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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有名无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6:14 新浪财经

  正因为市场参与者以企业债概念看公司债,公司债发展才如此困难

    王国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如果监管部门及市场参与者对公司债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企业债概念上,那么公司债就有名无实,这是公司债目前碰到的第一大困难。

  很多人将公司债和企业债混为一谈。但准确地定义,企业债应在政府债范畴内,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募集的资金主要满足政府项目需要,不是公司债。正因为市场参与者常常以企业债概念看公司债,公司债的发展才变得非常之困难。

  公司债发展困难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第一,《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涵盖4种性质的公司债,即无抵押无担保公司债、抵押公司债、担保公司债和抵押担保公司债。但在实践中,发行公司债还需要担保。这是个制度问题,这些制度是根据原来企业债制定的,因为企业债既需要抵押又需要担保。当人们依然用企业债的眼光来看待公司债时,发行公司债就只能寻求担保了。第二,核准制。发行公司债由政府部门审批或由政府部门核准,在国外大概找不到。过去发行企业债用核准制,后来发行股票也用核准制,现在发行公司债又走这条老路。既然要走这个程序,那就得有一整套班子来做核准,所以,用的时间就多。上市公司都已经上市多少年了,资料都披露多少遍了,发债的相关资料还要一审再审,有必要吗?如果还是这样一套审核制度,要大规模发行公司债券是很难的。

  采用备案制就很简单,监管机构只需制定一套规则,要求发债公司必须披露哪些信息。相当多的工作实际上可以由各种中介机构完成并承担责任,监管部门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确认发债人所披露的信息中有没有不合法的。发债材料提交到监管部门那里,如果监管部门20天内没有提出疑义,公司就可以发债。第三,当前关于公司债的规章不叫“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条例(试行)”,而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试点”意味着缺乏普遍性,更何况《办法》既没有列明试点的时间,也没有说明试点的规模。用“试点”概念做很多所谓“特殊处理”,实际上意味着监管部门手上拥有很多特殊权利。但其实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千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6千万,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即有权利依法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家公司向监管部门提出发债申请,原则上,监管部门不能拒绝。但在“试点”中,监管部门只要说“在试点”,就可以不受理此类申请。因此,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很难讨论发债公司的规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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