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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逐利是其存在的理由,其本能就是要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这个目的必备前提恰恰是“信用”。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来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使守信者实现利益最大化,让“老实人”得到好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5年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化也说: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信用体系,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也需要完善信用环境。吴仪副总理在去年9月份由全国整规办、中宣部等10个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诚信兴商宣传月”开幕式的致辞中指出:“诚信经营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世纪的发展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社会总体的进步,是人类文明的全方位的提升。企业信用已经变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诚实守信已经从一种美德变为必须。诚信机制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部分,可以自发地调整经济主体的行为。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与世界经济接轨力度的加深。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作为经济微观基础的企业无疑成了这场攻坚战的前哨兵,意味着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真正的国际竞争开始了。这些无疑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的国际信用建设,不仅要加快步伐,还应立足与高起点与国际接轨,不能借“中国特色”而关起门来。起步建设就应选择国际通行的征信体系模式:
一、加快征信行业的发展以保障我国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经济发展和信用的扩大是征信业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又能进一步带动社会信贷规模的扩大和内需的增加,进而拉动经济增长。2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时间的快速增长,但是,与此不适应的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很低,虽然有一批民营征信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不能适应信用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无法有效把握,为防止贷款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了较高的信贷门槛,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也不敢贸然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已处于明显的升级阶段,对价值较高的住房、汽车、通讯设备和教育、休闲旅游等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已具备了大规模发展信用消费的客观条件,这就要求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有较快发展,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报告,增强信用市场的信息对称程度。
二、民间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
以民间征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征信行业的基本模式选择。因为,第一,借鉴国际征信业发展的经验,我国征信业参与国际化市场参与,需要有以民间征信机构发展为基础,按照商业化规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在业务运作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第二,随着我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征信服务作用认识的深化,社会上对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加。不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贸易机构、各种信用卡发放机构也将成为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因此,应大力发展民间征信机构,因为它们的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更具有市场的特点。第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间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第四,选择民间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第五,民间征信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关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民间征信体系,不排斥公共借贷登记系统
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很有必要,但其目的应当是为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以民间征信机构为主和选择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并不排斥在我国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现阶段,我国建立旨在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非常必要。因为,一方面,我国还处于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金融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监管部门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状况掌握的不很全面,因而无法对金融运行和相关的金融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而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主要作用和目的,就是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贷数据,为完善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服务。同时,起到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的分割和不对称。再一方面,我国已经于1999年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了一定的组织基础。但是,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的目的,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的信用信息服务,两者并不排斥。
四、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为征信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信用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征信。征信是发展的前提,是信用信息公开要有法律保证。要使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能够全面、真实、连续地公开,以便交易双方能够全面、准确地相互进行评级,以降低交易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为征信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从其他国家的信息来看,关键是要实现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强制政府公开其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掌握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至于其他市场主体(上司公司除外)是否应该向第三方公开其自身的信用信息或者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完全是其自愿行为,法律一般不作强制规定。另外,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也是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信用信息不能有效向社会公开,已经成为征信发展的瓶颈。目前大约70-80%的信用信息分布在政府各部门中,但这些信息一般都不向社会公开,不仅造成极大浪费,而且制约信用建设。在这方面,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一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二是制定《个人隐私权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三是营造市场主体自愿公开信用信息的良好氛围。
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与推广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参照国际通行方法和标准,为企业的国际交往提供征信、评级、信用管理和咨询等多种形式的专业化服务。特别是通过帮助企业收集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专业化加工,从而防范分散、转移信用风险,使守信者增加市场机会、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