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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09年10月30日-11月1日,第十六届中国国际广告节在中国南宁举行。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红灿在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表示,名人代言广告要有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声誉意识。
杨红灿表示,名人代言广告要有以下三种意识:
第一,要有责任意识。名人在进行代言广告的活动中,要自觉的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一种态度。消费者对名人有高度的信任感,所以名人更不能见利忘义,不能在得到高额的代言费后,就忘掉了自己所应该负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名人,这是最起码的应该遵守的规范。对消费者负责就应该做到处处为消费者着想,事事让消费者放心,从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杨红灿说。
第二,要有法律意识。名人在进行代言广告活动中,始终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越雷池一步。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要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选择推诿或逃避。名人代言广告他是一个商业活动,应该遵守民事和商事的规定。名人代言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要有声誉意识。在代言广告的活动中,始终都要重视消费者的评价,不可漠视消费者的信任。“名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要珍惜自己的声誉,并且要在代言中培育和积累。”杨红灿说。(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