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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场讨论:人民币基金的建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 10:17  新浪财经
专场讨论:人民币基金的建立
图为“人民币基金的建立”专场讨论现场。(来源:新浪财经 全权摄)

  新浪财经讯 由创业中国精英会主办的人民币基金高峰论坛于9月3日在北京举行。新浪财经独家直播本次会议。图为“人民币基金的建立”专场讨论现场。

  以下为专场讨论实录:

  第一个论坛的主持人是Eric L.SCHMIDT先生,他是创业中国精英会的创始人及总裁,他帮助了很多创业者获得相应的产业资源和资金资源的支持。

  Eric L.SCHMIDT:我们最开始会给大家介绍一下人民币基金的建立,我们先看看市场上发生了什么样的状况。朱少平先生刚才已经谈了很多相关的内容,我们会进行快速的讨论。首先,我们有请古军华先生给大家介绍一下背景知识和现在发展的阶段是什么样的。

  古军华:现在所发生的情况是这样的,基本上来说外国的PE经理和管理咨询,现在集中管理人民币基金的建立。正如朱先生所提到的,国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建立人民币基金是没有问题的。现在人们集中关注美国的一些基金,包括他们最新信息的发布,还有GPG也是最近发布的,他们正在募集国内的基金,这就是我们市场上的重点。

  这些大的基金,他们管理美元的基金,现在他们要募集人民币基金,为什么呢?正如朱先生提到的,主要是由于中国外汇的管控,这些钱不能够离开中国进行美元的投资。因此如果说经理必须要管理国内的基金,他们必须建立国内的架构,然后才能利用这些钱。现在中国监管的环境进行了一些放宽,当地政府正在推动当地的法规,进行了一些宽松的条款,可以建立国内的PE平台。包括可以建立有限的合伙机构,它跟海外的基金比较类似,可以使海外的基金经理人士建立国内的人民币基金,也可以建立国外的基金,管理方式比较类似。

  Eric L.SCHMIDT:在江西省有一个城市有一百到两百多个人民币基金,真的让人感到比较震惊。对于建立新的基金,是否有很多的钱可以进行募集呢,请李晓承女士回答一下。

  李晓承:我赞同,我想从2000年开始有这样的趋势,在中国建立基金可以由国外的投资者联合中国的投资者,或者是机构进行建立。在一开始的时候,国外投资者要在中国建立人民币基金的话,这些渠道主要是根据5C既商务部的规则进行。我想这样一些类型的基金是准的人民币基金,因为当时正如朱先生刚才所提到的,所有这些基金在那时候仍然是以外汇的形式所开展的,而不是人民币的形式开展。如果要对人民币进行投资的话,希望把这些外汇转换成人民币,当然必须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这样的实践并不是特别的容易,从投资者角度来讲也不是特别的有效。

  几年以后,随着经验的积累以及当地和外国的投资者,在他们的呼吁下,典型的人民币基金得以建立,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合伙公司法》出台了,我们现在可以帮助国内的客户和国外的客户建立纯人民币基金,可以利用人民币来建立人民币基金。有时候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要建立纯的人民币基金是比较容易的,你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就可以了,在中国进行投资也是比较容易的。

  根据我们的经验,有时候讲述人民币和人民币基金,以及外国投资基金或者海外基金,他们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特别的容易。现在我们看到一些中国机构和中国的建立者,包括管理人、经理、投资团队,有很多国外的专业投资者或者是管理团队组建成的。同样,对于很多外国投资者或者是外国基金,他们实际上在投资方面是非常有经验的,并且对于中国的投资也非常有经验。他们对于中国投资、中国的法律、中国的经济状况和经济环境都非常熟悉。所以我想未来的趋势,就是人民币基金和一些海外基金的混合模式,可能会更为流行。尤其是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基金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比如说一些人民币基金可以参与到创业板的投资和IPO之前的投资。

  Eric L.SCHMIDT:李先生根据你的经验,你认为在建立人民币基金之前面临什么样的挑战呢?

