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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均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从我们国家地方政府的职能来看,是具备发债的基本条件的。
地方政府不仅是地方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还负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就有很多项目要做,就需要资金。特别是在目前,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国家采取扩大内需的政策,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所以,我是完全赞成地方政府发债的。
随着近年来社保、粮食等体制的重大改革,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投入需求的增加,地方财政很难收支平衡。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上级对地方特别是省以下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足,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的集中度不断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从1993年的22%升到2007年的
54.1%,而在事权方面,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比为30∶70,倒挂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在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包括举债在内的应有财权,允许地方政府通过适当规模的举债筹集必要的资金,也是确立地方政府的真正主体地位,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