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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私募股权基金与合伙人企业法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 15:26 新浪财经

  2008年1月19日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在北京召开。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此次大会。以下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演讲实录。

  朱少平:各位大家好!

  很高兴在这个地方和大家讨论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企业法的问题。去年在这个地方,本来说让我发言,后来就是致词,致词就是几分钟,讲了几句话,没有展开。今天让我在这里展开,展开也就15分钟,那么对于这个问题了解的几句话就说明白了,那么不了解的半个小时也讲不清楚。所以,就是大致地讲几句。

  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最近几年快速发展,它有几个巨大的背景。第一个是人民币升值,第二个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就是上市公司。那么我们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增长的速度达到了40%,当然了我们还有宏观调控的政策,比如说存款准备金和利息。一方面我们国内的资金大量调动起来,另一方面海外的资金进来了。

  大量的资金进来,中小企业特别缺钱,这是两极。那么怎么结合?我们私募股权投资是很好的结合方式。

  第二点,私募股权投资是什么?我们计划经济多少年?大家一听说私,就往往和私人相联系,和私有相联系,不是这个概念。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它是两个概念,第一,我资金来源是私下募集的,也就是说向特定对象募集的。

  第二,我的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而这个股权不是说我募集的就是股权,不是。所以说我这个私募股权投资是两个概念,一个是资金来源是特殊的,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一个是投资对象来说,我投资的是一些公司的股权。

  那么私募股权投资是分几种的。从上市和非上市来划分,有上市公司股权也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但是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地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还有,我们的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做成公司,也可以做成基金,还可以做成信托。多种的投资都可以,而且对于投资对象来说,也有多种不同的投资方式。

  比方说投资房地产,比方说投资产业,还比方说投资于并购。只要拿到对方的是公司的股权,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私募股权投资。

  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它采用什么形式?我刚才讲了,私募股权投资,它募集资金可以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我把它概括为5种。

  有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它只要募集的资金体现了这些方面,它都可以说是私募。但是,这些关系来了之后,运作怎么运作?运作的主题一般是三种。

  第一种是公司,我募集钱来了之后,就作为我公司的股本。我通过债权关系,我借债,借来了之后也是我公司的钱,只不过我是通过债权募集来的。当然了,还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但是,信托的方式只能是信托公司来做,一般的公司不能做。

  第二种叫做合伙制。合伙制是我们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企业迅速恢复发展的企业方式。因为合伙制是已经有很古老,上百年、上千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就有合伙制,但是我们国家的合伙法律,97年制定了合伙企业法,这个合伙企业法里面原本是涉及了有一章叫做有限合伙。后来有一个专家说现在没有我有限合伙,所以最后法律通过的时候就把有限合伙拿掉了。98年的时候,成思危提出来了,我们要有有限合伙,这就是法律的冲突。

  第三个叫做基金制,我在这里不展开。那么,为什么有限合伙制最为大家所接受?最为大家所推崇?是因为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它里面有有限合伙人,有无限合伙人,两种合伙人的结合,便于我们的管理者,我们的专家和出钱的人,便于他们两者结合。

  大家都知道,在资本市场上,在我们一些产业投资过程当中,有很多人,他了解一个领域、了解一个行业的最新发展动向。包括技术的研发动向,他了解这个领域的最前沿,他会这方面的投资,但是他没钱。或者说,他没有足够的钱。

  另外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人,相当一部分机构他有钱,但是他不知道怎么投资。要么存银行,但是我们过有一个限制,比如说保险资金,过去它只能存银行或者是买债券。但是现在,国家逐渐逐渐放开了,允许他们投资一些基础领域或者是其他的领域,甚至投资于证券市场。他们就有很多的钱。比方说我知道一个保险公司有7千亿的人民币搁那,他不知道怎么投。我们社会保险基金业有几千亿的基金搁在那,它要参加相关的投资。所以,这有一个矛盾,这个矛盾如果说有一种合适的架构,使他们两者结合起来,那么就能充分发挥两者的优越性。这边这些人懂得怎么投资,那边我有资金闲置,通过这个架构使两者结合,就实现了资源的最合理的配置。所以,有限合伙制对于我们的股权投资来说是最有效的,而且就刚才这几种来比较,公司制是募集的资金是1:1,我募集到1个亿我就运作1个亿,当然你也可以借债,如果你借了50%我就运作50%,你也可以借80%,但是你的借债率达到了80%你的公司还可以运作得好吗?所以这个比例非常低。

  那么合伙制和基金制,合伙制是我在管理里面,我可以通过承担无限责任获得整个企业资金的控制,或者说我资金投资或者是整个投资的管理是由我来负责的。那么,我投到这个公司、企业里面,可能是1%,而这个资金总量是100%。也就是说,我拿1%的投资和无限责任,就换了99%的资金控制权。所以说,这个制度就得到了很多人的接受,或者说是他们都采用这种方法。

  国外大概是从事PE或者是VC,或者是这样的一些股权投资的,应该说是美国,80%、90%都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度。

  第四点,刚才讲到我们国家在97年通过了合伙企业法,但是原来合伙企业法里面两条最基本的内容。第一,法人合伙的问题。法人合伙的问题,原本那个法律的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的。严格来说,这句话并不限制法人合伙。因为,我们的法人,我们的公司本身承担的并不是有限责任。咱们明确这么一点,公司本身承担的不是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是公司的股东,因为投资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是依其全部财产对于他的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无限责任。所以,原来有这么一条,并不限制法人合伙,但是由于大家的理解误差,到目前为止,应该说是在合伙企业法修改后或者是以前,我们没有一家法人参加合伙。

