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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卡生:当前我国信托业的监管目标与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2日 10:47  新浪财经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图为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来源:新浪财经 王霄摄)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图为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来源:新浪财经 王霄摄)

  由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的“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于2010年12月2日-3日在上海举行。此次峰会的主题定为:回顾·展望·务实·创新。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柯卡生。

  柯卡生: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2010年中国信托业峰会”。这是我国信托业三十多年发展历程中最大的一次盛会。因此,我想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简要回顾过去,把握现在,展望未来。我的发言分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历史回顾,二是总体监管要求、目标与政策;三是科学发展建议。

  一、历史回顾

  我国信托公司重新恢复设立至今,跌宕起伏,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我把这三十年分为两个阶段:即以2001年信托法出台为标志,分为信托法出台前的“探索发展阶段”和信托法出台后的“规范发展阶段”。

  (一)探索发展阶段(1979年至2001年信托法出台)

  信托业在我国的恢复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过去高度集中的单一计划体制逐渐被打破,开始出现了多层次经济结构、多种经济成分和流通渠道并存的局面。原来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单一银行信用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需要金融体制做出相应的变革,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信托业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恢复并逐步发展起来的。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设立,标志着新中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其主要目的:一是探索在银行之外开拓引进外资及国内融通资金的新渠道;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组织机构,进一步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其后,随着财政收入分成制度的实施和地方利益的强化,在银行体系之外,迅速形成了一批以融通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的信托机构。至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进入了第一次蓬勃发展期。为协调信托行业发展与国家宏观控制的关系,我国于1982年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一次行业清理整顿。

  1984年,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国家实施了一系列进一步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财政预算外资金迅速增加,信托业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扩张。80年代中期,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开始出现了过热现象,因此决定停办新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同时对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和发放的信托贷款进行清理。1988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业务清理和行业整顿,到1991年,信托公司数量从1000多家减少到377家。

  1992年,为期三年的全国经济治理整顿宣告结束。小平同志南下视察,掀起了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热潮,经济迅速回升并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积极开展资金拆借,直接大规模地参与了沿海热点地区的开放改革,并发挥了其特有的历史作用。但这一过程中,违规经营现象有所抬头。为规范信托公司行为,于1994年开始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公司,撤销了各省分行越权批设的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分支机构。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并影响我国,国内经济面临挑战。1999年2月,国家对信托公司进行第五次清理整顿,处置了信托公司多年来积累的风险,保留了70多家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公司。

  (二)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信托法出台至今)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使我国的信托业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发展方向更加明确,更重要的是使信托制度在中国得到正式的确立。同时,它对于理顺信托法律关系,确立信托制度,规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在促进信托业和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共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也接近尾声,有210多家机构陆续退出市场,有59家信托公司获准重新登记,还有13家机构拟保留未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公司消化的历史负债达2000多亿元,同时按照新的规则开办比较规范的信托业务。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信托公司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些年来,银监会努力遵循信托业的科学发展规律,着力研究改革多年来信托公司摇摆不定的业务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多年带病运行等困扰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根本问题,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引导信托公司改革和对外开放,使我国信托行业开始步入良性、快速、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在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2007年以来,银监会修订了信托业的两个“新办法”,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新办法”及与之相配套的系列法规的实施,对部分传统业务模式产生重新构造的作用,并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这几年来在“新办法”的引导下,信托公司探索创新,努力改变传统增长模式,实施业务转型,加强内控管理,取得良好业绩,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不断增加:2007年底为9621亿元,2008年跨过一万亿元大关,2009年一举迈过二万亿元大关,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实为不易。今年,信托公司面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严峻的外部环境变化,同样取得了良好业绩。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国信托公司自营资产合计1351.4亿元,负债合计179.96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71.44亿元。信托资产合计30103.71亿元,已经跨越3万亿元大关,与2004年末2102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时间里增长近15倍。信托公司前三季度累计实现经营收入109.42亿元,其中利息收入15.31亿元,信托业务收入58.33亿元,投资收益31.18亿元。利润总额76亿元,行业人均利润134万元,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回顾过去,由于信托公司在我国不完全具备开展真正信托业务的条件和基础,因此长期以来发展定位不明、监管难度较大,负面评价较多。但客观地说,信托公司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建设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信托公司通过在海外市场发行债券等方式,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了宝贵的资金,这些资金多数用于引进先进设备和进行国家、地方重点项目建设。近几年来,信托公司贴近市场、发挥各自股东背景优势,信托资金投向覆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体经济,包括能源、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医疗卫生和公益事业等领域,促进了我国实体经济的较快发展。二是发挥了金融改革试验田和生力军的作用。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信托公司在金融资源配置方式、调动国内储蓄、建设中国初期证券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业务上的探索,也为国家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三是为合格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成为理财市场重要的参与者和提供商。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企业和个人财富迅速增加,财富管理需求急剧膨胀。各信托公司通过发挥制度优势和资金优势,不断推出各种类型的信托产品,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信托贷款、准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受益权、信托资金租赁等多种类型的信托品种,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

