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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修宪确定个私经济法律地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0:05 新浪财经
1998年“两会”,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深圳私企老板郑卓辉,花了3天多时间游说广东代表团,终于获得49名代表附议,以个人名义发起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人大议案。这是第一份提出私产入宪的个人议案。 6年后的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草案在人民大会堂以绝对高票通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了中国的根本大法。“企业是谁的?钱是谁的?一觉醒来创业而成的一切还是不是自己的?”这些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家的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个体私营业者的权利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彻底、全面的保证。 把保护私有财产写入中国宪法,给予了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同等地位,它的象征意义重大,表明中国对市场经济做法的承诺,也有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这是这部国家根本大法21年来的第4次修改。4次修宪,只有一个主题一以贯之,那就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强。 1988年修宪,“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私营经济正了名。 1993年修宪,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明确表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促使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变革进一步深化。 1999年在《宪法》中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4次修宪,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起写入宪法的,还有“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非公经济在不同时期宪法中的表述,与其自身的发展曲线十分契合。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由“引导、监督和管理”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已不再是被限制对象,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法律地位,赢得了平等竞争的权利。 每一个清晰可见的政策之后,都是我国非公经济迎来的飞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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