  第二,我们原本法律本来没有有限合伙制度,因此为了解决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这样一些投资对合伙制度的需要,立法重新考虑了几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想制定基金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原来设计的基金法,大家多知道我们有一个基金法,这在立法当中原本是风险基金、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但是由于理解的不一致,最后把风险基金拿掉了,但是这个目的没有达到。后来立法机关又想,能不能制定风险投资法,在九届人大会议里面曾经写过一个风险投资法,但是立法当中经过调研和论证,说这个法律制定不成熟,争论比较大,所以最后页没有解决。

  既然没有解决,那么我们这个有限合伙制度怎么办?经过反复的讨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划,确定我们修订合伙企业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从99年开始修改这个法律,这个法律经过了2年多3年时间的起草,我们现在已经正式通过。也就是说,在06年的8月27日正式通过了,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法律,相对于原来的法律,修改了主要有六点。

  与我们私募股权投资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三点。

  第一,就是明确法人合伙,也就是说这个法律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人,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有就是说,法人是可以参加合伙的。

  第二,专门怎么的一章叫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明确规定,这种企业第一是两种合伙人结合所设立的公司、企业。一个是无限合伙人、一个是有限合伙人。第二,这种合伙的私募基金,也就是说经营的管理、经营的决策,是由无限合伙人负责的。无限合伙人是一个就由一个人负责,你是两个、三个、五个,就由两个、三个、五个负责。它有一个最大的特点,不论是多少人,每个人一定都要参与决策。

  第三,有限合伙人干什么?有限合伙人是只出钱,不参与管理的人。有人说我只出钱,不管理干嘛啊?你把钱给他,我不干,你不干就不干。这个合伙构造你基于对于无限合伙人的信任把钱给他,你给了他之后,你就不要直接关心经营问题。你干嘛呢?你就两条,你直接参与收益分配,因为这种收益分配比别的收益分配要高。第二你要监督,你不能让无限合伙人拿着你的钱滥投资。或者是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你原来是投资的是未上市公司,而他现在跑到了二级市场投资了。还有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能超过50人。另外,对于有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他们的身份转换等等的内容,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个内容,明确了税收。大家都知道,所有的企业,都是要交所得税的,其他的税不算,所有的企业都要交所得税。但是,在有限合伙里面,在整个的合伙的企业里面,所得税在企业的阶段是不交的。因为我这个组织有收益,有收益就应该交税,那么在这个企业里面,是把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无限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是紧密相连的。因为如果我这个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比如说我这个公司是1个亿,我现在投资失败了,我的债务是1亿5,那么怎么办?所有的有限合伙人,你原来投了多少就负担多少责任,剩下的怎么办?由我负责,因为我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我家里有,我的另外的公司有,我拿了给你补进去。如果说,不能够偿还了,1亿5,我另外的公司就是3千万,那么怎么办?依法破产。如果我这个管理人是个人,个人也要破产。但是我们现在有一个问题,中国现在还没有个人破产,立法正在研究。所以,由于它实行了这种制度,就是说这种财产和个人合伙人的无限财产还是紧密联系的,所以他把这个财产不作为独立财产。因此,在投资所得分配的时候,是合伙企业分给合伙人的,由合伙人自己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投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自行缴纳所得税。这就明确了这个意思,但是这里面有一些意思,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收,我有收益我也不分配,或者说我变向分配,或者是我把老总和合伙人所有的开支都放在这里面。但是我们有一套制度,税务部门制定了办法,那么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以后,这些办法会相应地调整。这是我们这个法律修改,与私募股权投资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

  那么最后一点,就是说合伙企业法从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各地有很多投资者,也有很多人,或者是一些机构,想设立成合伙企业,同时进行这样一些投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在合伙企业法通过了以后,就是说在06年8月27日正式出台以后,国务院出台了一个合伙企业登记条例,但是那个条例里面针对我们当前私募股权投资的特定问题,规定的内容还不太细。里面有几点。

  第一个,我们这个企业叫什么名字?过去合伙企业法,仅仅说,这类组织不能叫公司。后来法律在修改的时候,把这条限制取消了。但是,现在在地方要登记的时候,可能有一些地方对于这个问题还提出一些异议,也就是说你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

  第二个,我们原来的投资不是独立个人私营企业,我们原来大部分的企业是个人私营,因此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时候有一些修改,那么还涉及到一些问题,所以工商部门正在做修改。

  第三个,我们私募股权投资过去以及现在采取的非法集资的问题,这个原本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因此我们大家在做这个问题的时候,千万千万要注意。要注意几点呢?

  第一点,私募股权投资绝对不是私人投资,绝对不是私人去募集资金。所以说,你在募钱的时候,绝对不能以张三、李四、王二麻子自己的名义去募集钱,如果这样募集钱的话,就被认为是滥投资。

  第二点,既然是一个机构在募,那么募集完的钱,你到底是作为公司还是作为合伙,你一定要登记。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它都要进行登记,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第三点,就是说我在募集钱的时候,所有的资金募集,都要向投资者选择,如实介绍你募集资金的使用。在这里,千万千万你所有的宣传介绍,都要真实,不能有任何的虚假。因为,虚假就是骗,骗就是与诈骗相联系。我们私募最大的特点,就是我们在做的时候,要与非法集资相区别的最大一点,就是说我实事求是。你如果有虚假,这里面就很难于非法集资相区别。

  还有一点,在真正的投资过程当中,我们对于我们募集的资金,要对投资者负责。在经营的过程当中,有一些信息,我们公募基金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那么对于我们私募的这样一些机构,你们进行投资也要把自己投资过程当中的有关重要情况,按照你协议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当然,在操作的过程当中,还有很多的具体的内容,我想等一下我们证监会的王欧同志会做具体的介绍,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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