  信托公司发展到今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来之非常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同时,我们仍然要保持清醒头脑,看到自己仍存在诸多不足,还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提高自主管理和创新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才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总的来说,三十年来,我国一直处于经济体制变革和转型时期。就信托业而言,相对比较年轻,其外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监管环境还不够成熟,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领域都缺乏经验,信托业的发展更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出现失误和挫折在所难免,先后出现“广国投”、“德隆系信托”、“金信信托”等一些较为重大的单体机构风险事件。但应该说,信托业三十年发展历程中成绩是主要的,出现的一些问题仅仅是发展中的问题。纵观国际国内的金融实践,还没有任何一类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起步初期,能够不出任何风险问题,信托业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些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总结和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信托业三十年的历史积淀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回顾3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信托业自重新恢复设立之日起,就承载着为金融改革探索的重任,承载着市场化的重任,承载着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重任。因此,它的每一次清理整顿,都注定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密切相关,这是每一个从事信托业实践和监管者必须牢牢记取的。刘明康主席今年在总结非银机构工作成效时指出,信托公司发展总体向好,避免了每逢我国经济进入宏观调整期,必然伴随被治理整顿的路径依赖;摆脱了信托业多次起伏,反复折腾的历史“宿命”。因此,我们要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更加注重协调信托业发展与宏观调控的关系,进一步做好信托业的科学发展工作,防止陷入“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

  二、总体监管要求、目标与政策

  银监会成立以来,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了信托公司监管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一手抓风险防范化解,一手抓科学发展;不断完善监管法规,不断化解金融风险,不断推进对外开放,不断鼓励金融创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力争把信托公司办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治理良好、风险可控的专业性理财机构。我们已将上述要求贯穿于过去几年的监管工作当中,今后一段时期的监管工作仍将继续按照这一要求开展。监管目标是:通过科学监管,改进服务,力争在3-5年内使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有较大转变,真正体现信托原理,充分发挥信托功能,发展成为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

  为了实现以上要求和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信托公司的监管工作,要做到“六个坚持”:

  (一)坚持风险为本,实行科学监管。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规范发展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业审慎经营、稳健发展为目标,在化解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创新,不断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在风险防范方面,我们紧盯市场变化,严守风险底线。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我们最近根据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较快、个别信托公司开展业务不够审慎的问题,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通过树立全局观、风险观、市场观和辩证观,保持高度的政策敏锐度和监管敏感性。通过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走向,准确锁定各个时期监管重点、指导机构关注经济周期,做到审慎经营。通过对历史遗留风险的处置常抓不懈,在甩掉历史“包袱”的同时有破有立,采取破产、破产重整、重组等方式,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工作。通过6年多的努力,10多家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工作已进入尾声,存量风险基本消化完毕。

  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我们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认真做好服务,为信托公司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外部环境。根据“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以“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为标准,支持经营稳健的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通过座谈交流、简化程序等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服务效率。

  (二)坚持制度先行,实行依法监管

  法规制度建设是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近几年来,我们清理废止了160多个文件和通知,修订完善了10多个管理办法,新颁布了数十个管理规章,搭建了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净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等为核心,以证券、房地产、银信合作等多个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制度框架体系。除此之外,我们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相关制度的出台。近年来经过不懈努力,在信托登记、信托税收以及REITS制度等方面有了较大进展,并有望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加以解决。

  (三)坚持相互沟通,实行民主监管

  随着展业地域的放宽,信托公司的业务将立足本地、面向全国,业务类型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我们除了继续加强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外,将进一步健全上下左右联动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职责分工和信息共享,多调研、多征求意见,特别是更多地听取一线信托公司的意见,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坚持精确制导,实行重点监管

  我们对信托公司监管的人力资源处于紧缺状态。为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坚持以风险评级为导向,通过不断完善非银机构风险评级和分类监管体系,发现并锁定重点监管机构和业务,对高风险的机构实行高密度监管、低风险的机构实行低密度监管,从而更加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克服实际困难。

  在日常非现场监管中,我们注重对行业、机构数据的监测分析,积极发挥非现场“精确制导”的功能,确定监管重点、提出检查需求,提高现场检查的精确性。比如对信托公司开展政府融资平台业务、信政业务异常增长,银信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过快等,就是通过非现场检测分析,有针对性地展开业务调研、分析利弊并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五)坚持一司一策,实行分类监管

  对信托公司实行分类监管的核心是扶优限劣,主要体现在业务准入和监管资源的分配两个方面。对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评级结果较好的公司,积极支持其发展,鼓励其开办创新业务;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差、风险水平高、评级结果较差的公司,限制其高风险业务并加强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度,并通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信托公司设置差异化风险系数、将业务规模与评级水平挂钩等手段,进一步贯彻“分类监管”的理念。

