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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新政:零供矛盾的核心是“不公平不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 17:46  中国企业报

  □公秀华/文

  零供双方是鱼水关系,但是一直以来,零售商与供应商的矛盾却难以调和。在经历了5年的不断研讨和评审之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终于获得了批准发布,并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的目的是把我国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引上正轨。因此,《规范》中不仅对零供双方关注的费用、结算以及服务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还建立了公平交易测评指标体系,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如何量化问题有望得到解决。“《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应商专业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海尔集团、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家乐福集团公司等12家单位联合起草的,目的在于解决零售商和供应商长期存在的矛盾。”《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主要起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应商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谭新政告诉记者,“该标准起草历时5年之久,先后召开了十多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研讨会,最后于2008年通过了专家评审会,上报国家商务部获得批准发布。而之所以历时这么久,主要是零售商与供应商双方观点难以统一,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据谭新政介绍,零供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费用、结算以及服务问题。

  而《规范》对于费用与结算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7项收费为不合理收费:没有服务实施为依据的费用;不符合被收费方利益要求的费用;以实现己方财务指标为目的而要求对方负担的费用;与商品销售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以店庆、节日、装修等名义的收费;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无法出具合法凭证的费用以及其情形的不合理收费。

  对于结算问题,《规范》中明确指出,在商品货款和服务费用结算时,应向对方提供相应发票或者增值税票;如需抵扣商品损耗,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并事先告知对方。

  与商务部等5部委2006年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比,《规范》对于商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责任划分做了详细规定。“以前,经常出现服务没人负责的现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到问题后,往往被零售商与供应商相互推诿,无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规范》专门对这种情况作了详细规定:供应商应按与零售商订立的合同或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并符合SB/T10401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零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符合SB/T10401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零售商和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售后服务按双方的约定各负其责;零售商和供应商应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的售后服务认证。”谭新政说:“随着今后竞争的日益加剧,服务将成为企业竞争取胜的最后一张王牌。”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首次提出了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测评体系。记者发现,《规范》建立的公平交易综合指数共分为质量公平、价格公平、合同公平、服务公平、结算公平以及竞争公平6大项、19小项评分指标,并列出了指标评分参考表。例如,公平交易综合指数共100分,售后服务占16分,是占分最多的小项,按时结算占7分、节能环保占6分等。

  “零供双方是鱼水关系,《规范》的目的就是把我国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引上正轨,调和零供矛盾,为拉动内需和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谭新政还透露,今后将以《规范》为基础,在我国零售业中建立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的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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