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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漱兰:农村土地流转后不会出现农民流落街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4日 17:29  新浪财经

  程漱兰: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不会出现失去土地的农民流落街头。因为按照既有法律,能够抵押的土地,仅仅是非家庭均等承包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业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家庭均等承包性质的耕地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是因为当债权与生存权边界有交叉重叠,债权只能服从生存权,家庭承包性质的耕地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无法实现。这就像我国法律规定唯一自住房抵押权人不能强行撵走抵押人是一个道理。

  希望撤销这种限制的人以农民需要贷款融资为理由。我认为,如果一个做法带来的问题大于解决的问题,那么,这种做法就必须慎行。"就事论事"可能更好--当农民只有家庭均等承包性质的土地,通常贷款需求量不会很大,因此,政策金融支撑的合作金融小额信用贷款理应发挥作用;而农户经营规模扩大,那么,自然就有了超过家庭均等承包性质土地的不动产可供抵押。

  在农民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的现状下,贸然放开家庭承包性质的耕地林地使用权抵押尤其不妥。它很可能便利了农民土地产权的窃取强夺者,方便了他们将农民的耕地林地使用权"变现"脱手溜走。例如,我正参与调查的四川某县林区世居居民林地使用权,就被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暗中抵押,上千万的贷款面临抵押权实现……

  这又一次证明了我刚才说的,我们国家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不是不让农民拥有土地产权的制度,而是不让农民放弃土地产权的制度。你们不见得能体会和认同这句话。你们都还年轻。我想,在你们的有生之年终会理解的。

  总之,问题不在于允许不允许土地流转--改革开放一开始国家就允许土地流转了。关键的分歧在于,也就是我刚才说的,以什么样的视角,以什么样的主体,服从谁的意愿,以什么条件来流转,流转收益归谁。那些强势私利集团鼓噪土地流转,意在掌控农民的土地财产。没有他们,农民自己一直在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决定流转或者不流转,决定流转的条件。

  至于一些地方乡镇政府、村委会强行收缴农民承包地重新发包,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得很清楚:只有两种情况合法,一种是应该收回,即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地级市及以上)且全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另一种是可以收回,即承包农户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申请放弃承包地。法律规定得如此清楚,只不过一些地方现实生活中不这样做。因此,农民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越是得不到保护,土地和劳动力要素就越难流转--谁都生怕一进城地就被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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