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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09年10月30日-11月1日,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在中国南宁举行。图为经济文化名人谈广告、论品牌论坛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杨红灿发言。
杨红灿:各位来宾,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中国广告协会能够给消费者组织这样的一个话语权,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还不健忘的话,我们号称门钛合金(同音)打造的王国,只不过是做的一个无烟锅等等,这些广告使我们的广大消费者很受伤,也使名人代言一次次的摆在我们的面前。刚才吕丽萍女士也讲了,名人的效应很大,一般是他代言了虚假广告,他的危害程度也很大,远远高于其他的一般的广告。所以他损失的不仅仅是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他和人们之间产生的一种信用的危机,对于社会风气是一种损害,对于构建我们和谐社会,人与人之间这种和谐,也是一种极大的损害,我们要高度的重视,有效的规范。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的消费者组织,对于名人代言广告问题一直都很重视,通过媒体揭露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消费者提出忠告,借此机会我们消费者组织也再次呼吁。
第一,名人代言广告要有三种意识:
第一种意识一定要有责任意识,也就是名人在进行代言广告的活动中,要自觉的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一种态度。名人之所以有比较大的影响力,是因为人们认为我们的名人,他有一定的公信力,他在道德上也是高尚的,不然我们的消费者就不会信任他,正是这样,对名人产了高度的信任感,所以名人更不能见利忘义,不能在得到高额的代言费后,就忘掉了自己所应该负的社会责任。应当说,责任意识,他是做人之本。他是一面明亮的镜子,时时刻刻规范和警示着我们的行为。一个人没有德行,他在这个社会上做不了什么好事。中国共产党选人的原则也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所以我们名人在得到金钱回报,享受万众瞩目的同时,也要有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意识,怎么样来负责任呢?你接到广告的时候,要代言,最起码要进行一般的了解,看看这个企业有没有营业执照,有没有许可证,比如说涉及到我们的食品,食品生产要有卫生许可证,有没有营业执照,他在他经营的过程中,是不是都遵纪守法。我觉得作为一个名人,这是最起码的应该遵守的规范。对消费者负责就应该做到处处为消费者着想,事事让消费者放心,从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刚才吕丽萍女士讲了她做广告的体会,实际上在这方面,杨澜女士也谈到了她在这方面的体会,她做广告,据她讲,每次接到相关的广告的时候,要让她代言,她都要对这个广告认真的了解,并且通过她的经纪人,她的代言人,到这个企业去,还要看一看,这样她代言的广告就不会出问题。大家都不会忘记去年三聚氰氨事件有一批企业可以说是名企业,还有一些名人,为他们这些损人利己,损害消费者的企业做了虚假广告。但是杨澜女士所代言的食品企业没有这样的问题,这说明了什么?也说明她作为一个名人,代言奶制品企业的广告,她是尽了自己的责任。所以说我觉得作为一个名人代言广告的时候,应该要有责任意识。
第二种意识就是要有法律意识,就是在进行代言广告活动中,始终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越雷池一步。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选择推诿或逃避。名人代言广告他是一个商业活动,应该遵守民事和商事的规定。那么名人代言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搜狐财经频道在2006年6月21日-8月18日共同举办的“广告公信度”网上问卷调查活动中,得到12927位网民的响应。当问及网民“如果名人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您认为名人应该承担责任吗?”时,调查结果显示:回答“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为78.2%。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说明我们的广大消费者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恨之入骨,应该认为他们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翻开我们的国家的1994年发布的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发布者,代言者如果明知这个广告是虚假广告,他还发布,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就是发布者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个是明显不公平的,他所宣传的信息代表了他本人的观点和认识,代表了证明人的角色,是相对代理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常高兴的是,今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他的第55条之中明确的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食品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在代言食品广告中如果我们的名人代言了虚假的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今后我们的名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你不仅拿着的广告费要吐出来,你可能要倾家荡产,你的财产受到损失,名声也是一样。我们也希望在修改的广告法里面,也要加进类似的规定。刚才讲了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发布的,在这个里面没有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做更详尽的的规范,我们希望在修改的《广告法》里面就有关的问题做一定的规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种意识,那就是声誉意识。在代言广告的活动中,始终都要重视消费者的评价,不可漠视消费者的信任,“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这样的所谓的名人,我们的广大消费者,我们的社会,肯定要把他给抛弃。因此名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要珍惜自己的声誉,并且要在代言中培育和积累。这个是我对名人希望有三种意识。
作为消费者的组织,同时也吸收消费者对于名人代言的广告也有三种意识作为对策。哪个三种意识呢?
第一种意识就是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正确的使用商品,虽然我们不能要求广大消费者成为全能的专家,什么都精通,但是在科技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今时代,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商品世界也让消费者很无奈,消费者要掌握一定的常识,学习一些法律常识,这样才可以做出合理的判断,为了让我们的生活里面多一些舒心,多一些纷扰,自我保护意识少不了。
第二种意识就是理性消费意识,就是在消费能力允许条件下,可以满足需要的原则,来进行消费。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让外界干扰,包括我们的明星代言广告,看了广告就去买我们不需要的产品,没有这样的,没有意义的东西。
第三种意识是什么?第三种意识就是一定要有依法维权的意识,我经常听到我们很多消费者说算了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此我也郑重的呼吁我们的消费者,在坐的都是消费者,包括我本人,我们一般遇到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对于那些违法广告的放纵,必然会引起越来越多的虚假广告的流行和盛行,也就会损害我们的广告业的发展。同时,它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损害。那么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固然是要站出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就是我讲的第三点,通过下面的五种途径来依法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种途径就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时候最直接,最便捷的就是找经营者来协商解决。我觉得这种方式,也符合我们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与生产经营者来协商解决,把事情处理了,那么能够比较快捷地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
第二种方式就是到消费者协会,请消费者协会来帮助调解。一般遇到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的消费者协会组织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要勇敢的站起来,打电话,或者是到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应当说我们这个组织的威慑力,还是很大的,因为我们和我们的广大媒体是天然的同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的消费,通过媒体揭露这些违法行为,所以很多的企业他不怕罚款,你批评批评他,一般是媒体进行暴露,对他违法的行为进行曝光的话,那么他的心里还是要发颤的。所以第二个选择就是到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第三种就是向有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就是到政府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来反映情况,请求解决纠纷,处理广告经营者的违法经营问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根据事先已经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到仲裁机构请求裁决,这个都是有合同的,请求仲裁机构来裁决。
最后一种杀手锏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他。这个我不希望消费者走这条道路,因为他的维权成本比较高,时间也比较长。但是在最后的我们通过其他的途径都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走法律程序,到法院去告他去,切实维护我们合法权益。
我讲了这五种途径,消费者都有叫消费偏好,那么我作为消费组织的代表,我在五种途径里面,我的偏好我也跟大家讲,就是希望我们广大消费者当你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到消费者组织去进行投诉,广大的消费者组织,一定要坚决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