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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3日,由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组委会主办的“2008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在京召开。图为金港信托董事长王进才。
王进才:
我的主题是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最近一段时间无论媒体还是论坛都炒得很热,之所以被大家关注主要是因为由于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这样的机制,创造了许多财富的神话。私募股权投资在其他论坛也可以看到好多,我们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如果我们把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产业看待的话,可以看到它大概从项目的成长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项目在最开始的时候比如R&D开始到实验室都是天使基金投资来支持,之后进入创业投资即风投。第三阶段IPO之前的投资,就是通过战略性投资完成一轮商业循环。这个项目完成一次商业循环,资产也完成一次循环。我们讲广义的私募就是这三个阶段,不同项目的成长阶段,不同资本投资结构和特点。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就是最后一个阶段,即IPO之前的战略投资。我们看一下资本市场体制结构和项目成长阶段的特点可以看出,项目一般在前期是风险性的。到后期资本结构演化为大量的机构投资人介入,这时候就变成一个典型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这种资本运作的特点和模式一般是通过信托型、并购型的方式来完成企业的上市、并购、退出。我今天讲的主题主要是在这种资本运作模式中,信托业如何建立股权信托投资?我们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从组织结构来看大概有几种类型,一种就是有限合伙型。国际私募股权投资类型来看,这种是国际最常用的。公司类型是比较少的,信托型就是介于有限和公司之间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现在以信托方式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可能更具有现实性。从研发到量产到IPO之前三个阶段的发展,从98年到现在整整十年的时间里,我们通过这样的资本运作成长,扶持起一大批企业。这为后面狭义私募股权投资(PE)的介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现在信托投资在政策法律环境上也逐步到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结合信托资金管理办法,我们现在市场上有大量的理财产品,有50%到80%的份额都是通过信托机构来运作、实现的,然后通过商业银行的窗口发售。这种政策和法律条件已经具备了,另外银监会颁布了业务操作指引,再一个我们最近在公司化的基础上颁布了合伙企业法,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最基本框架的法律,就是界定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组织架构的法律和前提条件,具备这样的法律环境,通过信托的模式来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就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信托业从具体的业务操作上如何介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呢?我们先看一下信托一般运作的业务模式。一般信托业进行业务开展模式时,它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有好多投资人委托信托机构运作基金。实际上受托人将资金运用到相关的项目上,形成典型的基金概念。然后通过项目运作,结束后再给受益人分红。比如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了,股权委托,以股权分红方式转让,或者不是受让股权,受让股权的收益权通过收益权的转让或者处置,然后将由此得到的利益再分给委托人。受托人只是一个代人理财的角色。
基本的业务架构,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就是运用最基本的信托模式。投资人A、B、C,这些投资人有时是个人投资人,有时是机构投资人,若干投资方通过一个合格投资人的界定方式,把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来管理、运用,这时信托公司就变成一个管理者。实际上这就是典型私募股权基金架构已经形成了。可以把资金托管给商业银行,然后找好项目,把委托的基金投到项目A、项目B、项目C中,最后通过法律程序、契约规定到项目结束时把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信托另一方面的业务模式就是可以通过典型的有限合伙方式建立。
若干投资人委托信托公司,信托计划集中若干投资人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代表投资方形成一个合作伙伴,投资顾问形成另一个合作伙伴,资金收集起来返还给投资人的时候,避免双重纳税的问题。但现在运作上也存在问题,就是你代人理财投入项目的时候,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这需要法律界定,经过工商注册股权才被认可。我们现在好多上市公司股权如果是由信托代持上市全部清理出来,这也需要和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协商,具体认可信托这种合理股权代理关系和登记制度,这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就这样。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