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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用的历史与现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10:34 新浪财经
有史以来,人类与风险的对抗就从来没有中断过,可靠的信用制度,正是确保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保障。建立在各自伦理基础上的信用制度,在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社会中均运行良好。但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却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我们知道,中国传统上形成的国家、社会紧密结合的一元制结构,其核心是“礼”,而非“法”。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三纲五常之一便是“信”,“言必信,行必果”是社会对人的常态要求。信用问题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并不是严重的问题。这种信用之所以得以保障,一个是以礼为核心,以家族为社会单位的伦理型熟人社会;另一个是传统的中人、保人制度。一个是家族为承载者和监督者的信用保障体系;一个是“面子”、“人情关系”和中人制度相结合的信用(契约)保障体制。二者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保障制度。然而,当中国经济进入市场化后,人口开始频繁流动、社会变迁加速,传统的三纲五常、家族功能、熟人社会、中人制度迅速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制度未及时确立,我们的社会经济交往便出了问题。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现代化和全球化把我们带入了一个“生人社会”,它的特点是高流动性和陌生性,在这样的社会里,道德的约束就大打折扣,因为没有人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道德赖以存在的许多社会结构和背景知识都瓦解了。此时,由于社会普遍缺少信用,急需要新的行为规则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行为。我国曾将2001年称为“诚信年”,以呼唤信用的回归。 当前我国在企业信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经济活动主体相互拖欠。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1240亿元,1991年增加到2000亿元,1994年增加到7000亿元,1998年增加到11000亿元。从全国各地受理的企业间相互拖欠的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现状来分析,目前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尚未清偿的债务还有增加的趋势。 2、随意违约,不兑现承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所设立的“法律”,当事人应当遵守。但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随意不履行合同而导致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3、假冒伪劣产品众多。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的范围已渗透到了生产、销售、融资、借贷、竞争等各个方面。此外,经济纠纷以及涉及金融等各种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无论是新的产品,还是名牌产品,几乎都有假冒。造假似乎无处不在,人们难以对吃、穿、用品放心。因此,经过整治,社会上不断出现所谓的“放心肉”、“放心米”、“放心油”、“放心盐”等别名,但“放心一族”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假冒伪劣产品的减少,恰恰说明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都在“不放心”的状态下生活着。 4、政府信用及法律威严受到考验。政府是一个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管理机关,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支持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社会成员之间因不讲信用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乃至法律的途径来寻求保护。在政府转变职能和深化行政改革的过程中,制度的转接加上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少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本应给不讲道德者施以法律制裁,最后却因“执行难”而让不法者逍遥法外。于是,社会对政府的信用和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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