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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漱兰:我不认为有什么第二次土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4日 17:20  新浪财经

  程漱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我不认为有什么“第二次土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1980年代改革初期建立,到1999年写入《宪法》、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认定,一直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制度改革的第一条就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更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提法,发展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行了更加到位的描述--“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农民家庭应拥有含义更加广泛的土地产权。相应的,《决定》强调,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个“不得改变”: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做了非常清楚的界定,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甚至专门写了一节(第二章第五节)。这次《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一贯的法律和政策的发展,前后是一脉相承的,没有什么“土改”。

  许多人,包括地产界或者开发商目中无人

  程漱兰:那么,“第二次土改”的说法从何而来、因何而起呢?

  记得《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实施前,也有财经类媒体与我交流,反映地产界、开发商跃跃欲试,对该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充满遐想--他们可以放手到农村拿地了。我非常诧异:恰恰相反呀!这个法律本身是让农民、而不是别人,享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这个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而不是发包方,是农民而不是开发商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该法出台铺垫的相关政策,更明确:“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见《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30日)。

  这两次的情况非常相似。

  为何地产界或者开发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对法律、对中央决定有这样“不靠谱”的期望呢?

  归根结底是他们目中无“人”、目中无农民--这个土地是有主的,土地是农民的。哪能时时刻刻盯着别人的财产打主意?哪能自己一有难处就从农民的土地找“突破”?哪能一有机会、准确地说是千方百计找机会,操持别人的钱财?

  例如,两个月前我参加广东某市发展思路研讨,主要决策者质疑产值仅占2%的农业为何土地占了50%以上,意图改变这种“不匹配”的状况,来“统筹城乡发展”!

  也难怪,我国农村资产中,最值钱的就是农民的土地了。根据200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数据显现,中国农村固定资产构成中,土地占5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中,中国占14%,仅次于美国的16%,高于印度的10%、俄罗斯的3%、加拿大的1%。如此巨额的资产,当它的所有者农民受到歧视性对待的时候,觊觎农民的土地财产,抢夺农民的土地财产的情形,就逐渐盛行了起来,近十来年愈演愈烈,且看不到扭转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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