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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燕:保险监管应经济和行政手段并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7日 09:40  新浪财经
丁小燕:保险监管应经济和行政手段并重
北京保监局局长丁小燕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陈鑫 摄)

  新浪财经讯 2010年7月17日,由中国保险学会主办、保险经理人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寿险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转变发展方式 实现科学发展”。新浪财经全程直播本次论坛,图为北京保监局局长丁小燕发言。

  丁小燕:谢谢罗会长,罗会长美言有点担当不起。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很高兴接受会议的邀请谈我自己对寿险转变发展方式和调结构方面的认识,不到的地方请大家理解,寿险直接监管我做得比较少,有的地方谈的不一定科学,转变发展方式,进行科学发展是十七大的实践。

  保险业经过近些年的快速发展以后也面临着方式的转变,可喜的是我们保监会从2008年8月份开始已经提出了寿险结构调整的重要监管要求,并且一直在推动寿险结构调整。两年来,寿险公司的业务数据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其中有很多指标都反映住结构调整确实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期交业务指标上升,标准保费占比提高等等,说明行业都在通过努力经过结构调整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我感觉,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发展方式转变有一些外部因素,比如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等先天性的因素,同时还有一些涉及到经营风险、偿付能力、经营行为,管理层利益以及政策变化等等影响。

  今天我想主要谈谈从实际利益和监管政策对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影响。

  第一,结构调整的要求和实际利益,如果不一致的就会影响到发展方式的转变。因为结构调整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行业可持续发展,这一点大家都有共识。

  我感觉到我们监管部门在内的整个行业,还有不少结构调整真正的内涵有不同的认识。

  由保监会提出来寿险也发展应该是发展有价值的,体现寿险核心优势,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这是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也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整个业务结构的变化,不难看出来目前的结构调整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方式的转变。比如说产品从投连、万能向分红的转变,趸交业务向三年、五年期的变化等等,这些变化好像还不是我们保监会提出的真正意义上的三方面要求。

  以北京市场为例,我们2009年结构变化应该说还是比较大的,但是今年1—6月份产品结构、渠道结构、期交比例都有一些反弹和变化。我们对北京地区的保险,分公司也进行了一些调研,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分析为什么有这样的反弹和变化,但我们感觉到公司对结构调整还是有一些困惑的。有的公司甚至提出来,能不能进一步地给我们说一说,结构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内涵和外延?但我个人认为,这还是一个比较大的课题,现在谁也很难说出来什么样的结构是最合理的,什么样的结构是最不合理的。这些困惑也表明了这个行业在结构调整当中还有很多的困难。

  我感觉到实际利益,公司管理者、股东、营销人员,甚至普通工作人员他们的实际利益和结构调整是有密切关系的。我们从市场发展的速度可以看出来,现在支持高速增长的主要产品主要是投资型的产品,包括今年1—6月份北京市场结构仍然是这个样子。这里边我觉得既有市场的惯性也有利益的驱动,因为从投资型产品销售情况来看,它可以花出很漂亮的增长线,而保障型的产品推销都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后续资金或者给管理人员、经营者提供费用基础上来说,保障型产品远远没有投资型产品那么来得直接,再加上近几年资本市场变化,财富效应在客观上也是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地发展投资型战争。我这里不是说投资型产品不好,因为投资型产品给投资者或者投保人带来的也是财富的增长,养老、医疗、教育实际的结果是什么?就是要钱。投资的产品可以给他带来比较高的收益时同样也是可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分析一下,如果说这个利益更多地倾向于公司管理层、股东,而不是投保人的话,可能这种结构调整我们永远都在推的过程中,永远都会有一些难度。

  1、如果这个产品转向以保障型为主的话,在座各位都是专家,销售的投入可能会有所加大,我们知道保障产品需要一对一进行一些解释的,而且它里边有很多投保人所不理解的知识,需要通过我们的销售渠道来往外推。

  2、对公司管理层的业绩可能产生影响。你没有比较高的速度和比较高的保费收入的话,对公司的管理层来说经营业绩、报费的取得也有不少影响。现在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减少了对保费规模考核的比重,但习惯保费决定在公司的地位,市场份额一旦有些变化,或者在市场的排位有所下降的时候,总公司肯定是特别着急的,我们在北京市场上也同样发现了这样的问题,所以,以保费决定公司地位的经营模式依然是最直接的考核内容,所以,产品创新需要时间,需要技术投入,拓展市场需要财务支持等情况下,显然销售投资型产品对公司利益更加直接。

