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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10年新浪金麒麟论坛于11月2日在北京柏悦酒店召开,本次论坛主题是:“经济转型中的金融使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在论坛发言中表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以下是洪磊的发言实录:
主持人提出的是非常具体的立法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应该把大的背景搞清楚。因为资产管理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别的组成部分包括了更大的范围,包括了天使基金,包括了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再到后面是理财产品投资顾问和投资人 的连接,这是构成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完整的价值链。
在这个价值链中间,除了共同基金是公募的以外,其他的都应该是以私募的方式出现的,公募的很大特点就是风险和收益都是投资人承担。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是收取固定的佣金,它必须要用资金的合同来约束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只有满足基金合同的要求,才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否则是侵犯了投资人的利益。在这中间可能有一系列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 其中包括了对基金投资人,投资风格的约束。
刚才讲到投资比例的约束是投资风格的约束,我非常同意窦总讲到的。如果没有投资风格的约束,如果一个公司的风格漂移,就很难保证投资人的权益。而且从全球的基金市场的实践来看,也不能够证明,没有数据能证明基金公司在择时方面据有优势,更多是在择股方 面有明显的优势,这是我想回答的问题。
另外,这些比例的限制也非常重要,也是对投资大众的引导过程,如果没有这些比例限制的话,把不同的基金来比较,就如同把苹果和梨做比较,是没有可比性的,有了这样的风格区别,在不同的风格中间才能够比较出好和不好。另外,王老讲到很重要的问题,基金法 调整的问题,我觉得《基金法》这次的修改和调整,更重要的是对我们基金组织形式要做更丰富的调整。经过基金行业12年、基金法6年的实践,在当时环境下我们认识不到的东西在实践中有了进一步提升,对于基金公司组织形式应该做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