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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物权法对企业环境的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14:01  新浪财经

王卫国:物权法对企业环境的影响
  2007年11月3日-5日,有《中外管理》杂志社主办,新浪财经独家网络合作的第十六届中外管理官产学恳谈会在中国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召开。上图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新浪财经 陈鑫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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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07年11月3日-5日,有《中外管理》杂志社主办,新浪财经独家网络合作的第十六届中外管理官产学恳谈会在中国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2008管理‘文明’与中国企业成人礼”。以下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演讲的内容:

  《中外管理》杂志邀请我参加这个研讨会,给我出一个题目,我觉得是一个比较难的题目,因为要让我在40分钟就《物权法》对企业影响的这个问题做一个演讲,我觉得有很大的挑战,因为法学家讲我们的法律有一套知识体系和逻辑,如果在40分钟讲这个问题,我的定位不是在这宣讲法律,也不是一般的传播法律知识和解读《物权法》,而是观察《物权法》背后的背景和他的制度利息。我们在法学院训练学生有三句话,学习法律的人要掌握三个层次的东西,第一个是人文精神,第二个是制度理性,第三个是实践智慧。从今天来讲,如果讲EMBA的话,更多的是从实践智慧的角度讲,怎么操作这个法律,应用这个法律给企业带来利润。但是,今天我想从制度理性角度讲,如果讲《物权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我想对企业环境的影响,我讲三个环境,第一个就是企业的生存环境,第二个是企业的投资环境,第三个是企业的融资环境。

  首先是企业的生存环境。《物权法》的意义,首先在于澄清了十七大以后的中国是继续坚持改革开放还是倒退。而这场争论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正好是中国走到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国外专家的说法,就是转轨国家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以上的时候,就是处在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的时期,我们正好是处在一个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的时期。所以,我们看到我们的高楼大厦起来了,高速公路四通八达了,但是我们的犯法也多起来了,这是必然的现象。就是我们强调经济效益的时候,长期以来忽略了社会公平,因此社会公平的诉求在这段时期变得非常强烈。

  《物权法》的起草过程有三个数字,一个数字是13,什么概念?就是历时13年,这个法起草的过程经过了13年,这是前所未有的。第二个数字是7,经过常委会七次审议,这是前所未有的。还有一个数字也是7,法律通过以后七天,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这个法律,这也是前所未有的。可见,我们高层领导这对部法律是何等的重视。胡锦涛同志在这次学习的时候,3月23号的时候讲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提到这么高的一个高度。胡锦涛同志特别提到了一个“基本经济制度”,或者是基本经济体制,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呢?也就是《物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左右之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然后有两条,一句话叫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还有一句话叫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锦涛同志在3.23讲话里面特别讲到要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两个毫不动摇,一个是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一个是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基本上就是一个平等。在这个之前,2006年6月份的时候,还有一位经济学家曾经上书中央要求修改宪法的规定,就是要突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往后退。非公有制经济只能是补充。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现在实际上是两个毫不动摇,实际上代表了一个平行发展的思路。

  同时,在这个《物权法》里面有一个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个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当时一些人攻击《物权法》草案的主要的攻击点,巩宪田教授曾经提出一个命题,说乞丐的打狗棍能和百万富翁的宝马、洋房平等保护吗?但是我们给他的回应是在我们当今的社会当中90%以上的人既不是只有一跟打狗棍的气概也不是拥有宝马洋房的百万富翁,工人有一间房,农民有一块地,他们需要保护。所以,平等保护实际上更重要的保护的是弱势群体,因为强势群体不需要《物权法》,他们凭借他们收买的政治权利或者是行政权力,就足以保护他们自己了。而恰好我们大广大的老百姓,我们的企业,我讲的是小企业、中小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收买政治权力,你只有等着被别人保护。所以,平等保护在今天的中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四年前提到这次《物权法》有一个很受社会各界欢迎的一个规定,就是居民住宅的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自动延期。在这个之前的规定是1990年国务院的一个文件,一个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暂行条例,那个条例规定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土地和房屋全部无偿归国家所有,地到期以后,上面的房子就无偿归国家了。这就是所有权不平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剥夺私人房屋所有权。所以,平等保护在当今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民营企业,过去民营企业同国营企业一打官司,国有企业输不起就说我要是输了官司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一个政治帽子压在法官的头上。

