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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中国经济学家年度论坛暨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2010)颁奖典礼”于2010年11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上图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江平:很高兴参加经济学界最高颁奖典礼,我谈的问题涉及到市场和法制的问题。吴敬琏教授和其他的同志,提出来全面改革的理论,我理解不仅限于市场经济的方面,也包括了价格的改革、税收的改革、财政制度的改革,乃至于金融制度改革等。再广一步来看的话,也涉及到法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吴敬琏教授后来提出来呼唤市场的法制,对于这个问题给予了特别大的重视,我想我们的宪法里面修改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提法,一个就是建立市场经济,一个就是建立法制国家。当然,这两个问题都有定语,都在前面加了一个社会主义,建立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立的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
为什么在这两个问题上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呢?我理解可能是最能够为国家大多数人所接受,或者说可能就是一个最大的公约数,而最大公约数里面,往往包含了很多各取所需的地方,什么叫市场,什么是法制,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对一般人来说,这个社会主义的市场更多的是国家调控的作用,当然,我们在座的很多人可能就认为,市场经济应该主要的并不是国家的手段在里面起作用,这两只手在里面究竟怎么样起作用呢?市场这只手的作用有多大?国家这只手作用有多大,可以说现在也是在市场经济问题上也是在法制问题上,经济学界也好,法学界也好,争论最大的问题,我的一些博士生也是专门在研究在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上到底怎么样来理解,应该怎么样看待国家这方面的作用,所以今天我的讲话或者说我的发言就想从国家这只手和市场这只手在经济问题上应该怎么样发挥它的作用发表一些自己很简短的看法。
第一,国家这只手和市场这只手第一个区别是主次之分,我们的改革很重要的目标,至少是在经济领域里面,我们是要建立市场自治的作用,把过去我们在计划经济下面,国家的强制作用,国家的计划经济高于一切的作用给予改变,强制和自治这是理解一个改变很核心的问题,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是国家主义,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都走过一个弯路,过分强调国家的作用,这样的话就把国家在经济中的强制的作用把它当做最高的准则,计划经济是高于一切,这个概念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长期以来我们提出市场经济,从企业的改革到市场的改革,我们强调了市场作用主导,这一点现在比较明确了,但是仍然有人认为,现在还是国家应该取得政府主导的作用,特别是我们在金融危机克服方面,中国的模式很大一个特点是仍然保持着国家在经济调控中的巨大作用,而这个作用如果我们保持得过分,不适当,或者说实际上就从号称的市场经济又转回到计划经济。
第二,领域的不同。怎么样说领域的不同呢?市场经济有两个重要的领域:市场自由、市场秩序,国家的作用应该有所不同,我认为在市场自由的领域里面,国家作用应该更弱化一点,而在市场秩序这个领域里面,国家的作用应该更加强一些,而不是相反,现在我们的情况可能是倒过来了,在国家自由方面,国家管得多了,而在秩序方面管得少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有相当时间之内有这样的倾向,应该说市场自由和市场利益紧密相关的。给了市场参与者更多的自由,就是给他更多的利益。我们现在国家在分配资源方面,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干预得多了,或者说国家用自己的权力掌握着资源,利用自己的权力允许不允许进入这个市场,国家管得太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会形成我们常常看到的,在市场方面,人民对他的意见就比较大。
前不久天则所开了一个国营企业的讨论会国营企业新的定位,国资委的同志也有一点抱怨,国有企业搞好了,我们挨骂,国有企业搞不好我们也挨骂,应该说确实反映了一个问题,有些地方国有企业是有一点苦衷,但是如果细想起来,人民认为你搞得好了也挨骂,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你控制了资源,你把你的增长很多无形当中带有国家垄断的性质控制了资源。国有企业经营在国务院十个行业规模控制上或者说机构调整上,我们抓大放小,也就是限制那个小的,把一些产量比较低的,钢产量也好,船舶产量也好都要合并,而这样的合并变相地打击了民营企业,因为民营企业发展时间比较短,也没有那么强的实力,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采取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民营企业受了限制。
如果我们看一看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是一个得罪人的事情,我们国家的市场秩序在世界上排名是120多位,中国市场的信用诚实程度是很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更多国家的调控。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很快做了反映,做出金融监管一些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很严格。美国从过去历史中了解到了,国家不在经济秩序、市场秩序上加强监管,这个市场是很糟糕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我们在这一期间做了一些努力,通过了《反垄断法》,也通过了食品药品和人民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办法,所以说,从这一点来说,我们有了一些进步,但是还有很大的不足,我们还要进一步努力。
第三个方面,国家干预的形式。什么叫国家干预的形式呢?因为国家是通过法律干预经济的,通过法律干预经济,在法律上应该说有两种规范,一是强制性规范,一个叫做任意性规范,这两种规范应该同时使用,而不能够只强调强制性规范,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国家调控经济方面很大的不足。
在座经济学家有的法律叫强制性规范和有的叫任意性规范,有的认为法律当然都是强制性的,我讲的是在经济领域,尤其是在市场领域,在市场领域里面,既有当事人的意志,又有国家的意志,如果当事人的意志高于法律的意志,国家的意志,那就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的意志不得改变国家的意志,或者说倒过来已经的意志是高于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合同中再做出什么样的规定也是违法的,这两种法律应该说是国家调控经济手段很重要的两个方面。因为市场经济既应当有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也应该有国家的意志,大家看到我们过去经济合同法几乎都是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规定不一样的就是无效。但是市场经济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里面相当多的条文变成了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当中自己规定一些内容,西方国家就叫做意思自治,就叫做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法里面就应当体现这种意思自治的精神,这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经济的法律精神。如果市场经济的法律全部都是强制性规范,任何人定得合同都不得和强制性的规范相冲突,等于说国家在给当事人定合同,还有什么市场呢?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是法律在市场经济中作用很重要诠释的方面,我们把握住了这个方面,我们在法律定得内容中就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公司法》的修改,这次有很多的地方把强制性规范修改成任意性规范,尤其是在向有限公司这样的设计到人比较少,社会公众的影响也不像上市公司这么广泛,对它的自由度容忍得更多,也可以说任意性规范等于容忍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而强制性规范则是规定了国家更多的强制力,这三点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很好考虑的,这是我的看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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