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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政策解读(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 17:50 新浪财经

  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还有转贷方式,《意见》中没有提及,并不是说这种方式不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而是因为转贷涉及主权外债,国家有统一规定,如有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问: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特点,《意见》对建设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提出了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五种主要方式,既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需要,又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代建方式,即通过招标等途径,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建成后交给承担任务单位使用;租赁方式,即投资项目形成的设备设施,由承担任务单位租赁使用;借用方式,即投资形成的设备设施,由承担任务单位借用,借用分为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补偿方式,即由企事业单位先行自筹资金购建的设备设施,政府事后从是否符合能力结构布局、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以及任务最终落实情况等方面予以审核,对于合理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偿;调配方式,即无偿地将设备设施由甲单位调配到乙单位使用。

  问:如何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答:《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

  一是扩大社会投资领域,实行分类管理。《意见》指出,要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按此分类,我们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另行制定和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使之更具操作性。关于外资进入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批准制度。《意见》提出,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三是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很重要的一条措施就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要求:鼓励民用单位发展军品,鼓励军工单位发展民品,促进军品一般加工、配套能力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军工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要有利于民用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能采用民用标准的,要采用民用标准;加快与军品有关的价格、税收等配套政策的改革,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和国防建设相适应的保密管理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管理。

  问: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监管?

  答:一是规范中介服务。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和建设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律,提供安全可靠、优质高效、形式多样的中介服务。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政府要在军品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方面引入竞争机制。

  二是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同时,建立惩戒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取消投资项目、限制相关投资活动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政府投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单位,擅自退出供货和服务的,政府要收回投资,取消其配套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擅自处置或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的,限期恢复,政府不再安排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建设,对拒不恢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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