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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南:劳动合同法用工和分配制度新规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3日 16:15 新浪财经

  它的内涵和实质,两方面员工薪酬分配制度都是脱节的。正式工的是酬和劳相结合。相当部分正式工中间的人员,他们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他的劳动付出。但是也有少数特别多有单位内部的人员,他们的薪酬水平也低于劳动付出,这是一个脱节。第二个脱节是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工,他们的劳和酬和也不符,主要是劳都普遍的高于或者是较多的高于他们的报酬。他的本质就是多种或者是不同分配制度下的个人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不平等。

  结合上面讲的,用工形式的四多,一个不平等,分配制度的三紧一个不平等。可以概括起来是三同、三不同。同为员工,不同身份。同样工作,不同使用。同样贡献,不同报酬。这样一个“三同、三不同”的问题,它有比较多的负面影响。负面影响概括起来是五个阻碍,阻碍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阻碍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阻碍企业协调劳动关系,阻碍构建和谐企业、阻碍企业更好更快可持续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看到多种用工形式和多种分配制度,本身应该说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化的用工制度、固化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但是到了今天,它发生了偏差,就出现了前面讲的几个问题。直接原因是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本身改革不到位,它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二元体制的因素。我们国家到现在可以说二元经济的结构,在各个社会领域里面都普遍能够看到。由于城乡界线、所有制界线,原来计划体制内外界线本然派生出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国有企业老职工跟新招职工,体制内和体制的身份,相应有几种不同的用工机制和分配形式,这是体制性的原因。这个原因恐怕还要在相当一段时期影响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二,思想观念原因。存在决定意识,由于是我们是二元经济结构,整长期存在着现实必然使社会各行业都存在着区分劳动者的旧感念。不少用人单位在对待农民工、临时工这些人员的时候,习惯用另一种眼光来看待他们。把他们看作是非嫡系,不是自己人,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廉价劳动力。我所住的国管局的楼,楼里面的电梯工,我们北京户口的下岗规定一千块钱的月薪。而河南来的打工妹就是680块的水平。

  第三,利益关系原因。现在体制内的城镇职工、正式工,他们的既得利益明显的高于体制外的人员,这部分的收入我们不可能降下来。体制外的工作人员的收入又不可能一步提上来。电力行业说前些年抄表工年薪十多万,我问过这个行业的朋友现实情况就是这样的。而外来工就是两三万,你既不可能上去,也不可能降下来。

  针对以上的用工体制,咱们应对挑战的思路和措施,是以科学发展观为,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找准问题,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解决其缺点和不足,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促进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这应该是我们应对《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分配制度带来挑战总的指导思想。原则是依法规范、配套规范、逐步规范,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配套规范就是用工规范要跟分配制度规范结合起来,要把用工分配制度规范跟人力资源其他的板块规范结合起来。要把用工制度分配规范跟整个企业管理体制的相关方面规范衔接起来。逐步规范就是用岗分配制度存在这些问题,可以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可能在一夜之间一步解决,我们要逐步的加以解决。

  我们要解决用工分配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不是它的用工的多样性和分配的灵活性。企业今后用工可以应该继续是多种形式,分配制度也可以和应该多样化、个性化和灵活性。要解决的问题是它中间存在的不合法、不公平问题。也就是前面讲的三同、三不同问题。我们不能把这个理解为,就把分配制度、用工制度多样化、灵活性把它否定掉。

  按照以上的思路和原则,我们的措施有六个方面:

  第一,要学法懂法,转变观念。我们一定要把长期根植于我们的旧观念。

  第二,摸清底数,一个看本企业有几种用工形式,涉及多少员工。特别是要看混岗人员有多少,混岗情况分布在哪些单位和岗位,涉及多少农民工、临时工、劳务工。要看那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混杂人员之间的劳动权益有哪些不平衡。其中重点是混杂人员有多少。从分配方面看,一是要看几种分配制度各适应哪些员工,特别是薪酬标准和水平存在着明显不公平、不衔接。像刚才说的北京户口1000,打工妹680,这种制度安排不合适。看分配形式人均年均收入水平差别有多大,其中不合理因素有多少。应该说体制外的人员跟体制内的人员有一些差别,正式工和非正式工有一些差别,大量的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要把不合理的量有多少,把它界定清楚。

  第三,理清关系,规范用工。首先是清理现有劳动合同,删除中间不符合规定的条款。要清理混杂人员,对混岗工作的临时工、农民工、劳务工重新配置。一种就是把他从混岗的岗位里面挪出去,挪到农民工集中的工作岗位说工作。总之在同一岗位上不能有两种劳动合同,改变其中不合理受歧视的一些待遇和规定。健全制度依法用工,有四个措施。规范企业用工形式,明确我们企业一共采取哪几个用工形式,这些用工形式是与哪些企业们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四,要明确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招聘、使用配置和招聘条件,等办法的程序,体现劳动权益的平等。各类人员可有不同的招聘办法使用配置办法,激励约束办法、人员退出的办法。但是他们这些办法的权益上的差别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定要明确同一岗位只行使统一用工制度,如果不那样的话是违反基本的要求的。要明确个人用工形式的管理运行及调理机制,我们劳务外包有不同的使用办法。我们签固定期限合同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完成一定任务期限合同的,一定要有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分配改革、调整利益关系。在人力资源部里面,有企业聘任的,有固定的,有劳务的,他们的待遇不一样,特别是在福利等方面。明确他们的使用部门、单位和岗位、具体人员,使用的时候相互之间不要重叠和交叉。也就是说企业要明确各自的使用范围,允许有一定的差距。但一定要缩小不合理的差距,从制度安排上是农民工、劳务工、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劳务权益是平等的。由于他起步比较晚,他比同岗位其他的正式职工,因为他们工龄比较长资历比较老,历史贡献比较多,稍微高一些,这样的安排是可以的。但是他在本岗位上按制度安排,他渴望拿到正式工拿到的最高薪酬这样的顶点。能不能是现在制度上是这样安排的,最后能不能实现那是另外一回事。重点解决实际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第六,政府有关部门抓好企业外部有利环境的构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扭转存在的歧视农民工旧观念。继续采取措施打破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逐步取消城乡、所有制、体制内外的界限。提高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

  我就《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分配制度新规范现在面临的问题原因所采取的思路、原则和对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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