  现在,这次《物权法》当然在平等保护的同时也有一个重点解决,重点针对社会的一些特殊的问题,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他也有一些专门的规定。这个按照我们法学上讲的正义,第一个叫做平等正义,第二个叫做竞争正义。平等正义是所有人,不分你的身份,不分你的地位,都平等的享有法律保护。这叫平等的正义。校正的正义是针对客观上出现的不平等的情况,法律向弱势的一方给予倾斜。通过这个法律的倾斜,使事实上的不公平能够校正,这就叫校正正义。在这个《物权法》里面也有一些特别针对当前社会当中不公平现象的规定,尤其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关于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的42条。

  另外,关于所有权的三分法,在这次《物权法》中也体现出了我们起草者的政治智慧,因为宪法规定按所有制分为国有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种分法,在《物权法》上的分法是前所未有的,唯一的先例就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他们这样区分的目的是要突出国家所有权的优越地位,在前苏联的民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在这三种所有权里面,国有所有权处于优越地位。就是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时候优先保护的是国家所有权,如果我们现在还坚持前苏联这个办法的话,今天这个社会当中,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和老百姓来说,不会有真正的公平。而前苏联的这个立法,实际上是反应了斯大林时期工业化政策,就是通过国家所有权剥夺集体和个人财产,这么一个当时的做法。因此,我们这次《物权法》写了三种所有权,但是没有规定国家所有权优先保护。实际上还是在所有权平等的前提下,对三种不同的所有权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说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做了规定,矿藏、河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这些做了完全的规定,叫做国家专署所谓的。集体所有权突出规定一个集体内部成员集体决策的机制。这次在在所有权三分法上有一个实质性的突破。关于企业产权在《物权法》第68条也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掌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也回应了一些人在《物权法》起草过程当中的一些指责,说《物权法》保护的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这个问题,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在法律上很模糊的概念。什么叫做国有资产流失?原来是国有的,现在变成非国有的就叫流失吗?我们讲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概念讲具体的情况,如果是欺诈性的财产转让,比如一个国有企业在出售给私人的时候,高质低估,修改报表、隐瞒资产,这种不公平的交易转让国有资产,这是一个欺诈性交易,这不管是国有的资产也好,私人的资产也好,这种欺诈性交易法律是不允许的。如果是正常的,我们经常讲到一个问题,一个国有企业本来奄奄一息了,最后卖给私人了,私人盘活了,这个时候国资委就有意见了,说怎么到你这盘活了,我亏了,打一个比方就是一匹病马在这奄奄一息,马上死了,我买过来,我把它救活了,你说现在救活的就是好马了,当初我卖给你一个病马的价钱,我亏了,市场能认这个理吗?要看他当时的价值是不是值这么多。所以,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不能这么提,《物权法》里面有一个回应,就是57条的一个原则性的说法,旅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应该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没有讲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就是管住你自己的人,你要卖的时候,你有一套审批程序,一旦走向市场,卖出去了,你后悔也没有用,要打板子也是打自己内部人员,卖出去就是卖出去了,要解读就是这么解读。所以,以前的企业改制这个东西不能往回退,已经改了就改了,除非你能证明收购方和出售方之间有恶意串通,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损害国有财产的可以撤销,否则就维持现状。

