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贺卫方:形对中产阶级财富的法律保障的体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 18:05 新浪财经

    12月15日,2006个人财富管理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新浪财经图文直播。

  主持人:所有的问题其实都归结到一个非常深奥的问题,就是中产阶级存在和发展的诸如此类的合法性的认识,制度的认识,包括实践上的经验,如何上升到国家的意志,形成一个对中产阶级财富的法律保障的体制呢?最有经验回答这个问题的当然是来自北大法学院的教授贺卫方先生,跟我们分享他的观点。

  贺卫方:我想今天这样一个论坛可能最不合适的发言者就是我本人,因为我自己到现在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收入多少,当然不是太多,对银行制度也是一点都不了解,看到会议的主题心里有点紧张。可能我在这样一个论坛上我听别人讲话都听不懂,刚才也包括张行长发言的时候,我觉得我的财产可能损失的很多。当然,在专业的论坛上需要一点非专业的人调节一下气氛,让大家轻松一下,但是主持人给我不知的任务显然过于沉重了,似乎要提供一个整体制度的构架,我自己完成不了这个任务,因为我的同行当中有许多研究金融法的,有许多研究竞争法、公司法的内部学者,也许能够胜任这样的任务。这些问题我个人都不是特别了解,自己能够做的只是从中产阶层与法制这样一个角度,观察一下中国面临的一些非常重大的,涉及到中产阶级的法律问题。

  了解西方法律史的人都会清楚的知道西方法制的发展,现代制度的建构都跟历史上不同阶层之间的相互斗争有密切的关联。刚才刘吉院长给中等收入阶层下了一个定义,当然他也是从一个历史的角度。我自己感觉到这个概念不仅仅存在翻译上的问题,而且存在不同学者在研究过程、表述过程中的理解不大一样。我自己如果觉得从欧洲历史角度会发现,从古罗马时代其实社会就是分层的。古罗马法律的发展,可能跟中等收入或者说自由连接层的经济有密切关系。从历史传统来说,最早是由贵族握有全部的权力,但是后来新兴的民间层,越来越强烈要是保障他们的权利,这在相当程度上催生了罗马法非常复杂的保护个人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法律体系的诞生。罗马法为什么能够在2000年前发展出如此复杂,令今天的人都叹为观止的那样一种复杂的法律体系,这不是一个容易解释的问题。我们看看罗马同时代所写的书和孔子所写的书,我自己有一个想法,人都不是一样的人,孔子跟伯拉图他们根本不是一种类型的动物,因为他们对世界的观感,对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如何建构,所持的观点以及推动的知识的发育完全不一样,这是令我感觉到非常困惑的一个问题。像雅斯贝尔斯所讲的路径式的差异,我们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罗马人所创造的这套涉及到财产的保护,涉及到交易的安全,涉及到对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制裁,这些概念、规则已经到了一种震撼的复杂的程度。比如财产的分类,分动产、不动产,又分人法物,还有所谓的可见物不可见物,有些物是我们可见的,有些是不可见的,某种权力关系我们是看不到的,我们从这儿看到罗马法受希腊哲学影响的一种特色。后来欧洲的法律制度,包括现在的宪政制度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不同阶层之间的斗争所带来的法制的形成。1265年英国最早的宪政文件大宪章,可以说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兰克大主教所率领的贵族们再也不能容忍国王的爆裂和屡战屡败,于是起来抗争。前不久中央电视台放的大国崛起,其中英国那集写的非常好,揭示了英国这个国家为什么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宪政制度,如何推动这个国家成为近代第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第一个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从西欧发展这样一个角度观察问题的话,我们观察今天中国的社会,要进行所谓的个人财富管理,进行对中产阶层利益的保护,还有一些复杂的因素、复杂的困难需要克服。就中国特殊的语境或者说中国的个案观察,保护中产阶层的利益也好,保护其它一些层的利益也好,首先遇到的一个障碍恰好跟我们上面所说的前提有关系。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形成对于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保护的一种良好的司法传统,良好的法律传统。我最近这段时间特别关注我们历史上是如何保护私有财产的。曹靖仁先生曾经有一个话令我很震撼,他说社会主义是中国四大阶层两千年来一贯制的主流思想,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创造,而是孔子或者说我们的儒家先创造出来的思想。在儒家思想的主导下,当然在部分原因上也留有中国传统社会贵族阶级的一种过早的夭折或者夭亡,使我们整个传统的法律体系中间保护有产阶层利益的法律制度非常的不发达。在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里,人们非常看重的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法律,所有重要的法律规定最严格的法律都涉及到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被归为一个看起来用词不屑一顾的所谓的填涂细部,