  李立新:我的英语不是特别好,首先北极光是一个双币基金,我们有美元,也有人民币。首先,我们为什么要设立人民币基金,这个问题由原来的海外背景的VC或者是 PE,要不要设立人民币不需要讨论,变成一个如何设立的问题。我想根本的原因还是中国源于本土的资本市场的壮大,所以如果是有海外背景的PE团队和VC团队,如果你不设立本币基金,意味着你在这个市场会失去竞争力,我想这是一个根本问题。

  在实践当中,我们用我们的一部分和国内的两家,一个是中关村,一个是苏州都是政府背景的引导基金合资成立的人民币基金,就像刚才李女士讲的,我们经过商务部正规的审批,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备案,这个叫做非法人制的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由于没有中外合资合伙企业法,相当于是这样一个企业结构。我们发现谈率地讲不是很好用,这是我们目前最大的困惑,也是一个挑战。原因是在于我们的外汇管制,就是在外汇142号文出台以后,使得我们在基金层面不能结汇,你每进行投资的时候,意味着各个地方对142号文如何执行,以及中外合资或者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怎么认定和执行是有差异的。所以我们在执行当中遇到很多问题,总的来说,使得我们现在的人民币基金和美元基金投合资结构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异,所以谈率地讲迫使我们做纯人民币基金。我们除了刚才的困惑和挑战以外,我们同时还必须要跟美元IOP解释为什么做人民币基金,以及这样的利益关系,这也是我们未来面临的挑战。

  Eric L.SCHMIDT:我想问沈先生同样的问题,建立人民币基金你认为现在面临最大的挑战是什么,无论从一般合伙人的角度,还是从其他人的角度,问题出现在什么地方,是企业结构,还是其他的问题。

  沈正宁:我们有一些经验跟大家分享,我们是青云创投,我们公司即将进入第十个年头,累积到今年年底我们有7亿美金,之前我们没有人民币基金,我们从构想到完成,我们在去年12月份完成了第一个纯人民币基金,经历是有很多外资的VC共同的路程。我们的人民币基金是纯的人民币基金,没有一点外资。我们公司有两个管理团队,一个是红队,一个是绿队。我们两个基金的管理层,从后台支持信息库到决策执行,后台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

  当时我们碰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需不需要人民币基金,从目前来看今年的统计数据,人民币基金的投资量已经接近美元的投资量了。我想未来的趋势肯定会超过美元成为主流,我们跟IOP沟通,IOP也认可一定是本土货币有有时。我们怎么平衡项目源的利益问题和团队的安排问题,我们重新设立了一个人民币团队,这个跟美元团队没有什么交叉,因为两个基金的币种不一样,投的结构不一样。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合资公司情况下中国可以,其他的还是有差异的。

  关于税收问题,我们经过了很长时间的研究有很多心得,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分好几种,公司制的好处是在于它比较符合证监会的要求,特别是去年上半年证监会没有开任何口子说可以,下半年开始松动了。所以现在上市公司也有有限合伙了,之前证监会整改必须把它换成公司制的,以前我们也做过。

  如果是中外合资的有限合伙行不行,事实上今年初的时候,当凯雷和复星那个事出来以后,我们可以做中外合资有限合伙。税的问题跟公司结构有关系,我们在去年底可以采用有限合伙,文件中写的是公司制,为了确保对投资公司负责任。万一证监会说不可以的话,我们股改已经完了,根本动不了。我们牺牲自己的利益,我想我们的心得总结一下大概三句话。

  第一,人民币投资肯定是在中国投资的主流。

  第二,从税收结构来说现在越来越宽松了,最近有一个新闻,新疆做了一个政策,包括有限合伙部分地方分成可以返还,这个是一个突破,不说政府的补贴和资助了。

  第三,我们建议同行在做人民币基金的时候可能要跟美元做严格的划分,包括团队。

  Eric L.SCHMIDT:实际上你刚才也谈到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结构的问题,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的企业结构来说,所面临的不同状况和法律基础是什么。

  程颖:大家好!

