人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看起来更像一个财产性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影响到的很多第三人,而这种情况就像一个物权。我们这里举一个例子,他看起来像一个鸭子,走起路来也像一个鸭子,他的叫声也像一个鸭子,所以似乎就把他们称作是鸭子。

  但是这样一种表达方式完全是修辞上的方式,并不是描述一个真实的情况。这就带我进入下一个比较重要的话题。

  在很多现代的信托当中你会看到,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上的利益,很多人就会觉得,受托人看起来更像是受益人的代表或者是一个代理人。但事实上这个受托人并不是受益人的代理人,他是毋庸置疑的法律上的所有人。这一点在他与第三人产生交易的时候是非常重要的。在他和第三人打交道的时候,如果这个第三人并不知道信托的存在,那受托人就有所有的权利,像一个所有人一样来处置这些财产。但是我们回到信托内部的结构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就必须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来行事。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对受益人有两项非常重要的义务。他有诚实的义务,他有忠诚的义务。他必须把收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上,因此我们把受托人的义务叫做一种受信赖者的义务。

  这个“衡平法系”的不兼容性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但是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没有办法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话题。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是一个非常不寻常的关系。受托人是财产的所有人,但是受益人有权利享受这些财产上的收益。这就使得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处于不平衡的地位。受托人有所有的权利,但是受益人是有所有的享用财产的权利。所以就产生了一个我们要使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达到平衡的一个需要。

  有两种主要的方式,来调整这种关系。第一种方式,我们要给受益人一些权利,使在受托人没有对受益人的利益行事,或者说拒绝受益人享受权利的时候,可以强制受托人履行他的意志。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第一受益人就必须知道,他们确实是受益人,第二他们知道受托人应该有哪些义务。

  另外我们还需要有很专业的律师,能够给受益人提出很专业的意见。另外我们也需要在处理信托争议的时候,法官有足够的经验,来做出正确的判决。在一个原本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里面,我们要马上能够找到非常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是很容易的。第二种方式就是纠正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不平衡的关系,我们需要一些国家强制性的法规。法律制定一些规则,国家的官员可以来检查这些规则是否得到履行。但是从成本上来讲,第二种方式要比受益人自己来履行他们的权利更贵。这样就有需要来产生一个国家的机构来检查受托人是否履行了他们的义务。

  从另一方面来讲,在信托被引入一个国家的初期,是非常需要有一些法规,否则受益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履行。但是一旦律师跟法官都有足够丰富经验的时候,可能对这些规则的需要就不那么迫切了。

  在英格兰我们只有两个方面,国家会对信托有一些强制性的监管规定,第一个方面就是公益信托,第二个方面是集合投资信托和养老金信托。对于其他的信托,国家是不会参与其中的,它主要依靠受益人自己去让受托人履行他们的义务。如果在一个原本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引入信托概念,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我们要培养信托文化。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这种信托文化,那信托就不能在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和谐地存在,而且消费者和做生意的人就不会体会到引入信托原本应该带给他们的一些好处。

  第一个需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教育律师。这种教育的过程应该是从法学院开始,而且在他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得到不断的重复。

  第二点就是应该教育法官,因为是他们最终会对有关信托的争议做出判决。他们需要知道信托应该怎么融入这个国家的法律系统,而且信托应该怎么和《合同法》、《继承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一起生存。

  第三件事情,我们需要教育那些应该从信托中受益的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益人。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受益人应该知道他们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怎么做才能享受相应的利益。当然教育律师、法官和受益人,都是需要很多时间的。同时国家需要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那么使受托人能够以正确的方式来管理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应该以谨慎的方式投资信托财产,而且要时时考虑受益人的利益。

  现在我想介绍一下信托在英国是如何被应用的。第一个部分是信托在家庭中的应用,这些就是我们所称的私人信托。第一点我们使用私人信托能够使很多家庭成员从中获益,而不用把家庭财产权进行分割。可能整个家庭只有一项财产,比如一栋房子。

  信托是一种很有效的机制,它可以使家庭成员或者单独的、或者集体的,以委托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来享用这个房屋。

  另外一点就是信托可以管理家庭的财产,在有些情况下,把管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交给一些人是很不合适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受益人是失去父母的孩子。

