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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17:10 新浪财经

  2007年4月26日下午,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联合中国旅游网、人民网、央视国际、中国网、中青网、新浪财经等大型网络媒体邀请国家旅游局官员共同主办“明白消费,快乐旅游”网上论坛活动。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沈虹出席了本次论坛,并就前不久由工商总局和旅游局共同出台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了简单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仅供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约定全包价出境组团旅游相关业务事宜时使用。本示范文本不适用于自助游和单项业务委托。

  二、几大特点解读

  (一)通过名词解释明确了业内通行词语的概念

  示范文本的第一条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廓清了众说不一的模糊概念,有利于指导旅行社的业务开展和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其中,(第4款)细化了“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避免了双方的争议。

  (二)加大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

  第一、通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要求组团社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第二条共8款,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都需详细约定,同时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该计划书要载明团号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对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如宣传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助防范组团社的虚假广告。

  第三、具体落实了旅游者的知情权。第七条第2款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如果收取小费其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第四、确保出现购物损失时能获得赔偿。第七条第6款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第五、确立了组团社的减损义务和协力义务。第9款规定组团社应当积极处理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应履行减损义务。第10款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力义务。

  第六、明确了转团拼团的必备条件。针对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的问题,第十条规定了拼团转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 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第七、旅游者可在短时间内领回退款或得到赔偿。第十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组团社不成团的退费和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在取消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第十六条第1款第3项规定游客行前退团,组团社应当在游客办理退团日起5个工作日退还剩余费用。

  第八、增加了旅游者的选择条款。第二十条明确了个人意外保险的推荐和选择。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成团人数的约定,旅游者可以在旅行社不成团时就是否同意延期出团或转团作出选择。

  以上八点,充分体现了对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的保护。

  (三)加大了对旅行社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

  第一、赋予了组团社对旅游者报名接纳与否的权利。第六条第1款规定:组团社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第5款规定: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从而可以有效保证团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旅游者须履行减损义务。第九条第8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依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在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必须履行减损义务,不得出现过激的抵制行为,否则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必须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上述两个条款可以防止旅游者维权过度行为的发生。

  第三、组团社也可以获得旅游者的赔偿。第十六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旅游者因故意或者过失,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给出了黄金周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了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者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第二十二条的设定既符合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对旅游者参团的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合同附件《出境旅游报名表》中,规定年龄低于18周岁的旅游者不随家长出游的,须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其出游的说明书。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属于重大民事行为,须事先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许可。《报名表》中还要求旅游者填写“身体状况”,一是组团社有必要了解旅游者的身体状况,以便提供必要的特殊服务,二是如果旅游者在身体状况不适宜出游且不听劝阻硬要出团的,责任由当事旅游者承担。同时《报名表》对同行人的分房要求和入住单间的要求进行约定,便于组团社的分房操作,从而减少这方面的纠纷。(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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