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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处长冯立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8日 11:18  新浪财经
图文: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处长冯立增
  2009年9月18日,“中国进出口企业第七届年会——跨国经营(北京)论坛”在北京长富宫饭店举行,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处长冯立增。(来源:新浪财经 陈鑫摄)

  2009年9月18日,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主办的“中国进出口企业第七届年会——跨国经营(北京)论坛”在北京长富宫饭店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经济复苏时期的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策略”。新浪财经全程直播本次论坛,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处长冯立增。

  冯立增: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主办的,中国进出口企业第七届年会——跨国经营论坛,并就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做简短发言。

  企业的跨国投资和经营必然涉及国际税收,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经营行为,或同一笔所得,或者财产,在所得税方面,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对税收管辖权是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也就是说,对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对本国的非居民来自于所得的征税。这样居民国和来源国,很可能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笔所得进行征税,就出现了所谓的双重征税的问题,而双重征税是对跨国经营的最大阻碍,为了减轻这个阻碍也就出现了双边税收征税。未来有可能对流转税的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调。

  各国税务当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协调与合作,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秩序。从19世纪末第一个税收协定以来,目前世界已经有3000多个税收协定,我们的第一个税收协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两个行政区都签署了税收安排,这与税收协定是相同的。

  在我国的92个税收协定当中,与欧洲国家之间的有39个,于美国国家间的有9个,与非洲国家间的10个。我国的税收协定谈定阶段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80年代到90年代初,当时目的是吸引外来投资,引进技术,主要是尽可能维护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第二阶段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到本世纪初,我国再继续扩大吸引外资的同时,逐步扩大对外投资和劳务输出,在协定谈签的过程中维护我们的权益和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第三个阶段是本世纪初开始,现有的部分税收协定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对我们上世纪80年代签署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与此同时,为了配合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们继续加大与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谈判,比如今年5月份签署了中国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税收协定,8月份刚刚签署了与捷克的税收协定。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企业提出的需求,经过有关国家联系协商,我们今后的税收协定谈判,或者是对现有协定的修订、重谈工作有了很长的名单。

  税收协定的框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前言、适用范围、定义,然后是对所得的征税,然后是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特别规定、最后规定。税种的范围往往是对所得征收的各种形式,或者各种名称的所得税,有的包括财产税。定义,包括一般定义和特殊定义,对于人、公司等等进行了定义,对一些概念进行了解释性的说明。对所得的征税部分占最大的篇幅,共有16条,对各种所得类型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双方的管辖权,包括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股息、利息,个人劳务所得、国际运输所得、退休金等等。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有些税收协定里面还承诺了比国内法更为优惠的规定。特别规定部分,包括非歧视代理、信息交换等等,最后是关于生效和终止。

  下面举例来说,比如我国的企业在外国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如果在外国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话,那么这个外国就不可以对你取得的利润征税。比如我们在一些国家提供承包工程、承包建筑、安装或装备工程,比如在罗马尼亚、匈牙利、埃及28个国家里面提供建筑工程服务的话,没有达到12个月就不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我国的企业在境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者贷款,那么从外国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的所得,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按照比其国内法更为优惠的税率缴税。我国企业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根据协定或国内法的规定,回到国内可以进行抵免,我们还有20多个税收协定规定了绕让抵免。

  如果我国的企业在外国投资经营受到了税收上的歧视待遇,当然不限于所得税方面的,或者是外国的税务机关,没有按照税收协定执行,我国的居民企业可以向我国税务主管当局提起协商程序,通过两国主管之间的协商解决问题,我们已经有相当这些方面的成功案例。

  我们诚挚的欢迎企业界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的促进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与经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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