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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创新(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6:42 新浪财经

  将来会出现券商与银行共同承销公司债局面

  喻鑫:连带责任的出发点是不错的,类似股票发行中的保荐制度,应该能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券商参与做市也应是大势所趋。比如上交所推出的固定收益平台允许十几家券商做市,虽然现在还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券商更多是在尽义务,但从长远看应该会有回报。2007年07华谊债就引入了类似的做市制度,允许投资者每年可以将债券回售给主承销商。一经推出,就获得了比较好的市场反应。做市可能更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公司债将来如果在固定收益平台上进行交易,采用做市商制度应该能极大地增强市场流动性,又能缓解当前公司债的销售难度问题。

  至于允许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承销,银行自身就是企业债的主要投资者,再加上其强大的销售网络,必然会对现阶段的券商造成冲击。但从金融综合经营的长远发展趋势看,将来会出现券商与银行共同承销债券的局面。

  企业不能破产,还侈谈什么‘发展公司债’?!

  王国刚:现在谈这些问题恐怕意义不大,因为截至当前,中国债券市场中一个最基本的市场理念还没有解决,即如果有那么几家发行债券的公司到时候不能偿付本息,是否允许其破产?如果连这样一个底线都没有解决,那么我们对公司债的认识基本还停留于1970年代改革开放前对国企的认识,即企业不能破产,那么还侈谈什么“发展公司债市场”?!发展公司债,一定要有一个最基本的市场概念,就是公司债一定是有风险的,早晚总会有某只债或者某几只债到期不能偿付本息。对此,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都要有思想准备和措施准备。监管部门应该做的事在于,怎样在发债人不能偿付本息、不能兑付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效解决这些事件,令此类事件不致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企业不能偿付到期本息,除破产外,还有第二条路,那就是债权并购。历史上,从个案数量和金额上看,债权并购事件远多于股权并购,债权并购代价比股权并购低得多。发债公司只要持续性披露信息,投资者发现该债券情况不好,债券价格就会下来。如果某个投资者觉得这个公司不错,想收购它,就可以用较低的代价展开收购行为。有了这种事件,情形就不一样了。以后一些公司要发债恐怕得小心一点,为什么?有的投资者要收购你,你敢随便发而不履约吗?由此,很多公司就得掂量掂量,不能随便乱发债。

  公司债券市场中有很多问题值得研讨。可是,当这些问题都没有认真讨论时,要让公司债券大规模推开是很难的。因此,2008年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要做起来,我觉得难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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