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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北京
入选理由: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人
1995年3月8日19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罐,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使用中的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面积为8%。
贾国宇为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经营者给予医疗费的实际损害的赔偿外,还提出了残疾赔偿金65万元的赔偿要求。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首次通过该案承认了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直接导致高院对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十七法律性质“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给予的补偿性质”。自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法官们头疼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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