  很高兴借这个论坛跟大家认识,我们凯威莱德律师事务所是1972年在美国成立的,时至今日它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这个律师事务所在美国排名大概是前 12到15名左右。中国的市场对凯威莱德律师事务所了解不一定很多,因为它并不是以规模来取胜的,这个律师事务所200多年来主要的业务领域都是在投资银行、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这些相关的领域。所以它的办公室在美国有五个,在亚洲有北京,在英国有伦敦。我们的主要客户像雷曼兄弟的破产、摩根银行等等。

  我们外所怎么会来讨论人民币基金的话题呢,由于这样几个方面。我们说人民币基金,最开始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有一些境外的资本进入中国的市场,慢慢的熏陶和引导这样一个基金市场,开始根据国外已经成熟的基金和法律的框架,慢慢引导中国市场的发展。一开始国内很缺乏IOP和资金源的情况下,外资一开始占据了半边天。2003年的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来,最先是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它详细于国内创投企业管理的办法。其实在03年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里面,就已经勾划出了整个外资、内子、LP、GP的蓝图,如果把那个管理规定如果能画一个图出来,就可以清晰的看到有限合伙的构架。它得外商基金的平台规定了法人型的中外合资、以及中外合作,这个也是不符合国际上公认的做法。我第一笔要15%进来,这么多的基金放在这里,没有项目投出去,这是他们非常顾虑的问题,资金没有办法实现流动和周转。

  同时商务部在这个框架里面还设计了非法人制,他是要求叫做必备投资者和其他的普通投资者,这个已经非常接近于我们今天所说的GP和LP,在非私人制的框架下,必备投资者相当于GP,普通投资者相当于LP,它可以是合伙制,也可以是公司制,可以是外商独资,可以是中外合资,也可以是纯内资的管理公司。实际上这个法律最先开始是从外商投资的规定开始,奠定了后来所有国内股权投资,以及2010年3月1号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这样一个基础和平台。

  所以我们外所一开始从2003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就介入了外资和人民币基金,他们之间形成一个投资平台,这样整个的过程,整个的法律模板,这样的业务。后来人民币基金渐渐的发展起来了,人民币基金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它遇到很多问题。国内的LP不过多,或者说虽然有像朱先生所讲的,但是很多东西放不进来。第二个方面它没有很好的团队,这些GP在国内找不到有既往的业绩,能帮助我们国内的基金一起实现共同的进步。这个时候外资的管理团队又有机会进入到纯人民币基金的核心当中来,这个就是为什么我们凯威莱德律师事务所能够继续在人民币基金这样一个领域里面发挥我们的作用。因为我们进入中国市场已经很多年了,凭我们既往的业绩和经验,我们基本上能判断出来国内的法律规定,涉及到纯人民币基金、外商管理的纯人民币基金或者是中外合资的基金,在组建的时候都是哪些方面、哪些部门,基本上是这样的服务构架。在我们服务的过程当中,如果涉及到中国法律的深入调研,我们也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一起帮助客户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

  Eric L.SCHMIDT:李女士刚才给我们谈了谈法律的框架,之后我们可以谈一下关于税务的问题。在法律方面,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李晓承:从法律这个角度来看,以我们的经验来看,实际上我们遇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首先,对于LP的概念,因为之前合伙企业法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要了解LP、GP 和合伙人的概念并不是很清楚,因为中国的合伙法和中国的公司法都非常强使,并且对于中国人的影响也非常大。由于这些原因,对于外国基金来说大的IOP都是大的公司,他们需要良好的公司管理。尤其是当他们投入大量的资金,他们会对管理希望能够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希望有最终的决策权。所以我们也要花很多的时间来教育国内的IOP,让他们知道合伙制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为什么使用合伙制,以及合伙制的优势在哪里。

  我们遇到的第二个问题,当然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就是国内公司他们发展的质量还是不错的,他们也非常欢迎人民币基金的进入。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完成第一轮的基金用人民币基金更为容易。对于上市准备人民币基金的投资者,对于他们来说上市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无论对于投资者或者是企业本身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有时候他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在IPO的过程当中会延迟,我觉得正是处于这些原因,现在人民币基金和海外的经济相比,前者越来越受欢迎。

  Eric L.SCHMIDT:接下来我们谈一下税务,看一下税务的结构,看一下GP和LP,你具体给我们介绍一下现在的状况。

  古军华:做美元基金的都知道,美元基金在税上是比较有效的,因为以前基本投红筹这些结构,投了红筹以后在境外上市,产生的收入基本上不征税。现在做了人民币基金,对于LP的税有影响。而且对GP的税收也是有影响的,因为GP要落地,基金管理人跟LP分享的投资成果必然要在国内上税,因为结构的原因。所以在这个方面人民币基金的结构必须要考虑进来。

