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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建自贸区基本文件以来,双方已逐渐减免关税。开放市场,一个由11个国家组成的统一大市场正在形成。
(一)“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为了尽快使区域内消费者享受到自贸区带来的好处。根据双方确定的“早期收获计划”,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实行降税,2006年,这部分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这部分产品主要是《海关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还包括少量其他章节的产品,主要是: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鱼、乳品、其他动物产品、活树、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部分国家椰子油、棕榈油、植物油等也列入“早期收获计划”中。在“早期收获计划”中,中国与泰国先行了一步,于2003年10月1日开放实施。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时间框架,中国和东盟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关税消减和取消时间表是,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15%的所有产品,2004年1月降到10%,2005年1月降到5%,2006年1月降到0%;最惠国关税税率在5—15%之间的所有产品,2004年1月降到5%,2005年1月降到0%;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5%的所有产品,2004年1月降到0%。
对于东盟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最惠国关税税率高于30%(含)的所有产品,2004年1月降到20%,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2009年降到零税率(柬埔寨2010年降到零);最惠国关税税率在15(含)—30%(不含)之间的所有产品,越南2004年1月降到10%、2006年1月降到5%、2008年降到零税率,其他新东盟国家2006年降到10%、2008年降到5%;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15%的所有产品,越南2004年1月降到5%、2006年1月降到零税率,其他新东盟国家2006年降到5%、2008年后降到零税率。
(二)货物贸易开放时间表
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进程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全面拉开了帷幕。《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早期收获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外,其余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类。
1、正常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正常产品的降税步骤如下:
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一轨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关税最终削减为零。二轨产品在2012年1月1日取消关税。
东盟新成员(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的一轨产品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二轨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最终取消关税。
2、敏感产品
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为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十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敏感产品的上限: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1)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
(2)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3)越南: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敏感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关税削减。
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1)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中国与东盟老成员: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东盟新成员: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削减时间表
起始时间 | 关税税率 | 覆盖关税条目 | 参与国家 |
2000年 | 对所有东盟成员国0—5% | 85%的CEPT条目 | 原东盟6国 |
2002年1月1日 | 对所有东盟成员国0—5% | 全部CEPT条目 | 原东盟6国 |
2003年7月1日 | WTO最惠国关税税率 | 全部 | 中国与东盟10国 |
2003年10月1日 | 中国与泰国果蔬关税降至0 | 中泰水果蔬菜 | 中国、泰国 |
2004年1月1日 | 农产品关税开始下调 | 农产品 | 中国与东盟10国 |
2005年1月 | 对所有成员开始削减关税 | 全部 | 中国与东盟10国 |
2006年 | 农产品关税降至0 | 农产品 | 中国与东盟10国 |
2010年 | 对老东盟成员国零关税 | 全部减税产品 | 原东盟6国 |
2010年 | 关税降至0 | 全部产品 (部分敏感产品除外) | 中国与原东盟6国 |
2015年 | 对新东盟成员国零关税 | 全部产品 (部分敏感产品除外) | 东盟新成员国 |
2015年 | 对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关税降至0 | 全部产品 (部分敏感产品除外) | 东盟新成员国 |
2018年 | 对东盟自贸区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所有成员国零关税 | 剩余的部分敏感产品 | 东盟新成员国 |
(三)服务贸易开放时间表
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并于2007年7月实施。各国以减让表的形式列出各自在服务部门的具体开放承诺。具体承诺是各国在其各自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中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中国的承诺主要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东盟国家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1、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2、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3、泰国:在商务人员入境、建筑工程、中文教育、医疗、旅游餐饮和海运货物装卸等领域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4、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我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5、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6、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7、越南、柬埔寨、缅甸: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8、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根据渐进自由化条款的规定,上述出价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同《服务贸易协议》一并签署。目前,双方正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将签署《议定书》,以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服务贸易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