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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霞:是否提供链接是利益博弈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9日 19:12 新浪财经

  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于2008年4月19日在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开幕。新浪财经独家网络支持本次会议。以下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助理张晓霞发表演讲。

  张晓霞:各位代表下午好,因大会主办方邀请,围绕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的我对雅虎公司发表意见。我谈四点意见。

  一,在侵权知识产权原则,曾经在使用无过错原则,大家都在使用。无过错原则,参加的背景和产生的行为,与知识产权的背景和产生的行为有很大的关系。大家为了保证对高空作业,所导致人的意志无法控制造成的补偿,都是以危险作为条件的。归根到底的宗旨是不考虑责任和过错。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基于利益的驱动,都是人为能够控制的行为。所以,从过错原则上产生的思想基础来讲,黑格尔在法律哲学原理中也提到,“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基于我,我的意志以我知道的事情为限,才能视为过错"。所以,当时用无过错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表面上,从形式上看,是不考虑过错,但是,从长远来说,它会导致一种价值取向判断的混乱,因为,当时的行为者,在不以此行为为错的时候,最终的结果,从长远来讲,他最终使权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以无过错为原则,它是侵权社会功能的一个基本的保障。

  二、知识产权领域,过错断的双重性标准。在知识产权领域,过错判断标准会根据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判断标准。其中一个是义务的违反,这种过错判断标准,主要是集中在像商标使用、制造的行为,以及侵权著作权的复制行为。关于以某种利益的违法作为标准和传统民法侵权一样,他的过错判断,成为一种客观化的趋势。另一种标准就是,以专利法的其中一条为标准的,所以,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前,实际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这个条例是否颁布,并不影响法官的裁判。如果看到这个判决,会意识到,两审判决书中,是否为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能不能实际控制局面,我想,之所以产生这样一个前提,是因为一旦认定了这个是来源于提供链接的网站,这个链接的网站能对这个行为进行控制,是以利益违反为判断利益的标准的。所以,这对这几个判决,有评论认为,这两个案件不同,是以知识产权保护颁布实施的前后,我有不同的想法,这不仅看出了这两个法院使用的规则是一样的。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我想说的是,过错的判断,应当与技术发展相吻合,这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特点之一。在此,我想说一个知识产权领域以外的一个问题。关于在商场,顾客被香蕉皮滑倒,商场是否承担责任,在美国有一个判断,看香蕉皮是否变黑,看这个商场是否及时清扫香蕉皮,进而判断这个商场是否有过错,与此同时,日本也有类似的,来判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有没有过错。我想,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总是伴随着技术上的问题,所以,它不是像判断香蕉皮变黑这样一目了然,但是,他就要求法官和律师,必须跨越法律的知识边界,在不同的领域,达到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水平来进行判断。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有一个特点,因法官的认知能力不同,会有不同的结论,甚至会随着技术的发展,对事物的判断也会发生变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法官、对律师的判断标准降低,而是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在现有的阶段内,这个过错的判断,必须与技术的发展相吻合。在每一个需要判断的领域,在阐述过错问题的时候,都应该判断像香蕉皮是否变黑,为大多数人所认可,所接受。所以,律师在代理的时候,不要急于去帮助法官做结论性的判断,而是做一个结论性的问题。只有过错的判断,对大多数人所接受,而且,是切中要害,才能够真正实现侵权法中的预防和惩罚功能。

  第四点,我想说,过错的判断标准的选择,是利益权衡的产物,在知识产权领域,过错判断标准的确定,是利益权衡的结果,从知识产权法产生来说起,就与利益相互伴随。所以,在雅虎网站应用者阿里巴巴信息技术公司,他因为是败诉了,他说,按照一审的逻辑,整个搜索引擎领域就遭灭顶之灾。但是,这可以说明,一个判决的结果,可能给一个行业带来的变化。但是,法官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判断事物,利益的权衡是法官,思考的过程,但不是最终的结论,是利益权衡的结果,最终,是对法官对过错判断产生直接的影响。

  再说到提供链接服务,因为这个链接服务,实际上是各种利益集团的交织在一起,还有广大网民的需要,有网络的需要,如果把连接行为本身认为是违法,直接跟制造行为一样的来判断过错的话,可能会阻碍网络的发展,也会侵犯广大网民的权利。也就是说,在雅虎这个案件中,我仔细研究了这个判决,雅虎这个案件中,在法院已经认定,通过检索,没有正版曲目存在的前提下,做出了其具有明知(音)的结论,也就是说,明知梦之(音)的结论,并不仅仅以判断为标准。如果没有刚才说的情形,仅仅通知涉嫌曲目的链接,这个标准不符合技术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恰恰我认为是,在雅虎这个案件中并不存在这个情形,当然,也不能排除大量录音人制造群人都收到了严重的侵。不能以是否提供链接行为来判断过错,这是不能作为判断的,但是,我认为,那是利益博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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