  刚才各位讲到了几种模式,一种模式就是纯人民币基金的模式,基本上你的LP完全是投资者,没有含任何外资的。除了GP以外,GP可能是外商独资的企业,这个结构具体上可以做两种形式,一个是公司制,一个是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刚才那位先生已经讲到了,对投资者来讲是不利的,特别是个人投资者。为什么呢?因为公司本身要征税,因为公司是征税的实体,他退出以后产生的收入基本上要征25%,征完税以后派发给个人股东的时候要征20%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加起来就是40%的税负。根据是个人股东,还是公司股东,按照他们自己税收的规定征税,如果是个人取得收入的话基本上征20%,就没有公司税了。比如说社保基金本身不征税,如果它投到公司制的人民币基金里面,必然要征25%的企业所得税,基本上在LP层面上是没有税的,它征税直接征到LP层面上。因为在基金层面上这个税已经去掉了。

  第二个层面要考虑的税就是GP本身的税,再一个是它在退出之后跟LP共同分享的成果,基本上有两个税,一个是营业税,一个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现在国内的政策,界定他是劳务报酬,还是投资的回报。现在结构来讲,GP也投资了一部分的钱。如果分享的成果跟它的1%到3%的投资挂钩的话,这应该是一个投资回报,投资回报在营业税法里面是不征的。但是因为现在国内的法规不太清晰,有一些税务局是跟管理费用相关的,是劳务报酬的。因此我要征5%,对他来讲又亏了一个5%的营业税。剩下的要看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在这个层面是有税的,如果是LP的话,现在有大部分的GP尽量分到员工手中,因为他可以得到20% 的税收,而不需要交25%的所得税。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因为税的影响会直接影响LP的回报,而且会直接影响GP的回报。

  美元基金的钱投不投到境内的结构,美元基金都在境外付的,付的来源基本上在境内投,如果投到A股上市只是征10%的所得税,没有征25%。如果把钱投到境内的结构里面,现在外汇管制只有凯雷和复星的模式做成功了,但是税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如果凯雷境外的基金投到境内的人民币基金来说的话,它产生的回报以后是征25%,还是征10%,现在税收还没有清晰的界定。如果没有清晰的界定,地方税务局为了保护它税收的来源,它有可能跟你的机构场所有关,因为你的GP 在国内,所以你这部分收入应该征25%,对他来讲原来的LP只是10%,他的税收突然增加了25%。而且对基金管理公司也是不利的,如果在国外收的话就不需要征税了,这个是在做这个模式的时候考虑GP要做哪个模式,对他们的投资者来讲是有利的,在这些方面要做详细的考虑,并且可以拿到最有效的回报。

  Eric L.SCHMIDT:看起来确实是非常的复杂,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我知道你们参与到二级资金的募集当中。在税收方面,你们觉得应该怎么解决这些税收的问题,你们有什么样的想法呢?

  姚宇:红杉资本中国,最在中国包括VC和PE,整个基金规模是20亿,LP都是欧美的投资人。我们的GP管理公司也是在境外设立的。之后在08年,我们考虑到整个针对A股市场的趋势,我们设立了第一家人民币基金,当时设置的时候我们用同样的GP,还是境外的管理公司。但是我们所有的人民币基金的LP,全部是通过我们投的一家财富管理公司,通过他的客户都是以民营企业家为主的基金,这个规模在9亿人民币左右,当时注册在天津。

  我们现在面临一个新的问题,GP可以是境外的,一个外资的身份。现在发改委针对在它备案的管理公司,它要求如果你做人民币基金,它要求你是纯内资的。我们下一步的预期架构可能跟第一期有所差别,因为我们考虑要在发改委备案,接受除了第一期LP私人企业家以外,包括一些机构投资者,像社保或者是大型的政府的募集基金,这里面GP的主体必须是境内的。因为整个团队都是以中国境内本土为主的管理者,所以在法律安排上没有问题。

  从税务安排上,LP都是境内的自然人,公司制有双重征税的问题。证监会对有限合伙的上市,包括上市之后的股票登记其实已经没有障碍了,只不过现在没有公开把这个政策发布出来。但是在内部来讲,他是完全接受这样一个法律主体。从税务上来讲他没有双重征税,但是GP有一个问题,我们第一期基金用的就是外资的,这块的收益在人民币基金,这块的税仍然还是按照现行的来做。

