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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如何推进股市健康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4日 10:39 新浪财经

  梁洪昀:我不太同意所谓“调控股市”的说法。还是像前面所说的,政府需要当好裁判员,而不是去对股市的具体价格和走势进行干涉。现在市场所期待的类似于降印花税这样的“调控”对市场机制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它改变不了市场的基本面,短期内也改变不了市场的资金面。

  梁洪昀:对于历史上的一些政策,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环境来评价利和弊,不管是什么样的政策,它其实背后一定是有一定用意的,体现的也是政府或者说监管部门的一个决策。监管部门的角色应该还是做好裁判员。只有真正充当第三方角色的时候,政策才能尽量避免倾向性。

  陈道富“:大小非”解禁股流通,是这些股东在当时付出对价后取得的权利。当前股价下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小投资者需要付出的成本。“大小非”减持,反映这些群体认为公司价值被高估。虽然估值方法与金融专业人士使用的方法不尽相同,也不尽合理,但市场均衡是运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投资者用自己的股票、资金表达自己意见后达成的,从市场角度看是合理的。金融专业机构要是觉得他们的估值方法有问题,低估了公司价值,完全可以买入并最终通过盈利证明自己的判断。当然,对于国有股东,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以确保他们真实地以股东的利益思考问题。多数股票解禁后套现阶段对股价的负面影响不大,甚至表现强于大盘,而减持完毕公告后,反而表现不佳。这说明减持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解禁股存在操纵股价套现的可能,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受到一定损害。

  当前解禁“大小非”的流通方式,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不利于控制内幕交易,甚至加剧了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市场上甚至出现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通过辞职取得变现权利。一方面,发起人、公司高管等人士是公司内幕信息的掌握者,如果没有设计好这些机构、人员持有股票的变现方式,很容易形成内幕交易,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司的价值与发起人股东、高管的稳定和能力息息相关。如果主要股东和高管经常变动,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利于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创造。

  当前我国关于“大小非”解禁股票上市流通的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全流通改革后第二年的任何时候,抛售总股本5%的股票。在第三年中任何时候,抛售总股本10%的股票。三年后的任何时候,大股东还可以抛出剩余全部股票。二是大股东可以在两天之内,在市场还不知所以之前抛售股票。而美国这个资本市场最发达、最崇尚自由的国家,对“关联人”持有股票的流通问题却做出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144号条例》,明确界定“限制性证券”,并要求持有10%以上股票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在该条例下,一是大股东每个季度不能抛出超过总股本1%的股票,和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该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纳斯达克交易)的较大者,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公告板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而不是一年内任意一天就可抛出5%。二是准备出售总交易额10,000美元或500股以上的,在下卖单的时候就要填写通知,而不是两天之内发公告,在公告期间还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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