  第二个,我讲讲对企业投资环境的影响,这个简单一点,时间也不多了。首先一个就是投资自由的规定,67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这个规定放在《物权法》里面,《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因此把投资自由写进了《物权法》,也就是把这个基本的权利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还有一个土地征收的问题,这也是跟在座的有些企业有关系,搞房地产也好,哪怕是工业企业,如果你要扩大你的再生产,你要有新的投资,要有新的场所,有新的场所就有新的用地,有新的用地就有一个用地来源从哪来。除了城市地区存量国有土地,现在存量很少了,通过招拍挂可以竞拍以外。可能涉及到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的问题。这次明确规定了把这个城市拆迁不叫拆迁关系了,叫什么呢?叫征收关系,征收是什么呢?征收就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取得公民或者法人的财产的所有权,他区别于征用,征用是强制性的取得使用权,用后还要归还,征收就是剥夺所有权。现在全世界各个国家规定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政府可以征收公民或者是企业的财产,但是必须公平补偿,或者是合理的补偿。因此,这次《物权法》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个就是公共利益,第二个就是正当程序,原话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除外之外还有第三个条件,就是合理补偿,在第三款里面讲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应该给予依法足额的一系列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还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时候,除了拆迁补偿以外,还要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今后拆迁就不是拆迁单位对个人的关系,而是国家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关系。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不动产征收的条例,要进一步的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在《物权法》28条明确规定了,里面讲的就是如果政府征收决定一旦生效,公民或者是企业所有权就消灭了。这一条是一个杀手锏,这也可以解决钉子户的问题,就是政府拆迁令一旦成效,当然生效有前提,就是前面三个条件,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合理不合理,他也有一个程序确定。满足这三个条件,一旦生效,生效以后,这个房子就不再是你自己的了,你就不能再像重庆那个锭子户那个地方还挂一个国旗,然后挂一个标语说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个不叫私人财产的。这个就解决了征收以后的问题。如果这个时候还不走怎么办?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先裁判,裁判以后强制执行,就是走司法程序了。这是比较大的显著的变化。当然,实际的结果就是现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补偿门槛提高了,除了给钱以外,还要保障他的居住,农民还要管他的社保。

  这样的话,下面的问题,这个地方顺便讲《物权法》没有解决,但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也呼吁这个事情,但是目前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高层决策对这个问题已经有考虑,相信在适当的时候这个问题可以解决。因此在《物权法》里面有151条,就写了一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由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他这个地方讲的土地管理法,不是指承认现有土地管理法的规则,而是说把这个问题留在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时候解决。可以说现在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呼之欲出,在南方一些省份已经是事实了,广东省甚至出台了地方法规,正式予以承认了,当然这个地方法规解决不了全部的问题,只能解决使用目的的流转,不能解决担保目的和融资目的的流转,银行不接受。所以,只有国家法律承认以后,农民土地才有使用性流转和融资性流转的双重功能。所以,企业下一步考虑我要发展用地上哪去,将来农民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同权的,也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多种形式进入市场,这个时候不用征地,不用和农民打架,不用雇佣黑社会。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取得方式这个问题地基本上目前还是保留的双轨制,所谓双轨制就是划拨和出让两种形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这次明确规定了,一方面就是出让的土地要采用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而且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型用地。现在我们把用地分为两类,一类叫做经营性的用地,一类叫做公益性的用地,公益性的用地包括基础这时、国防、教育、公共卫生,我们可以把他称作是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可以采取,但是不是一定采取,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因为公益事业现在也可以民营,可以各种形式,但是只要是经营性的用地,只能采取出让方式,严格限制划拨土地。土地权利流转这次也予以肯定了,对转让、出资、证明、抵押没有限制,流转自由,143条规定的。另外,对提前收回也有限制,提前收回的话,必须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提前收回,而且必须对土地上的房屋和不动产给予补偿,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对于到期以后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规定,149条第二款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其他发展规律,只是规定公民住宅建设用地自动延期,没有说企业建设用地自动延期,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可能要进一步立法确定。

