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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的几个法律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 16:00 新浪财经

  2008年1月19日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在北京召开。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此次大会。以下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伟东演讲实录。

  王伟东:谢谢大家,大家中午好!

  我有两个建议,第一个是会议的组织者,应该对演讲嘉宾的内容有一些协调,因为大家来一趟很不容易,也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多的信息,然后通过头脑风暴,来激荡一些东西。所以,有关的内容要协调。所以,我讲的东西,可能有一些重复,但是我还是不想改变,我想对于大家来讲,可能还是物有所值。

  第二个,我觉得在坐的领导,匆匆讲完了以后就走了,说实在的,我觉得有一些东西,其实理解都很有偏颇。

  像昨天上午,有一个政策法规司的领导,对于概念的理解都不清楚,所以我想作为领导,应该真正在业内做事,应该知道怎么做、怎么想。像昨天有一个老外讲得很好,后来我在会后跟他讲了一下,他说真去做是最重要的,理论或者是我们讲私或者是公,我觉得不是最重要的。

  我今天讲的主要的内容三大块。第一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第二个是我们创设中国第二家东海创投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体会,第三个讲一下有限合伙制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义。

  第一块大家探讨得比较多,大家说公司型、信托型,然后我们有限合伙型。我们个人认为,或者是我们公司的团队认为,我们还是要把契约型和信托型分开。所以,我们把信托型单独作为一类。

  那么公司型这一块大家的理解,公司法的框架组建,然后投资者出资成为股东,然后成立一个基金。那么这种模式,确实是比较简单的、比较清晰的,然后权责利也比较明确。

  但是中国的公司法或者是中国的公司制的投资基金,跟美国的还是不一样。因为美国的投资基金,公司制的基金专门有一个叫做投资公司法。他的投资公司法的税收、构架各普通的公司法还是不一样的。当然了,美国的公司法体系也是很复杂的,因为他有一个州和联邦政府。但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如果我们现在建立一个公司制的实业基金,跟其他的投资基金没有差别。所以,我们公司制的投资基金,基本上没有优势。

  所以,我们现在总是在探讨新的模式。那么新的模式出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出来以后,我们是对信托的法律,寄予了非常深的厚望。那么信托法非常重要的,就是它有一个匿名的功能。现在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国家信托公司原来做的都是银行业务,后来是坏账一大堆,后来被整顿掉了。整顿掉了以后,现在是回归主业。那么信托这个东西,在西方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就是各种的委托关系、理财关系、民主关系、信托基金的关系都是这种方式。那么我们国家的信托基金来做,发起人到底是谁?是信托公司,还是像我们杰思汉能,我们是管理公司。我们是管理出来的,那么我们认为中国的创业的时机已经到了。我们考虑到这一点,所以从去年下半年我们从机构出来以后,我们来组织这么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来做这么一些事情。

  那么,现在信托的模式,到底行不行得通呢?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为什么呢?当然,现在已经在深圳这些比较先进的城市,或者是思想比较活跃的城市已经探讨了,已经发了这个方面的东西。但是,现在我们发现,它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合法,缺点是规模不是特别大。而且,中间隔着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由于二级市场非常火爆,那么信托公司非常多,那么信托公司的要价是非常高的。

  那么这样的话,有一个对于我们投资人和管理公司,都是一个挤压的情况。所而且,信托公司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因为信托的牌照少,现在全中国加在一起,银监会认可的可能就40多家的信托公司。而且没有品牌的公司,现在发信托没有那么容易发出去。

  还有一个是证监会,刚才证监会的领导已经走了,那么证监会这一块,说实在的,现在对信托的投资产生的股权的上市,他不认可。我不知道刚才的朱主任也是全国人大的法工委的官员。那么信托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信托上市的一级法,那么出台一个规则,前一段时间有管理层收购,或者是公司的委托收购,运用信托这种工具的话,那么证监会的部门说了,你必须披露你最终持有人。那么这个是跟信托法相悖的。那么这就不存在私募或者是保密的特点了。

  那么我不知道证监会或者是信息披露部,用一个通知能不能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的法律。所以,我觉得朱主任和证监会的领导走了比较可惜,大家应该探讨一下这个东西。

  另外一个,现在已经开始有信托的私募投资出来了,那么现在已经有案例报到证监会了,据我所知,证监会不批准,说信托的这个东西作为股东是不行。那么我知道目前为止投得比较成功的,就是在天津市长搞的渤海银行,是募了10亿,用信托的方式,让老百姓的钱入了渤海银行。如果作为一个PE,渤海银行也是大规模的开展业务,我想3、5年之后肯定有很好的回报。那么这是一个问题,所以信托也不是最好的选择。