  未来新的一期人民币基金完全是境内的,其实跟那个差不了多少,GP采用公司制也好,不可避免这块都是按照境内的税务安排。我们当时的经验是人民币基金,我们08年募集的时候难度相对比较大,也带着试探性。我们的二期基金规模大很多,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整个过去两三年,包括一些管美元基金的GP在境内募集的纯人民币基金,我们看到以民营企业为主的投资人的活跃程度,包括投资门槛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包括下一步政府的募集基金,我们看到未来一段时间,大家对A股市场的重视,我们感觉资金这块其实已经比两三年前好很多了。

  所以整个来看,我们同时管美元和人民币基金的GP,美元的LP经常问,你经常平衡这两个,不要有冲突,这是需要我们面临的问题。我们在产品设计有两个,我们的美元是VC和PE,人民币是成长性的阶段为主。所以在产品设计上来讲,其实现在看来冲突不会特别大,虽然投入美元基金投的可以在A股上市,我们在创业板和中小板都有这样的案例,几乎在接受美元的时候,他把美元作为最后一个选择。也就是说他同一期融资选择的时候,没有更好的人民币可以选的时候可以选美元,如果同等条件下他能选择非常好的人民币基金,他一定会放弃美元基金。所以我们认为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少了,我们是同样的GP在管者美元和人民比,我们从产品设计的差异。企业家在选择币种,而不是我们,我们很难要求企业家一定要接受美元。

  所以从现实的环境看,人民币成为针对A股上市主流的投资主体,我们是这样的看法。所以我们在未来会平衡美元和人民币整个基金的规模,但是人民币基金的规模会逐渐的加大。

  Eric L.SCHMIDT:这里有一点是你提到的,也许沈先生可以谈一下,我们每天都提到一些新的募集,不管是上海、天津、北京,你觉得应该在什么地方建立这样的基金,你是否有税收上的考虑,为什么要在不同的地方设立基金。

  沈正宁:现在来看,我想设立的点,不管是北京、天津、新疆、深圳,其实差异都不是太大。我觉得就这方面来说不是大问题,税收方面也不是大问题。

  姚宇:地方能给的优惠在40里面做文章,最大的利润都返还给你们了,天津力度算是比较大的,而且执行的还不错。最近我们了解像无锡也有类似这样的政策,其实算一下这个差异确实不是太大。

  古军华:另外一个因素是他们考虑给不给你执照,把你作为人民币基金,你用人民币基金出资,就是GP那一部分,有一部分上海是不给的。我有一个客户说在上海因为他GP本身是外资的,现在到天津就给他了,是纯内资的。

  姚宇:现在各地都认为你的GP必须要用内资,发改委备案的要求也是这样的,未来各地的监管都会统一起来。

  程颖:根据我们现在建设人民币基金的情况来讲,基本上全国各地都在争取基金能到他们本地落户。不管是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还是地方其他大的企业做LP参与的,基本上当地的政府都会把当地的外管局以及税务局的官员到一起,他们会说你在全国的其他地方拿到的优惠政策,北京、天津、上海、杭州,他们给你们什么样的政策,我给你们什么样的优惠政策,所以现在全国各地的优惠政策差不多。

  我们在设计模型的时候也要考虑税和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问题,因为大家都知道GP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但是公司制的GP同时又有了一个责任的封顶,所以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有很多特点,不大符合国际上的惯例,惯例是只出1%到3%。但是国内有的时候政府引导基金,我们在考虑设计模型的时候,既要考虑基金的平台本身是一个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像刚才讨论到的引发是双重税收,还是透明税收的问题。

  如果GP达到50%的投资额,我们曾经设计过把GP这笔钱另外分离出来一个LP,GP另外设立一个公司做LP,把你50%里面的钱的49%分离到LP里面,还是在GP里面只留1%,你同时拥有GP和LP的身份。其实GP是投资人的概念,GP和LP都是投资人,GP和LP下面和税收分析、责任分析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进行具体的责任构架的时候,我们要把这几个主体分的很清晰,才能做出来很合理的结构和相应的法律税收的东西。

  Eric L.SCHMIDT:我们的观众有什么问题吗?

