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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淑娣: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行政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5日 11:26  新浪财经
朱淑娣: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行政法
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朱淑娣(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010年4月25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和中国经济报刊协会联合主办的“2010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图为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朱淑娣。

  朱淑娣:尊敬的主持人,各位同仁,下午好。感谢大会给予我这个宝贵机会让我参与交流。分享认知。

  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是一种体制的描述,它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体现了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与促进,体现了跨国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它描述了智慧的力量,企业的价值,政府的职能,法律的社会贡献。它描述了势不可当的全球化浪潮,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三个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行政化。今天我所讲的主题,就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行政法。

  我们在讲主题之前简单的做一点介绍,就是我们复旦大学,位于中国上海,是我国最知名的大学之一,我们的校训是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这是我们的图书馆,它是具有新古典主义风格的法学院图书馆,这是我以前做访问研究的耶鲁大学法学院主楼。

  我本人自07年开始在做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专业是宪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发表了《中美知识产权反垄断限制规范比较研究》、《浅析美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政策目标值演变》,刚才谈到337调查,我也回应一点点,337调查和337裁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行政调查和行政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的APA行政程序法,运用行政权或者说行政主体运用准司法权,对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争议进行裁决,如果有异议还可以由法院审查。

  我们研究的宗旨是希望我们的学术努力能够为改善人类的生活近况,能够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宁奉献棉薄之力。

  首先第一个是公司法交融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正如大家所知是一种私权,显然知识产权并不是一般的私权,而是与公权利关系十分密切,无论是创设还是对权利人的保护,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无一不以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甚至是增强国家竞争力这些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可以看做是国家的一项公共政策,因此我们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是受司法与公法保护的公共利益限制的公法管理的私权利,这里的私权力是司主体的权利,知识产权可以界定为一种复合的权力,在公法法律关系中,它是私主体的公法权力。

  在国内公法中,包括宪法、行政法,具体表现为行政法,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它的意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像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等等,它们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制订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指导,维护知识产权法的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侵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在法制时代,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法问题,在中国广义理解知识产权法的行政保护,不仅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也包括知识产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还包括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从行政法的任务纬度考量,一行政法要求知识产权贯彻保护与管理制度,既体现人权保障原则,又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二行政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能体现促进创新,增强国家竞争力等公共政策目标。从行政组织法的纬度考量,知识产权行政主体的权利来自于宪法,有关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如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等,他们多数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这些专门机构与其他机构和组织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性质组织体系。从行政行为法的纬度考量,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会议等行为中,要求行政主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包括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

  从行政程序法的纬度考量,要强化程序公正的法律理念并依照相应的程序法律制度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中完善相应的听证制度。

  从行政监督法的纬度考量,知识产权行政法制监督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主体的行政行为在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广泛管理权之时也受到上级机关和执政党以及社会监督,当然包括企业、市场和利害关系人的监督,这种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一种对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

  我们看行政法对知识产权有广泛的保护,然而这个保护并不是没有边界的,知识产权行政法的保护,它有诸多边界,其中一个边界就是如何处理与反垄断的关系,行政法的介入,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伞,行政法既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力又必须秉承平衡原则,对知识产权垄断进行归置。通过借鉴美国行政立法的启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对知识产权的垄断进行法律归置。

  第一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行政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垄断归置法律体系。

  第二动态坚固,鼓励竞争与激励创新双重目标。

  第三确立符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立法政策目标。

  最后分享第三个方面,当代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关键命题。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时代,考察该问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关键命题。

  第一,贸易摩擦凸显知识产权纠纷,行政保护重要性越发彰显。

  第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全球化。

  第三,知识产权运行涉及各方利益,规制需要利益平衡。在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法使用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因此保护过程中应当秉承利益平衡原则,依据利益的规律,在符合多元利益特性的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去调整多元利益体系中的冲突,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下的利益最大化。

  第四,知识产权呈非理性态势,应防止垄断,保障弱势群体利益,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国际公约在促进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扩张也加快,呈现了非理性,如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选择地不断扩张,保护期越来越长,保护力度无差别的大幅度增长,忽视非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应以国际法律规避之。

  总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符合政府职能的转向,但是它有局限度,它只是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中的一个部分。其地位与作用既不能忽略也不能夸大。

  作为学者,我们的期待是争取在法的运行中,总结中国经验,地方经验,部门经验,待时机成熟发展出中国自主创新的具有普适性的知识产权立法智慧,这期待着理论界、国家机关与实务界优势互补,协同奋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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