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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私募股权基金常见形式和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 15:40 新浪财经

  2008年1月19日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在北京召开。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此次大会。以下为林莉华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基金研究中心主任李磊演讲实录。

  李磊:大家好!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在做私募股权基金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问题。

  我简单来讲,第一个问题是人民币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刚才很多权威机构的专家也讲到了这个问题,人民币的股权基金有4种形式,那么我们到底要采取哪种形式?北京目前都是采用公司制的形式,只有前几天刚刚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在长三角、上海、温州很喜欢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在深圳,很多是采取信托的形式。

  那么,我们也看到了渤海产业基金是契约的形式,包括我们政府的产业基金,大部分都是公司指或者是契约制的。

  那么对于一个准备成立人民币基金的机构来说,我们究竟采取哪种形式?刚才陈玮也说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之间的区别,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信托的问题。信托最大的问题是,如果是信托方式募集的人民币基金,在将来上市的过程中间,会受到很大的障碍,它是不允许你上市的。

  第三个问题,就是有限合伙的问题。有限合伙的问题,应该说是未来主要的潮流,但是,也是刚才说到的一个问题。第一,证券帐户没有办法开,第二个,你无法投资金融股。像所有的银行,股东都有一个限制,那么作为一个有限合伙的企业,你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所以你很难参与这些股权的投资。

  第三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在中国的本土市场上,是出现了很多形形色色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说LP既是GP的股东,或者就是GP其实又是LP的问题。

  那么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契约的问题。我们说文化产业基金,虽然是政府的主导基金,但是作为我们民间资本来说,采取契约的方式是很容易让国家产生是非法集资的概念的。

  我最后的问题是,究竟采用哪种形式,没有最好的,只有符合自己的。主要有三个要点。

  第一个是决策效率,一定要考虑效率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激励制度,不管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最主要的是如何调动GP、LP或者是股东的积极性的应该。第三个就是机制的问题,虽然国外80%以上都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但是我们说在美国,有限合伙的形式,是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不是受内在性质的约束的。

  第二个方面我讲一下有限合伙的利益平衡。这个问题我想讲一下作为GP如何更好地吸收LP,同时作为LP如何更好地管理GP的问题。

  昨天组委会给我评了一个私募融资最佳法律顾问,主要是我帮GP找LP或者是涉及谈判的过程中间,涉及了很多的条款,让LP感觉到很放心。那么我们看第一个话题,管理费的问题。

  管理费不就是LP每年给你2%的管理费吗?事实上不是那么容易的,为什么有的企业的存续期为7年。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当第5年的时候,你所有的合伙期的钱已经全部投完了,你后面2年是享受回报的问题,那么享受回报的过程中间,你是不是有可能会募集第二笔资金。我觉得作为LP和GP需要考虑的,一般按照国外的要求是资金投完70%到75%的时候,可以募集第二笔资金。那么LP提出一个问题,第1年到第5年我每年给你2%的管理费是合理的,因为你要不断地跑市场,需要费用。那么第6、7年的时候,这个基金已经投完了,这个管理费是不是要给你?作为我们本土的企业来说,没有很大的市场的号召力或者是影响力,所以你找LP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过程中间,你们可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让你的GP更加具有个性化,或者是具有优势。

  第二个就是敏感的话题,就是投资回报的收益的问题。说到这个问题很简单,一句话,不就是普通合伙人拿20%吗?事实上这里面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有很多的LP对你GP的能力是抱有一定的怀疑态度的。目前的GP找LP都是一些朋友或者是关系,并不是像美国市场那种市场化的运作,做路演所得来的LP。所以,很多的LG又提出了这个问题,当有投资收益的时候,他要先拿10%,然后再把20%给投资合伙人,最后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我觉得这些条款的设计,其实是LP和GP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问题。就是作为当前中国这种诚信制度受到很大质疑的情况下,作为GP来说,如何更好地找好LP,我觉得在这些条款的设计上,是需要考虑的。

  第三个问题就是最敏感的问题,就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的审议项目怎么决定?很多人说,投资委员会未通过的项目就不投了。但是,事实上我现在接触很多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人跟我讲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最大的问题,实际上我们中国人都知道,很多的项目都不是报纸上看来的,这可能是通过朋友,或者是通过很多的中介机构帮你介绍过来的。而且,这些项目肯定是很好的项目,正因为你认为很好的项目,你才有可能推荐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你舍得把这个项目抛弃或者是转让给人家吗?有些人说了,那我就不转让嘛,我自己投嘛。那么这里面涉及到合伙企业法的运用,作为普通投资人有一个投资禁止的问题,你不能在投资机构以外的机构,分享他们的投资收益的问题。这里面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目前我看到的很多合伙企业就没有谈到这个问题,就是投资合伙委员会,未审议通过的项目你能不能投?可能允许你投,那么LP中间的某一个人说,你投我也投,就是LP当中的一个人,跟你的投资人又在搞投资。所以,你应当予以防范,因为这些问题我觉得在中国是会出新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就是常设委员跟轮值委员的问题。凡是做LP中间都是成熟企业的老板或者是成功的老板,在3到4个LP中间,我们如何选出一个常设委员?就是GP永远是一个常设委员,所以LP是轮值委员。有很多的GP有一票否决权,很多的LP说我出的钱多,我也有一票否决。所以,这就是目前很多的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办法很成功。

  那么还有一个是涉及监管的问题,很多的律师也在研究GP做有限合伙公司。因为现在我看到很多的老板和资深银行的投资专家,他愿意作为GP,他告诉LP我已经把我的身家放在里面了,你GP都愿意承担这种无限责任了,我们LP才愿意把钱给你打理。所以,我们不是设一个壳来规避无限责任。

  但是,这里面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但是中国很少出现GP的个人有很大的市场号召力,所以会出现两个普通合伙人,其中一个是公司,一个是个人。这个公司就是一个团队,实际上LP看中的是你的公司是看中你的团队,而不是看中某个人的能力。不是说像巴菲特这样的人做GP,所以GP的能力还需要LP的考验。

  这里面关于利益平衡的问题涉及到了70到80个问题,我这里仅仅引了5、6个问题。最后讲一个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就是外资基金如何参与人民币基金的管理?外资基金参与人民币的基金有4大风险。就是你外资基金参与人民币基金必须考虑的。

  我们现在看到IPG基金做了一个人民币的基金,我目前也接到了关于外资基金参与人民币基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4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外国投资者如何看待中国的A股上市。那么在香港或者是其他的交易所,这个上市的时间和费用是很明确的,那么如何让你的外国投资者转换成人民币国内A股上市有一个认识,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锁定期的问题。根据国外的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上市基金是3年,在国内是16个月,就是你外资分享这个股票,利润分享的时间太长了。所以,我可以说,目前国内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是外资律师事务所,虽然红筹10号就出来了,但是他们还是在做海外上市。

  第三个就是优先股的问题。外资有一个优先股,但是我们中国的基金没有优先股的政策,那么他能否享受到一些利润分配的问题这是一个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外资在A股上市,如何转成美元转汇出国,所以这是两头汇的问题。所以,目前的情况下,外资还在做海外上市的问题,据我所了解,很多的外资基金,目前所投资的企业都在做海外上市。实际上,海外上市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并不影响外资基金在海外上市的热情。

  我希望大家会后有关于基金募集和投融资方面的问题可以跟我一起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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