  提问:我听了上面嘉宾探讨的都是公司制和合伙制,我想问在中国还有一种契约关系的和信托公司合作做的私募基金,这块我们了解到现在的都在建立以信托公司做的私募股权基金,这块跟信托公司合作的时候的,它牵扯到募集基金更方便了,你可以更加阳光化。但是这块的费用和税收跟合伙制比的话是有优势,还是有劣势呢?

  古军华: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就是说用信托来做私募,信托公司是允许做私募的,只要它达到银监会监管的要求就可以成立私募基金。现在信托的税不大清洗,朱先生今天上午讲了,契约制有很明确的税收政策,基金公司买卖股票,差价不征税。但是它没有说私募是不是按照这个,现在就变成了不确定的因素。如果你用契约做私募的话,你买卖私募股权差价不征税。财政部出了一个文,公募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你做私募的话,要看当地税务局怎么做,因为没有国家税务的政策,你最终还是要交税的,因为真的没有政策指引说用契约形式的投资是不征税股权差价收益的。

  现在用契约形式做不是一个很常见的形式,当然不排除如果你的GP跟当地税务局做了沟通,税务局对这个已经有事先的看法,然后你按照这个事先的看法来做是可行的。

  姚宇:信托原来一度成为大家特别看好的东西,它有可能是最好的,从税务的角度来讲。现在最大的可能就是用信托,实际上就是20%。现在最大的问题实际上是证监会,银监会原来一直鼓励引导理财,后来我们合作投资最后,证监会不让干的事是坚决不能干的,因为所有的事到IPO这里,它背后是不清晰的,这里面有大量的通过信托后面的受益人来回转让,或者是真是实际受益人的模糊,造成类似于PE腐败等等。包括在原来工作的时候,我们也探讨过这个问题,它最后没有成为主流的最大原因就是IPO这块,监管机构不太喜欢这样的方式,它不够清晰。

  李晓承:

  信托最后的产品或者是信托公司作为LP进来,还是私募股权基金进来,它是合约的关系而不是企业实体的形式。我们经过法律探讨投资人决定放弃这样的方式,就是对未来投资的不确定性,还有互相之间的关系如果完全只靠合约,这么长时间涉及到很多资金量的合约关系,大家觉得还是不够安全。

  古军华:信托现在很多,早一些阳光信托投到房地产的,他们找一些代扣代缴,如果是个人理财产品投到房地产里面有没有税。基本上理论上是有税的,信托公司在分配收入给个人得时候要做代扣代缴,实际操作上很多信托公司都没有做代扣代缴。他的依据就是信托公司对收益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归属于受益人,由受益人申报,这个属于个人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法要求信托公司做代扣代缴。但是因为是行业的问题,如果一个信托公司做代扣代缴,其他的信托公司不做代扣代缴,那就受影响了。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就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是不是把它归纳于代扣代缴的范围之内。

  提问:我来自于世界全球资本公司,我现在在通过银行的系统募集人民币基金,我现在比较困惑的是,现在的前期管理费每年正常提取是2%,我也咨询过有关的律师,有些律师讲2%包括全部费用,包括将来基金发生的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财务费用等等。而有些律师跟我说,这个不是全包的,有些基金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银行的一些对帐和审计、基金在外发生的费用,不在这2%里面,这块的费用到底是怎么分割的,请各位专家解答一下。

  姚宇:一般来讲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包含的,所有跟投资相关所生的费用,包括你的托管费、年度的向LP做汇报审计基金整个投资状况,2%的定义是管理费,管理费是用于GP日常开展投资工作相关的费用,也就是说这都是你们GP这些人花钱的范围。凡是针对给LP,最后是跟投资相关的,这块一般来讲我们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至于说这里面到底包括不包括,他跟你讨价还价,2%的管理费觉得高了,最后可能变成1.5%,跟谁相关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假如说他不愿意付你2%,那1.5%就是GP要花的钱。

  李立新:这个确实是惯例,我们一般来说管理费都是基金设立以后,而且是在运营阶段发生的,你说的是前期设立阶段,这一般都是GP主要的发起人他们承担的费用。当然双方可以再约定,其他的费用都打进去也可以,这个法律上也没有什么规定。

  Eric L.SCHMIDT: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这节会议就到这里,让我们以掌声感谢各位精采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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