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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帮助,代理消费维权案件数百起,被称为“维权律师”
有人说,律师可是个有钱的职业,可是邱宝昌律师代理的案子不少,收入却不多。他帮消费者要回了赔偿,却不肯收代理费。这么多年来,从帮人免费打消费维权官司到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他对自己的评价却是做得还不够!这是邱宝昌一贯的谦虚——要说社会责任感,我也没有那么高尚,消费者是弱势群体,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
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位首届网络3·15十大杰出维权人物候选人表示:“我正在关注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消费与非现场消费的纠纷正在上升,我们必须寻找解决办法。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中,我想通过这些年在消费纠纷中遇到的难点、热点以及自己的看法等,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人物背景
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多年来,全国各地向他求助的消费者不计其数,他也一直坚持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帮助,代理消费维权案件数百起,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数千次,被大家称为“维权律师”。现在,邱宝昌每天都会收到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寄来的求助信件数不胜数。候选由新浪网和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联合举办的首届“网络3·15十大杰出维权人物”。
关注消费维权缘于“打抱不平”
新法制报: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作为一名律师,你开始关注消费领域,帮助消费者维权,内容涉及众多领域。让人好奇的是,是什么原因让你开始关注消费维权?
邱宝昌:我代理的第一个关于消费维权的官司,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消法》实施不久。有一消费者在北京某商场买到了一双有质量问题的鞋子,想要退换,与商家发生纠纷,遭到商场保安的殴打。而《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各种权利,如知情权、人格受尊重权、赔偿权等,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商场打人还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
通过这件事情,让我认识到,商家与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信息极不对称;而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维权很困难。当时,接下这个消费维权的官司,也是出于打抱不平的心态,希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真正的维护。
只是做了一些公益的事情而已
新法制报:让大家比较熟悉的案子是,20世纪初,你帮助一些消费者打赢了OK镜的官司,他们获得了赔偿,但你没有收代理费。你说,看到消费者赢得合法权益自己就高兴,钱够生存就行了。那么,能谈谈你所追求的价值么?家人与朋友如何看待你的行为?
邱宝昌:其实,我是职业律师,并非专职的公益律师,只是做了一些公益的事情而已。帮助一些消费者维权之所以没有收费,一是,很多官司诉讼标的本来就很低,有的消费者打官司其实只是为了讨个说法、争口气,其中有的几乎没有标的。二是,出于律师职业的正义感,看到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作为律师,我也担任过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待生活,我认为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即可。每个人的追求不尽相同,自己也是消费者,介入消费维权,也是为了共创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家人和朋友不干涉我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工作,对我的工作他们也很支持,因为我们始终相信,只要人人都为维权努力,消费者的明天一定更美好。
消费维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法制报:帮消费者维权让一些人了解了你,也有一些来自不同地方的消费者找你求助。消费维权做多了,对于消费维权肯定也有很多心得体会,能与大家说说吗?
邱宝昌:目前,很多消费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咨询有关消费维权的问题,基本上每天都能接到这样的咨询。
以前办了许多消费维权案,因为帮助消费者维权或多或少触及相对方的利益。接到过骚扰电话,遭到过不理性的对待,商家们认为我是在多管闲事。
当然,在帮消费者维权时,有时,也让我比较困惑,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很多消费者受到了消费侵害,却难以维权。
新法制报:你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一项事业,也从未间断过对这项事业的执着追求。曾誓言在这条路上一直走下去,支持你走下去的动力和信念是什么?
邱宝昌:我始终认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目前,我们社会的消费环境还不理想,消费者的维权力量还不强大。存在问题,就必须寻找解决的办法。
我也曾将做过的个案借助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向消费者普及消费法律知识。只有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消费法律意识提高了,商家才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维权才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帮助消费者维权是一种“法律援助”
新法制报: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你认为自己身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是什么?
邱宝昌: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责任,这是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消费者维权也是一种“法律援助”。推动社会的进步从一个个案子着手,从一个个服务领域展开讨论。关于食品安全、手机漫游、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宾馆过12点钟收费、小灵通转市、电脑黑屏等等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都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这也是我和大家一样,所担负着的社会责任。
新法制报:当你的消费维权得到大家认同和赞许,大家都将你固定在消费者代言人的位置上。“福寿螺事件”发生后,你出任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因此网上的舆论方向似乎发生了一点变化。我们也知道,你也是一位职业律师,若当你的职业与大家赋予你的头衔冲突时,你会如何处理?
邱宝昌:我的职业是律师,服务的领域不仅限于消费者领域。我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消费者的代言人。律师为自己的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对律师的职责要求。当服务的企业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我就主张企业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与消费者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建议经营者向消费者倾斜,要对消费者负责,诚信对待消费者是明智之举。
关注新型消费侵权
新法制报:现在各行业、各领域都会有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也许大家还未意识,又或许已经习惯了这些潜规则,不知道你目前在研究的消费领域有哪些?对一些行业的霸王条款与潜规则有何看法?
邱宝昌:目前我正在关注网络消费纠纷和问题广告比较多,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以及很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却难以维权。
对于行业潜规则与霸王条款,我认为这往往发生在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竞争不充分的行业中。我了解到中消协在开展披露点评行业潜规则活动,我也和广大消费者一样会积极参与这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为完善《消法》建言
新法制报:能给大家透露下,关于消费维权,你的下一步的工作目标是什么?对此,有何计划?
邱宝昌:我正在关注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网络消费与非现场消费的纠纷的增加,我们必须要寻找解决办法。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中,我想通过这些年在消费纠纷的实务中遇到的难点、热点以及自己的看法等,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新法制报:《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5年以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法》也需要随之进行修改、完善。对此,你有何建议?
邱宝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的消费方式出现,非现场消费如网络消费纠纷增多。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建议赋予某些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一定的试用期。以试用来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针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维权难,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我建议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资格,让消费者保护组织能代表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违法的经营者,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受损害了的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法制报:这些年来,从帮人打消费维权官司到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你如何评价自己所作的工作?
邱宝昌:其实,我做的还不够。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应关注消费维权。而我只是比别人多做了一点事,多提了点建议。
□点评:
以务实态度践行社会则责任
既是律师,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以务实的态度践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其10余年为消费者维权之路上,邱宝昌不仅为消费者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而且为法制建设积极建言献策,他是一个关注中国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律师”代表。
□文/记者淦丹丹、实习生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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