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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关于对第六届博览会东盟国家留购展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缴政策的公告
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展顺利。为了鼓励更多的东盟企业参加博览会,开拓市场,博览会在东盟参展企业留购展品的税收上给予了多种优惠。一是按照中国财政部文件【财关税(2006)35号】规定,对2005-2010年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二是考虑到前五届博览会正处于培育阶段,秘书处对东盟国家留购展品的税收采取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从自有资金中替东盟展商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超额进口关税。五届来共替东盟参展企业缴纳人民币472.46万元,折合69.83万美元。其中第五届博览会为36.30万美元。
随着中国财政部免关税文件即将到期,第六届博览会秘书处原计划按中国财政部文件执行,即由展商自行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考虑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同时也为了调动企业参展的积极性,尽管境外留购展品的税款金额较大,博览会秘书处的负担很重,经研究,秘书处将继续缩紧自身开支,拿出经费对东盟国家合理数量留购展品的税收给予适当补贴。现将第六届博览会东盟国家留购展品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缴纳政策通报如下:
在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东盟国家留购展品“三税”的代缴上,除中国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免关税部分外,其余展品将对展商按定额代缴:即按商品馆非主题国每个展商销售展品总额低于(含等于)3000美元,主题国每个展商销售展品总额低于(含等于)5000美元,由博览会秘书处代缴“三税”;非主题国每个展商销售展品总额高于3000美元、主题国每个展商销售展品总额高于5000美元的,由展商自行缴纳展品的全额保证金和超出限额部分“三税”。展品销售金额以海关审定价格为准。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