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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剑桥大学教授约翰·埃尔森发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9日 11:04  新浪财经
图文:剑桥大学教授约翰·埃尔森发言
  2008年12月19日,2008中国(北京)国际版权论坛在北京文化创意博览会期间开幕,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剑桥大学教授约翰·埃尔森发言。(来源:新浪财经 胡秀岩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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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19日,由北京市版权局、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和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办的2008中国(北京)国际版权论坛在北京文化创意博览会期间开幕,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本次活动。图为国际文艺评论家、剑桥大学教授约翰·埃尔森发言。

  以下为实录:

  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政府要求这次文博会的许多论坛要请一流的专家,我们推荐了不少专家参加相应的论坛来研讨版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应该采取的一些措施。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我们版权论坛一定要请到最优秀的专家,所以我们基本上把国内专家找遍了,最后很遗憾的也没有请到合适的人选。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示,我们有幸请到了英国创意艺术家执行主席,著名的国际文艺评论家、剑桥大学教授约翰·埃尔森博士,他带来了最新的研究成果“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

  约翰·埃尔森:

  有些人可能并不熟悉英国文化,我要说的就是在这一方面,我们应该小心一点,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是一个持续的谜,他的问题说起来容易,但是解决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如果真的有解决方案也是跨越技术的界限到法律,从法律再到经济学,从经济学到政治,从政治到跨文化关系,从文化再到人的问题和社会选择。所以,某种程度上,我们需要问自己是想在这样的社会里生活还是要在另外的一个社会里生活?但是我们不能从单一的国家的角度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因为我们需要的交流体系(私密的耳语除外)都是全球性的,这对现在和未来50年都提出了巨大挑战。值得宽慰的是如果我们能找到一些解决方案的话,我们就解决了世界上很多其他问题,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不平衡的问题。我不是说西方知识是人类唯一的知识,西方类型的知识为我们奠定了我们知道的西方文明大厦的第一块基石,而该文明如何和其他的伟大文明互相影响,在有些国家知识和思想一样并不被认为是思想家的财产,如果确实给这些人回报的话,也只不过是给他们一个特殊的社会地位而已,叫他们诗人、大师、或者是先知。

  在一些国家模仿他人的思想或者是借他人的知识被看作是对他人的尊重,比如中国。莎士比亚抄袭了其他剧作家,而其他人抄袭了莎士比亚,当然他们也有了更多的研究内容。根据日历,英国版权法是始于启蒙时期,英国出版业被认为对作者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不同于作者和农民,作家等同于其他的职业。根据1882年的伯尔尼协定,英国和欧洲和北美国家一起制定受法律约束行为进行规范、保护版权,但是思想是财产吗?版权法是属于知识产权框架之下的,当然包括其他的三个重要的范畴,专利就是保护发明人和发明、设计和专利,保护公司的标识,但是版权并不像另外两个这么容易定义,一项发明要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特点,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应该是区别于其他文明,但是版权是对想法的保护,这些相比必须是以某种形式出版,以前是印在纸上,现在包括其他的材料和手段。比如CD、DVD和网站,但是受保护的并不是印在纸上的纸,而是字后面的思想。我儿子是反软件窃取联盟的董事,他说那些旨在保护图书出版商的法律原则很难适用于对微软程序进行保护。思想比发明模糊,因此思想体系也很模糊,要注册这句话只要加上我的注册号和日期就可以,不需要注册费,而且不需要给出受保护作品的清单。主要是警告他人,如果他们使用我的材料,我会对付他,但是不同于商店里的偷窃行为,警察和政府官员不会对你采取行动。而我们的法律成本是很高的,即使我证明我的作品被别人盗掉了,而且我可以证明他们没有经过我的许可在别处出版了我的材料,我致冷一笑而过,不能采取行动,维权带来的麻烦不值得我们去做。这已经远远偏离了版权基本原则,现在版权已经不是保护思想家,而是对出版作品的公司带来额外的资产,也许这并不重要,也许公司承担了出版和销售的所有风险,应该比原作家获得更多收益,但是如果该体系以牺牲个人利益,赋予公司特权,不仅扭曲了版权原则,也改变了成就英国民族英雄的神话。如果思想在出版后变成购买他的公司的财产,我们怎么不投票呢?版权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包括书籍、软件、图片、电影、电视节目等等,这是现在人们熟知的创意产业的法律基石。在过去20年里被大量广泛的应用,虽然用的越来越多,但是定义丢失了。社交网站可以注册吗?也许可以,我们如何区分需要保护的一件艺术原作品呢?