  那么契约型的私募基金,为什么我们说契约型呢?因为我们说契约型实际上是通过民商法来调整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是这么理解的。往往1对1形成的契约型的法律关系,往往是一半对一半的法律关系。那么我们管理二级市场,我们管理的钱,你现在交给我,那么就是这个东西你不放心,那么我们管理的帐户,那么作为私募的管理机构,这种做法是非常多的。那么这种做法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归类为契约型私募的管理基金。那么我们有社会上普遍的,比如说大家是朋友,或者是我是基金操盘手等等,这个法律可以这么认为。那么契约型的基金,我是通过朋友的关系等等来募集基金,所以容易出现道德的法律纠纷。而且对于分成等等的方面认识不一,有人认为是非法集资,有人认为是扰乱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在认可契约自由和契约平等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国家认为的不能保底和固定收益方面的条款方面,我们认为契约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或者是理财关系应该是认可的。实际上,社会上是非常普遍的。那么非常普遍的东西,为什么得不到合法的地位呢?这就是我们现在认为的政府部门,我们的立法机构应该仔细研究和探讨的。

  另外一个,就是讲一下我们创造东海创投的一些体会。我们杰思汉能公司,我们去年做了一件事,我们成立没多久,我们一直研究有限合伙制度研究了很长的时间。我们策划这个事,我们已经是起步比较早了,那么合伙企业法一出来以后,我们在7月份成立了一个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修改过以后的合伙企业法来实施的,来做的比较规范的机构。我们现在比较成功,我们第二家已经募集完毕了,第三家我们也在策划,基本上已经做了一些工作。

  那么我们觉得这里面有一些体会,跟大家共享一下,大家都是未来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创始者,我希望这个行业真正的蓬勃兴旺起来,而不是像刚才的领导主要盯着黑石或者是KKR。我们虽然没有很强的背景,但是我们有这个能力,我们为什么叫做汉能,杰思是我们有杰出的智慧来创造这种效益。我们有这个决心,来创造社会上的财富,所以我们是这被一个想法。

  那么,我们觉得创办有限合伙企业,是投资者的意识转换的问题,就是投和管的分离的问题,还有我们自己作为GP如何规避道德风险,同时又有专业的独立判断和效益的问题。这是一个矛盾,刚才前面的陈玮也讲了,他说一般不太放心或者是怎么样的,实际上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是创立合伙人联系会,是我们的独创。我们成立了一个合伙人联系会,我们从有限合伙人选派代表参与我们的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我们是这么来做的。而且关键的问题,通过1、2个项目,逐渐地让投资人认识到,我们的专业的价值。

  第二个是各项的制度有待健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是去年的7月28日胡锦涛的主席签完了字之后就实行了,但是相关的部门配合不够。那么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审查注册的障碍,这一点我们在温州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时候深有体会。那么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讲解,我们给注册人员从基层人员一直到高层,我们都是一天天的讲课。

  另外,前一段时间各个省市还没有开放注册,包括北京。那么金融办的主任要说北京要打造金融行业对于GDP是2%。那么北京太落后了,那么天津刚刚开始,那么上海比北京早一点已经开始了。那么现在不许你叫合伙投资企业,或者是不能带企业两个字,规定你叫投资中心了。所以这个东西,我不知道投资中心是什么性质,反正这个名称到底大家是不是认为它是一个研究机构?

  第二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据我所知,好像中国证监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不认可。如果你作为IPO出现了作为股东的字样出现,那么打回去,说你有限合伙企业不行。那么到现在为止,我不知道理由,大家可以探讨。

  还有一个是证券开户的问题,刚才大家也提到了,那么根据证券法,投资委托公司交易,要有证券交易。

  那么证券投资机构,应该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进行投资。那么合伙企业没有法人地位,那么我知道,老的合伙企业法的话,应该是提到了非法人。那么新的合伙企业法里面,好像对于这一条没有明确。所以,我觉得这一块,是一个非常有探索意义的问题。那么,我个人认为,有企业的名称,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资金,有组织机构,有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具有法人的基本特点,应该具有法人资格。另外,无非他是非公司法人,他不是按照公司法登记的法人。中国现在有社团法人,也有事业法人。那么中国在没有搞现代企业制度之前,也有企业法人。然后,工商局都是按照法人管理,给你组织代码证,这就是一个组织机构的身份证,它是唯一的。所以,我们不通过上交所给我们开户,但是据说深交所有一个特别左的女高官,是很厉害的,特别监管,现在是不允许的。好像深交所对于中小板的做法,特别是二级市场的做法有点过,不知道跟他们的创新精神是不是有点背。

  另外合伙企业的公司法的内公司条款太多,它还没有体现出自由合伙企业之间的立法精神。还有一点,例如我举一个例子,怎么理解合伙人不得自营同他人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就是说我如果成立一个基金公司,我管多个基金怎么办?我们成立了基金委员会,如果我们对于多个基金项目产生了兴趣,我们来投资。这个跟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

  另外一个,合伙制对于私募股权方面的意义,我想这个大家都非常清楚。2%的管理费,20%的分成,我们都是这么规定的,给我们东海创投也是这么规定的。

  那么另外一个,就是所谓的税的问题,税的问题,实际上现在在实践中也是碰到的问题。因为中国的税种是比较繁多的,扭转税、其他的附加税等等,那么到底合伙企业交不交?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我们合伙制的意义,解决了一些困扰资本市场不少的问题。那么,我就不多说了,最后我希望大家一起努力,为我们中国本土的、民族的私募股权事业,开辟一条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而探索、而奋斗。我的讲演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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