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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缩写:CCIEE,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研究国际经济问题,广泛开展国际经济交流,面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经济问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以及国际经济领域的重大热点、焦点问题,国家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资外贸、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开展经济交流。围绕重大经济问题,组织开展国内外智库间的研讨与交流,增进了解和共识;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之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分享成果与经验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促进经济合作。建立和发展与外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面向国内外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项目,为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团体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团体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不定期召集执行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开会研究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指导监督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专项基金——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交流基金,并成立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交流基金董事会,负责本团体研究交流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本团体应董事单位的需要,提供专项服务。董事会的职权由《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交流基金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