  技术也带来了更多的一些问题,30年前很多政府被警告出版材料可以很容易被复制到磁带和光盘上销售,而版权所有人拿不到任何回报。那些非法的磁带和CD已经威胁到了音乐和电影业的发展,同时作曲家和作家也受到了威胁。音乐故事或者戏剧被播出以后可能被存储在几百万的磁带里面了,法律也束手无策。有的人建议对磁带收取磁带税,对收益进行分配,这些是看成影印品版权保护的延伸,很多国家就是这样做的。今天没有人讨论磁带税了,因为没有人使用磁带,材料可以通过手机上传和下载,甚至不需要网站,你不再需要比较容易识别的方式出版,比如用书的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保护作家和作曲家的作品。除非你能够监控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当然也可以做到,但是是相当难的。我们可以用一种比较容易检测的方式对付作品签名,防止作品被剽窃,但是他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在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傲的英国,那种为保护版权要对电子邮件和电话、短信进行拦截和监控的想法引起了多数公众的不满,当然他设计的初衷是避免大众不受盗版和恐怖主义的影响,但是影响了人自由表达,我的律师从来不用电子邮件传达信息,他更相信新建不容易被拦截。监控导致新闻审查,也导致了新闻有更多权利,这些人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强盗。

  如果不能保护的话,对知识经济意味着什么?五年前英国政府进行了审查,目的就是看一下版权的情况,首先我们看了一下知识经济带来的好处。1984年伦敦股市前十家上市公司总市值是400亿英镑和同样价值的净资产。我们再前期20年,我们发现最大公司资产股份已经翻倍,市值增加近十倍,价值的差异是因为无形资产,比如他的慈善行为、他的信用、最重要的是他的知识产本,通过这个体现价值差异。以知识为基础的产业对英国经济来说变得非常重要。2004年的时候创意产业占到了英国总附加值的7.3%,创新思想带来了价值,不管是改良的产品、新品牌还是艺术品都是如此。但是,我们这部分的经济所得到的版权保护远远不够,不是因为他的原则是错的,而是因为他很难实施,2006年根据计算英国音乐和电影业因为盗版CD和DVD和在线共享,他们损失了20%的收入。有些流行乐队已经认为不值得通过公司发行作品,他们现在直接把歌曲放到网上对他们现场音乐会进行宣传,希望这样赚钱。版权的原则是对的,但是需要在国际层面有更好的监控和保护,可是历史上曾经认为如果一项国际协议不能让所有参与国受益的话,这个国际协议是得不到认可的。

  30年之前欧洲和美国就软件协议进行战斗,美国在工业软件的开发是当之无愧的领军,欧洲人害怕签署了协议之后会破坏自己的经济发展。所以,当时他们的争议是可以解决的,因为双方利益都是保护版权的原则。可能在短期之内,一方或者是另一方处于劣势。同样的话,他并不适合西方和新兴国家,因为西方和非洲国家差距太大,很多非洲国家希望得到西方提供的知识资产,他们不在意捍卫版权。但是如果没有西方协议保护的话,我们会看到违背版权的行为会更加难以监控。在西方繁荣的时代,很多自由主义者愿意把他们的损失看作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贡献。但是,现在西方也面临不景气,就点那些自由主义者的情绪也快速发生了变化,我们会更加热情的捍卫我们的知识财产。所以,这种思想比西方知道的经济紧缩更紧张,我们很难获得从西方复制的某种药品,我们可能会减少因互联网传播关于新药突破的新闻或者任何其他的突破,因为我们无法保护,互联网将成为一个世界谣言的机器,没有其他的作用。我们西方设计的这一体系原本是为了保护交易知识的人和这个想法的发明家,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环境的变迁,他已经远远的偏离了我们的初衷。最初我们是为了保护写书和剧本的人。

  我们方案是什么呢?我并不认为会有一个解决方案,如果真有的话,也应该是在国际社会上受到尊重的一个法律,或者是相应的一些技术能够帮助我们打击盗版。我们还应该看一下其他的方案,比如说行为准则这一类的东西。当然我们应该保证,比如如果出现这样一个方案的话,他应该是在全球范围都可以使用的,比如说他既可以用在中国也可以用在西方国家。对于我们西方以及中国来说,我们都有非常丰富的知识或者是创意文化,我们这些知识和文化都转化成了创意产业中的收益。除此之外,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质量。另外我们应该更好的了解一下现实,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我们应该有更多的一些探讨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合作的话,我想我们可以更好的了解彼此的文明。西方可以了解东方的文明,东方可以了解西方的文明。同时我们可以更好的保护文化创意产业。

  在这里,我认为我们需要一个行为规范,就是把版权的保护作为你的一种行为规范而不是你不去做的话就违法了。我认为版权应该是一个道德的义务,而不是你必须尊重的法律,他是道义上的义务,你必须保护版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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