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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斌:居者有其屋是理想但不应该是法定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7日 15:25  新浪财经
刘文斌:居者有其屋是理想但不应该是法定义务
  2010年1月17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十周年庆典暨新春论坛在北京举行。图为安家传媒集团董事长、《安家》杂志总编辑刘文斌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陈鑫 摄)

  新浪财经讯 2010年1月17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十周年庆典暨新春论坛在北京举行。图为安家传媒集团董事长、《安家》杂志总编辑刘文斌发言。

  刘文斌:我理解最终这个题目的目的还是讲发展商,否则这个题目是没法讲的。这是一个本来就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企业,不只是房地产的企业,它的天职就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的天职或者是居者有其屋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的基本的观点都是这样的,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证明也一定是这样的,对企业来说,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对于社会,对于国家唯一的承诺是,也只能是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合法经营和照章纳税的过程中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同时也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拿着税收去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去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妙社会的理想,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的良心的运营模式,否则政府户参与市场经营甚至参与市场的竞争,然后让政府该做的事情由开发商拿它的利润甚至它的生产的流动资金做政府要做的事情,这个时候就乱套了。如果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跑去做政府的事情,那么我们交的税收就干嘛去了?借给美国人还是干什么?所以我们30年改革开放改的就是这个情况。

  第二点,就算社会舆论都要求开发商来做居者有其屋的工作,进行最大量的社会性服务或者是所谓的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也做不到,因为社会服务或者是社会责任本来就是无法鉴定的含义也没有鉴定的标准,什么是承担社会责任?是捐款还是降价卖房子?降价,房地产属于高投资回报率高的企业,做了4个亿的买卖,赚1个亿,利润率10%、20%高吗?不高。你从3万打折到2.4万,还是买不起。如果这个企业是私人的,可以卖3万的,你卖2.4万,大家表扬你,承担社会责任了,但如果是国企,那请问,这算不算国有资产的流失呢?

  第三点,如果我们的企业经营者无法考虑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而是每天考虑怎么承担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有什么兴致搞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搞经营管理,企业会有效率吗?一个亏损的企业本身就是社会的责任,还谈什么承担社会责任呢?这是第一点。

  第四点,我们在座大部分企业家我们查一下数据,中国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承担着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市场的行为,只是我们的市场行为变成了法定的义务,比如说我们在座所有的企业都交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西方国家是慈善,在我们在座的各位是义务,比如说我们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到了一定规模的时候,你是必须建造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免费配套的无偿交给政府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求我们的企业来保证居者有其屋,做我们不能承受、无法承受的很多事情,这个企业无法承受得住,何况居者有其屋,就是政府也做不到,目前请问哪个国家的政府做到了?美国仍然有满街的流浪汉,新加坡做到了没有?没有,所以仍然是一个美妙的理想。

  我最后的结论是,我们可以赞赏比尔盖茨、巴菲特他们努力赚钱为股东、为自己,然后把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贡献给社会的行为,但是这不应当成为对于我们企业家和企业的要求,我们希望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本着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去建好房子,但是这个不应该成为他们的法定义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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