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学政:合伙企业法与私募股权投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15:50 新浪财经
2008年1月19日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在北京召开。新浪财经图文直播此次大会。以下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演讲实录。 王学政: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下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以个人的名义,对2008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的胜利召开,表示衷心地祝贺!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到的提高融资渠道的精神,论坛的举办者在秉持这样的精神,成功地举办了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我认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我演讲的题目是“合伙企业法与私募股权投资”。我讲三个重点,第一个是合伙企业法对私募股权投资起的作用,还有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作用,还有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对于公司的资本结构重组,这种对于影子企业来说,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这样的好处。还可以为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和其他市场需要的专业技能。如果投资企业是大型的金融机构,在企业上市的时候还可以提高企业上市的股价,改善二级市场的表现。 其次,对于难以估计的股权市场而言,股权的资本市场是资金的来源。 第三,在引进资金的过程中,可以对于信息保密。 由于私募股权融资有这样的一些好处,因此它在市场发展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早在20多年来以前,那么私募股权已经在西方国家市场当中成了一个新兴的行业。 我国的私募融资发展得较晚,但是不容忽视。1993年到1995年处在萌芽阶段,融资公司与大客户形成了不间断的关系,这也是不容否定的事实。那么在98年,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了私募基金的操盘手。99年到02年的阶段,这个时期是盲目发展的时期,由于投资公司大热,大量的证券业的经营跳槽,这样出现了非常热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那么在2007年,出台了新的调整手段。 目前,投资基金占上市公司的规模在30%到35%,整体的规模超过了公募基金的1倍。对于这个数据,我没有进行核实,但是如果作为参考,足以见私募基金在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 对于发展私募股本投资问题,学界和实践界有不少认为,应该尽快地完善法律制度。不仅使它合法化,而且加强规范,在加强规范的时期合理化。具体而言就是,在发展私募股本投资上,政府无须管资金、选项目,而把这个交给市场就可以了。政府要做的事情,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利用这只有形的手发生作用。 就合伙企业法发生作用的时候,应该采用双费双税。那么合伙企业人而言,我们原来有两个规定,一是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是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做合伙人,不允许法人之间合作。前一个规定很容易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因为如果投资失败,需要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后一个规定,又限制了机构不能当合伙人,使得原有的合伙企业法成立私募基金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通过的新的合伙企业法,对于这两个问题,做了相应地答复。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以其任缴的资金承担社会责任。为了考虑一些特殊的市场主体的保护的需要,法律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公司、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按照这个规定,上市公司只能有限合伙人,而不是有限合伙人。但是法律之外的机构,可以成为合伙人,这就给社保资金、银行资金等等找到了出路。也是私募资金投资这一块,它的合法地位有了保障。 此外,新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双重税收的问题。2000年国务院决定了对于合伙企业停止征收合伙所得税,得收生产经营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次根据合伙企业的规定和实践中的经验,对于避免双税的问题,对合伙企业是否交所得税的这个问题,法律予以了明确。这就是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税和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 第二,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的规范作用。在普通合伙人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当中,这些规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和它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着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这就是法律的97、98、99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进行财务侵占、违反规定的交易。普通合伙人如果违反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普通的合伙人是企业资金的管理者,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般它是负责实际运营的。而普通合伙人能否起到私募股权运营的作用,这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的规范作用,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到了合理性、合法性。 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退伙情形,当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退伙。一般的股东可以实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方式显得更为多样化。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或者是相应地机构的时候,就与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等退伙事宜发生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而退,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三,关于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发展投资来讲,合伙企业法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首先,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企业设立。这样,合伙企业法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这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一个不小的影响。 其次,假设由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的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所体现的灵活的一面。但是,由于基金的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这样对于基金经理个人则构成了很大的压力。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会影响到基金经理的行为,也可能存在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情况。 第三,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投资企业将不得承担投资债务的投资人。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私募基金还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些,都是我们在考虑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现行的法律,特别是合伙企业法所存在的,提供合法性、加强规范性、增强合理性方面的内容。但是,还要看到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方面,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还存在一系列要加以完善、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我的讲演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新浪财经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