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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是合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18:20 当代金融家杂志

  李连发:

  当前对本土PE影响比较大的法律主要有3部。

  首先是2003年出台的商务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这个办法对国内正在运营的PE已经有了影响,很多人按照该办法的相应要求去做。该办法中已经有了“必备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规定,其中,“必备投资者”相当于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则相当于有限合伙人。这是在当时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有所突破。

  2005年11月15号,发改委牵头、十部委推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个管理办法操作性很强,很长时间内对国内比较小的创业型投资企业影响很大,比如规定企业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其他资金只能放在银行里,不能炒股票,但可以以一些准股权形式参与,包括次级债等。同时还有一些组合投资的要求,如对单一项目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创业企业总资产的20%,及其他分散投资的具体要求。还规定,承诺的实收资本可以分期,第一期只需要一千万,其余资本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逐步到位。这些都是比较细的规定。而且,如果创投企业按照这个办法运作,还可以争取到一些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

  上述两个法律本土PE有相当影响。

  最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和特殊有限形式,涉及到承担无限责还是连带的问题,比较接近国外的做法。为了保护合伙人不因其他合伙人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采取特殊有限形式,普通合伙人免受连带责任。但债权人的利益被削弱。这种背景下,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提出搞债权人保护自助,这很前沿。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搞职业风险基金制度。

  杨青:

  PE公司应该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哪个更好?合伙制优势体现在哪?公司制的优势又体现在哪里?在国外,PE基本上都是合伙制。国内有人认为合伙制不太合适。公司制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存续期比较长。公司制对管理人提供保障,而合伙制则为出资人的保障。

  如果单从税收角度考虑,深圳的创投政策提供优惠政策,公司制的创投机构税率只有15%。如果投资的是高科技中小企业,总投资70%可以抵扣税款。这样算合伙制的税收利益不见得那么有诱惑力。

  孙志勇:

  2007年6月1号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基础性不错,立法水准也比较高,解决了比较重要的问题,比如合伙问题,包括律师事务所,也解决了不同人承担不同风险的问题。基金业的发展,核心问题是税收,虽然今年所得税改成25%,但与个人20%比起来还是高了,而且双重征税。

  但合伙企业法中面有一个小漏洞,即普通合伙人入股的时候,可以以公司入股,这实际上规避了个人承担责任。获益时可以把一部分合伙收入转到个人名下,因为现在工商更替和股份转让不收税。比如我投资10美元,增值到100元,企业需要交25%的税,个人大概是25%的所得,加起来大概是百分之四十二三。如果先把股权拨到个人名下,只交20%。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目的在于承担无限责任之后,解决一个税的事。现在这个立法没有封住了这个口子。我建议PE公司在合伙协议中一定要把相关约定明确写下来。

  其次,在PE操作过程中,只说不能让一部分合伙人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没有说数额和比例。我可以把一些人的投资说成一块钱,这事实上成了一个融资过程,漏洞太大了,权益不匹配。

  合伙企业法在区分有限合伙和创投放在一起,200人,我觉得这个数低了,因为公司法是2人和50人。200人这个数字是根据信托来的。但合伙企业毕竟不是公司制,现有框架里面没有解决,今后还要解决。

  我想在此基础上提几个很困惑的事情。第一中国没有认股权和权证,这对PE很不利。认股权和权证对于PE来说很重要,可以降低资金和使用成本。比如我跟你签合同,主要是PE公司和项目公司谈判,我们一般是采用对口协议。我直接交易掉了,没有必要变成股权,然后登记再做,因为这要有很多成本。

  再有中国不允许代持。我投了钱,放在你名下,但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保证。金额小还可以,如果是增值速度很高的,从1000万变成3亿的时候,要代持,市场不认可。

  总之,合伙制避免双重征税,税负可以降到15%,当然降到5%也是可能的。之所以给合伙制企业一部分税收优惠,是为了给企业更多权利施展,当然也意味着更多责任。权利少,责任也少,权利大,责任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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