  还有可能这些受益人是一些老年人,他们可能由于制度上的因素不适合来管理家庭财产。如果我们使用了信托,那就没有必要使用一些国家的机关来照看这些财产。信托还可以使一些目前还没有生出来的人进行获益。比如说委托人目前可能没有任何子女,但是他可以设立一项信托,使他未来的子女或者说孙子女来获益。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说我们可以使很多人来享受信托,而使受托人作为一个管理者,管理这项财产。比如如果一个人他拥有一个公司,但是有很多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比较喜欢把公司的股权设立一个信托,这样受托人可以统一地管理这个公司的股份。相比把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会使每一个继承人只能享受到其中的一部分好处,这样安排会更好。如果我们分割公司的股权给不同的继承人,就意味着公司的权利和管理权被分散了,而且也可能会引起因为权利的争斗,而产生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另一点信托也可以用来取得税收方面的优势。比如在很多的国家,目前的税收体制是一种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相关的税率也会随着提高。比如说在收入所得税上,可能第一个2万英镑要征收30%的所得税,而第二个2万英镑就要征收40%的所得税,后面的这些收入可能会按照50%的所得税进行征收。所以一个收入达到10万镑的人,他其中的部分收入就有可能要被用到50%的所得税率。但是如果我们可以用一项信托,使他的收入能够在不同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比如说他有5个家庭成员,每个成员就是2万镑的收入。那么每个家庭成员所适用的所得税率就会被降到一个最低的水平。

  下面我谈一些在商业领域的应用。

  第一点,集合投资信托。集合投资信托是指很多人会创立一个信托基金,然后这个信托基金会被投资到不同的领域,这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单位信托。或者很多的银行,他们会一起建立一个基金,而这笔钱将会用于给一个很大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财产贷款。

  如果我们使用信托的机制,不管在投资还是在贷款的情况下,都会得到有效的管理。信托也可以用来创设担保权益。在这一点我们在债券信托中可以看到它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想要借钱的公司会把他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而受托人就会向那些贷款人发放债券。这个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就会以公司的财产来作为担保。

  第二种,就是债权次级信托,在这种信托中,某些债权人的利益会高于另外一些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就是所有权保留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一项财产的时候,只有所有的收益被转让给出让人的时候,他相关的权利才会被落户到买受人的手里。

  第三种,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会使员工收益的员工持股信托。我相信你们大部分人都对员工持股信托有很多的了解,所以我不会在这里做更多的介绍。信托也可以用来被从事一些活动,而这些活动不会被计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资产负债表外交易,这些交易通常是非常复杂的。信托也可以被用来改变某些资产或者投资的形式。比如说对未来收入的一种权利,可以被改变成一项资本项目,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

  另外一点信托可以用来对公司进行管理。比如两个公司达成一个协议,要设立一个合资企业,或者两个人都拥有股权,他们会做一些表决权的信托。

  第三项应用,就是一些慈善或者是公众方面的应用。在英格兰,还有在很多其他的国家,公益信托可以在广泛的目的中得到使用,这个包括为减少贫困设立的信托,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为了促进宗教,为了促进健康,为了促进公民权,为了促进艺术、科学的发展,还有许多其他相似的目的。就像我前面所说的一样,在英格兰存在一个特殊的国家机构,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

  尽管英国的信托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但是在近几年,信托也被发展成了一些新 兴的产品。大部分的这些有创新性的信托产品都是在离岸的世界发生的,那么到底 什么是离岸世界呢?离岸世界就是这个国家主要的产品是金融服务,但是这些金融 服务是为了出口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本国居民的消费。在离岸国家一般会出台很多 的法律,会鼓励其他的金融机构来到本国来开展业务,而本国会提供一种对商业更 友好的环境。在离岸国家会出台很多的法律,创设一些新兴的产品,这些产品在不 同的情况下,会达到一些非常具体的目的。这就包括资产保护信托,这种信托可以 使资产免予受到债权人的追索。这还包括我们所说的VISTA(音)信托,这种信托还 可以允许受托人的代表或者代理人管理的公司所持有。另外就是STAR信托,STAR信 托情况下,受益人的权利会被分割到执行人的手中。

  那么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呢?在很多原本没有信托制度的国家引入信托的时候, 如果是鼓励信托在商业方面的运用,会比鼓励信托在家庭或者其他方面的应用更容 易。因此,在像中国这样的国家,使信托在集合投资领域得到应用,不是一个问题 。

  对于我们英美法系的人来讲,中国在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在很大程度上 是为了鼓励商业,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应用。这部法律包含了一项重要的规则,就是 信托财产是被隔离起来的单独的财产。另外一方面相对于英美法来讲,它给受益人 的权利相对比较弱,给委托人的权利要比受益人的更多。从某一方面来讲,它看起 来更像是一项具有资产保护功能的合同,而不是我们所说的英美法下的信托。

  但是随着中国的生意人越来越成功,特别是他们有很多资产在国外,这将会带来一个问题,这些人就会产生出一个需要,他们需要现在来对财产进行管理,并且对未来进行规划。首先这些生意人需要一个机制,来持有和有效地管理他们的财产,这个机制也应当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分配财产的收益。从这方面来讲,信托是一个非常 好的制度,信托也可以为这些人的未来做出安排。特别是在不同代际的家庭成员之间做出一个财产传承的安排。这些对于中国信托的专业人士来讲,在未来的几年都 可能是一个挑战和问题。

  女士们,先生们,非常感谢你们听我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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