  下面讲讲企业融资环境的影响。简单讲讲就是《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制度有一系列改进,具体讲有九大改进,第一是扩大了可适用性,与担保财产挂钩,现在我们金融交易量不断的扩大,除了保证担保以外,主要靠物保,一个就是抵押、一个是质押。现在企业拥有的可抵押财产是很有限的,这个制约的企业的融资规模。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扩大企业的融资,增加了一些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范围,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还有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就是库存产品、原材料、半成品、设备这些东西。他可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一个流动状态,你可以设立一个浮动抵押,浮动抵押设计的时候没有锁定具体的财产,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的时候,在这个时间点锁定这个时候具体的担保财产。还有基金份额的抵押,还有应收帐款的抵押,这个也是比较新的,特别是对一些服务型的企业,他拥有的固定资产的量比较少,但是他有比较好的现金流,这个地方用的应收帐款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就是已经发生的债权,这是应收债款,这个债权也可能质押。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未来可以获得的现金收益,无法就是帐户,比较典型的就是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过去叫收费权质押,后来我跟他们提意见,我说收费权严格的说是行为权和经营权的质押,实际上不能锁定在这个财产上。所以,现在锁定在帐户上,你有一个专有帐户,你的作为的收入必须打进这个帐户,一旦发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或者是其他条件的时候,你债权人可以马上优先用这个帐户上的钱来清偿债务。这也是一个新的情况。

  第二个是增加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以前是债务人期满不履行的时候何以进行实现,现在银行设定了一些条件,比如不按照用途使用贷款,时候是没有按期向你报告你的财务情况,信息披露,或者信息披露中有虚假,甚至回溯到你贷款当时有欺诈行为。发现这些情况的时候,银行都可以提前收贷,这个规定在美国是早就有了,90年代就有了,而美国里面有重大欺诈还可以抓起来坐牢的。保护金融债权是全世界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前面一位银行的同仁也讲到金融危机的问题,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在很多地方,破产法的起草过程当中,我们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降低金融风险,因此这个规定实际上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他可以设置很多的条件,发生这个条件可以马上进行收贷。所以,企业贷款的时候也要注意,要更加诚信。

  第三,理顺物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这个不说了。第四,简化的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第五,集合了合同效率和物权效率。第六,完善了最高额抵押的规则。第七,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区间。第八,规定了留置权和其他权的授权顺利。第九个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我们讲的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很多了,过去的留置权就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比如汽车放在你这修,我没有给你的修理款,你可以留置这个汽车,但是现在我汽车到你这修,我以前欠你的款,你也可以留置这个汽车,这个范围宽了。

  所以,总的趋势,《物权法》在顺应金融经济对物权的要求,我们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包括权利质押。还有一些不完全属于物权了,因为有相当一部分质押物不是有形物,而是无形的权利和财产,今后企业无形财产的含量会越来越高,这是全世界普遍的趋势。无形财产的保护和无形财产抵押的规则也要加紧制定。另外,我们正在筹建中国法学会下面的金融法学研究会,我们在牵头做这个事。因为现在我们金融方面的立法和法学研究处于分散的状态,其实我们不乏很好的专家,但是没有一个平台把大家放在一起进行交流,今后我们还有很多的机会进一步的探讨大家所关心的企业发展过程当中的问题。

  我这个地方只是想给大家谈一个观点,就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不是当年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时期的实物经济了,过去经济流转的产品都是实物产品,要么是粮食、牲畜或者是工业产品,现在大量的有两种经济,除了实物经济以外,还有一个经济就是知识经济。还有一个经济就是金融经济。现在我们的产业的关系,如果说19世纪的工业家和银行家的关系是银行家是工业家的帐房先生,到今天这个关系调过来,现在的工业家不过是银行的打工仔。也就是说企业对金融的依赖度非常高,我现在很难见到一个说他跟银行不发生关系的企业,个体户开一个小饭馆可能也要向银行贷款,都要牵涉到金融经济杠杆,而金融经济这个循环链是非常复杂的,这里面欺诈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我们希望有机会下一步通过立法完善这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的《物权法》是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下面爱有很多具体问题还要推动进一步的立法加以完善。因此,这次人大法工委的同志跟我们交流的时候说了,我们真正讲中国的无权法,绝不是指的这一部法律,而是以这部法律为基础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构成的一个庞大的涉及到财产权的规则体系,还是在一个前进中的发展过程。欢迎大家今后根据你们企业的需求,就未来得彩产权保护,财产流转遇到的问题,随时和我们沟通,我们共同推进中国《物权法》体系的发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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