  3、作为营销人员来说,销售利益也是挂钩的,人民没有佣金回报或者可以让他取得利益的时候,不愿意推销又费口舌保障性又低的产品。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平衡实际利益,转变结构,调整发展方式就会遇到困难。

  第二,监管指标对结构调整影响的问题。昨天我们开了保监会半年工作会,保监会扩大学习的时候也把我们扩进去,介绍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技术性问题,和保监会未来的思考,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信息,说明保监会在加大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会有更实质性的举措推出。但现行监管指标,我觉得在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过程中间我觉得还是比较侧重于业务指标变化的分析,一般都是向产品、渠道、缴费方式判断公司优劣的内容,对产品同质化,渠道竞争以及保险业务结构等等比较难以通过指标来分析判断的内容,现在我个人认为还没有一个直接的,有针对性的指标。

  所以,特别是保险业发展的现阶段,保险监管应该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并重的方式,其实一个阶段,行政手段还是有积极的作用,当然,行政手段也有弊端,有强制性、阶段性,如果长期有效还要辅之以长期有效的监管指标,来设立一些约束性的监管指标。比方说我们最近保监会正在征求意见保险利率放开的问题,在业内引起很大的反响。我个人认为这是很好的信号,可能有些人感觉到一下放开了,将来回报和对产品的影响等等,当然我不太知道他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反响非常强烈,但我个人认为,这实际上是考验公司的竞争能力,也是对结构调整提供很好的支持,如果我是寿险监管部的主任的话,会逐步放开,包括投资型产品的保护,这对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是有好处的。

  我也观察到其它监管部门的监管指标对行业持续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比方说银行贷款,银监会在监督银行发展速度和规模的时候,有一些核心的指标,比如不良贷款率始终都是他抓住不放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个指标实际上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意愿和贷款的方向有很大的影响力的;同时还有一些存贷比,贷款期限,中长期的、短期的等等有一些比例的考核,这对结构也是有很大的影响。

  我们保监会也是监管部门,这些考核指标是不是还应该有一些新的,更有针对性的指标出台?

  第三,差异化经营对促进我们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也是很有益的。

  一直以来保监会非常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经营,走出自己的路子,但现实中,无论是大公司、小公司,新公司、老公司基本上都是一个套路,产险是这样,寿险也是这样,你有什么我有什么。这是为什么呢?我觉得一是与我们国家寿险空间有关系,一是我们基数比较低,市场空白比较多,尽管你有我有大家都有市场。二是我们的创新能力,技术水平还不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三是定价也不是十分合理,大家感觉到可能有一些需要创新的领域,定价的过程中,数据的支持也不充分,所以,谁也不愿意开展产品创新,创新过程中由于保护机制等等也不充分,都影响了差异化经营,如果我们的公司能够各自有各自的专业,在自己的领域里发挥作用,那么我相信对结构调整,就是对整个市场的结构调查也是有用的。

  最后,谈了认识以后我想提点建议,当然,思考不一定是正确的。

  1、要认识到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事情,要有长久战略的思想。我们分析了北京市场的数据,从今年1—6月份的数据来看,期交比例在回落,投连和万能的占比继续下降,分红继续上升。当然,这是从渠道和市场占有,以及期交几个指标来看有一些反弹。我认为,作为监管者对这个问题要有容忍度,因为结构调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一些关系和利益,如果我们没有很好的措施来推进这个结构调整,推进这个发展方式的转变,就目前的市场经营管理的情况来看,会反复多次。所以,我建议保监会还是要组织一些讨论和研究,到底生产样的结构是最合理的结构,到底什么样的指标才能够有效地推进结构调整。要有这个意识。

  2、要加大对保险公司年度考核制度的监管力度,今年年初的时候定富主席在全国监管工作会议上也曾经提出过这个要求。我们北京市场监管过程中间,很多都是由于总公司的决策上对结构产生了一些影响,对于经营发展能力持续性比较强的公司,在监管政策上和考核方式上可以给予一些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于只追求保费规模、市场占有率的这些公司,我觉得要加大一些监管力度,分不同的对象。

  3、要研究有利于结构调整的监管指标,制定出有利于保险公司创新和走差异化经营道路的政策,这样来更好地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

  4、要加大一些宣传,这个宣传不仅是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的,还要我们整个保险经营主体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都要加大监管力度,来提高社会对保障型产品的认识程度。我们现在保障型产品的需求比较多,我们的调研不够,对需求的调查做的也比较少,投保人对保障型产品的理解差异还是挺大的。

  以上是我的认识和建议,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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