  (六)坚持标本兼治,实行全方位监管

  由于信托机构发展尚不成熟,因此规制监管仍是我们现阶段监管的主线。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研究改进规制监管的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包括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信托公司监管特色的监管工具箱,设计针对信托公司特点的非现场报表体系,及时调整补充监管规定和限制性指标等。

  三、科学发展建议

  随着信托新办法的实施,我国经济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社会财富逐年增长,越来越有利于中国信托业的创新发展。信托公司逐渐引起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关注,其专业特色和功能价值正日益被人们发现和认识。对于今后信托公司如何进一步科学发展,我想提一些原则要求:

  (一)在功能定位上,应更专注于以信托方式开展业务,制定与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和人才储备相适应的业务发展战略,主要发展成为面向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理财机构。

  (二)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上,应当按照《公司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合理、制衡有力、监督到位、运行顺畅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能力。

  (三)在依法合规经营上,应充分认识依法合规对于履行受托职责的重要意义,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建设。过去信托公司在这方面所付出的代价相当大。就目前而言,如果信托公司因为违规而被限制或暂停业务,其结果也是得不偿失。

  (四)在风险管理上,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信托业务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项风险。

  (五)在风险揭示上,信托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口头宣传或其他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并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托投资风险,并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不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或者误导投资者。

  (六)在人才队伍和业务创新上,应当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合理的薪酬机制,引进有经验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才。在遵纪守法、管理严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活动,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审慎经营、自律和市场约束原则。

  (七)在亲自管理义务上,开展业务要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法定义务,认真管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八)在防火墙设置上,应当与其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开,并对自有财产、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将信托资金以及有独立托管登记交收系统的有价证券等信托财产实施外部保管,保证信托财产独立安全运行。我们也将逐步探索实施其他场外金融产品以及非标准化信托财产的外部保管或者其他风险防范机制。

  (九)在客户分析与营销上,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对客户进行分析和分类,根据客户资质和风险偏好开展产品营销,避免不当销售,完善建立营销推介标准和营销人员从业标准、适当的薪酬标准,明确营销人员个人对不当销售、虚假销售和误导销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在关联交易上,应当按商业原则与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开展交易,不得开展不当关联交易,防止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或信托公司利益。

  (十一)在信息披露上,应当建立有效的制度和程序、完善的客户信息披露系统,确保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机构信息和向客户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了解其持有信托产品的相关信息。

  (十二)在投资者教育上,应当开展其产品和服务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示相关业务的风险程度和状况,加强投资者教育。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损失或收益。

  今后,我们将考虑在以下方面支持信托公司的科学发展:一是充分发挥“受托人”角色,开发低风险信托产品。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确立了分业经营规则,明确信托公司是我国国家和法律认可的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后来,个别特殊财产的受托人政策放宽,如《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受托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可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担任保险资金受托人等。即便如此,信托公司在受托人角色上仍具有强大的法律优势,使银行、证券、保险及民间私募等机构在业务创新中,涉及到受托人角色时,必须找信托公司担任。过去,信托公司利用这一优势,成功开展了银信合作、资产证券化、阳光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今后,信托公司还要继续利用这一制度优势,整合社会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信托服务。对了解信托制度的合作伙伴,信托公司要巩固合作关系,提升信托产品含金量;对不了解信托制度的客户,信托公司则要耐心引导,让其接受信托的理念,了解信托公司可以为其提供什么样的金融服务,并进而开展有益的合作。

    二是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设立中长期“私募基金型信托计划”。根据现有法规,信托公司可依法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期限短、规模小的融资类产品成为当前主导。我们将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新设立“私募基金型信托计划”,初步设想:一是采取“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每个产品的设立由信托公司自主研发,但需事先向银监会报告并经审查,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把握;二是最低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以上,为市场提供中长期(非短期)投资基金;三是实施主动管理,受托管理费可以厘定在2﹪左右。今后,如每家公司能管理3—5个这样的基金,将更有利于走上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另外,我想,大家如果对这种产品感兴趣并能设计出来的话,还可以争取得到人民银行的支持,争取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此,我们已经初步起草了一个草稿,如果大家觉得可行,会后可以进一步讨论修改。

    三是继续扶持有能力的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早在2007年,我们就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后一些公司也取得了QDII业务资格。未来信托公司可以在这项业务上有所突破,可以配合国内企业走出去,先把眼光投向资源收购兼并上,通过股权投资、兼并收购等方式,开发一些产业类、资源类的QDII跨境业务。当然,这需要有一个过程。我特别提醒大家,在实践之前,我们要在人才、技术、法律、市场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社会各界、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国信托业的关注与和支持。希望通过这次峰会,使信托业能够更加稳健发展,在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和国民经济中发挥独特的积极作用。

  祝峰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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