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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构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 10:48 新浪财经

  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于2008年4月19日在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开幕。新浪财经独家网络支持本次会议。以下为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厅徐俊法官的主题演讲。

  徐俊:今天我的发言,论题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构建,但是,我想发言之前,对王迁教授的发言有一个回应,我想,我的发言更多的是继承和发展。谷歌公司起诉迅雷公司,这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这样的事情还尚未生效,所以,我对今天的个案并不深入探讨,但是,我可以就一个法院,一个法官在审查网络链接,服务供应商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是如何考量的,我的一些相关经验与大家分享。

  我想提供四个方面的思考,第一个是设立网络的搜索链接,用户在网站输入搜索关键词,在网站的页面显示,网络内容并不以影视资源以下载为目标,用户点击特定的搜索结果,网站自动提供搜索,如果设立了网站,它提供的搜索性质,有别于上述情况,特别是如果他开拓了专门的影视频道,针对影视资源的下载进行搜索和服务,在搜索的条目中,围绕影片提供搜索和下载服务,对影视下载服务的业务,应当高于一般的搜索引擎。

  第二方面,是一些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方面的,这需要我们法官重视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如果点击网站的搜索条目,他不对应第三方网站,而仍是在设立的网站中,还有有时候显示的是下载的数量、下载的速度,还有内容的评价等等,如果有这些情况,就有助于法院判定时,倾向于他是有过错的。除了这一点考虑之外,还有两点提示,可以审查,是不是有网友的评论列表,如果有网友的评论列表,他会告诉大家,下载影片是免费的来我这儿来吧,网友的评论列表,会设定网站是否有下载的因素。第三点,会涉及到具体链接的技术,是如何考量的,特别是有一种叫嵌入式的框架技术,这一种框架技术,将第三方的内容,嵌入到搜索网站的页面中,该技术的实施,对影片的上传和下载直接为其他的网站所用。以上,我探讨的是第二方面,审案影片具体的涉案内容。

  第三方面,有两个小点,这些行为是不是有明显的侵权特征,包括网站声明,有的网站做了声明,,站内不提供免费下载,站内归本站浏览人所有。这是第一个小点。第二个小点,第三方网站中是否具有一些和设定网站相关联的一些信息,如果存在这样的信息,就可能考量第三方网站和涉案网站的关联,直到诉讼的时候,直接考虑他们的关系。

  第四方面,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的商业规则。制片公司在拍摄生产影片过程中,投入了巨额的资本,按照一一般的商业规则,在影片供应后的一段时期内,不可能允许他人不支付费用,对影片开放式的传播。特别是像影片还处于影片的公映之中,这些都有助于涉案网络的过错。上面是法院在考虑他们涉案时候的因素。这些因素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只有在综合考虑上述实施的情况下,才能最终判断涉案网站是否存在过错,以上谈的都是一些个人体会,不代表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意见,仅供大家参考,由于时间原因,刚才主持人已经提示我了,我的时间到了。

  我想,关于知识产权一级审判模式,主要是否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我想谈三点意见,第一点,关于知识产权和民事侵权的比较,必须有一定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第二点,是关于司法政策的协调,我们在今天上午,我们演讲嘉宾已经提到了,我们最高法院曾经有一些判决,实际上,在其他两高法院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果大家记忆犹新,关于两高刑事案件就有一个录音录像制品,两高也出台了一个关于涉及录音制品问题的批复。最后一点,谈到执法尺度的统一,目前我们国家绝大多数法院进行民事、刑事审判的法庭分散在各个地方,不同的庭对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看法。可以有效保障执法的统一,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就统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案件实施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从而形成统一有效的立法保障机制,以上三点,仅供参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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