房地产、土地方面的纠纷被称为是细枝末节的事情,不是重大的事情。我自己曾经观察过中国古代一些案例,发现涉及到土地文化的判决,司法过程非常随意,曾经有一个是依照故事判案,一个法官依照故事判案,这是非常恐怖的,因为故事太多了,这些东西都加剧了法律的随意性。历史上一直没有解决的周期性的痛苦在于土地兼并和所谓的土地平均分配这样两者之间的周期性的土地兼并,社会危机爆发,推翻旧的王朝,新的王朝开始走土地平均主义的道路,这样一种周而复始的东西也体现在我们的继承法,尤其涉及到土地问题继承方面,中华文明也许是全世界非常独特的文明,在绝大多数文明都在不动产方面采取了单子继承制,或者长子、幼子,我们采取的是一种诸子均分制,一定会加速土地零碎化非常重要的值得我们反思的现象。明朝的土地,中国地主和欧洲地主比较,中国中小地主占据绝大多数,欧洲那样的大地主在中国非常少。我们可以说,今天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在土地方面全部实现公有制,这样一种能够在中国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并不是偶然的,但是我们历史传统对土地兼并的恐惧有密切的关系,这是我们在思考中国关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看到一个非常大的历史背景,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们缺乏一种良好的传统。

  第二方面,在于我们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实践对社会财产仇恨的观念。这是中国特别特殊的观点,我要强调一下过去那个社会主义,产生的社会主义最大的特点在我看来在于政治哲学基础对于社会不同阶层的对抗、对立的一种合理性价值的消解,排除了这种对抗所可能的价值。我们看到了在西方,如果没有不同阶级的分化,没有这样一种利益的对抗,人们就觉得这个社会是不正常的,而我们建立了传统社会主义的中国,或者说从前的苏联,都消解掉了这种矛盾,因为整个社会变成了一种无矛盾状态。最伟大的阶级中间,有一批最伟大的人物是党员,党员中间最优秀的那批人是中央委员,中央委员当中最优秀的就是常委会的几个人。他们能够看到我们的利益所在,他们还能够代表我们最根本性的利益,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根本利益所在没有解读的权利,我们不能说,我们有时候感觉国家定的政策损害了我们的利益,这个时候他们会告诉你说你的感觉是错的,因为你不懂得什么叫根本利益,你的根本利益是什么。所以这样一种对于资本主义时代,非常正常的一种矛盾状况的消解,很大程度上给我们国家,给社会主义体制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非常大的一个痛苦。我自己观察苏联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其实早期的时候人们都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没有必要了,因为社会主义没有冲突,没有矛盾,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干吗还需要那些法律啊?企业法律,企业是什么?合同法,我们不需要合同,继承法,我们财产都没了继承什么?个人

理财,个人没财产不需要理财。所以这是传统社会主义的东西,我们千万不要忘记我们刚刚告别这种传统社会主义不过是十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以邓小平南巡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的话,这些还在影响着我们,包括去年的
物权法
争议,最明显体现了我们今天仍然处在那样一个传统的意识形态的某种笼罩,如果不说控制的话,就是笼罩。人们生产在指责着这样一种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圣经一般的重要的法典是背离社会主义立法方向,背离了我国的宪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今天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所以政治哲学依然需要我们推动它的演变过程。

  第三个方面,我们在今天中国的情况下,必须要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我们的财产制度。这看起来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是从西方的议会发展历史来说,我们可以说议会之所以成立是因为要保护财产的安全。议会是国家征收我们的钱,征税以后,我们说我们不仅要了解一下这些钱怎么花的,我们要保证我们的财产是安全的,我们要限制国家或者说限制国王的权力,使得我们的财富不至于随时处在一个朝不保夕的状态之中。于是产生了议会,议会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审查财税预算,最重要的是确定税收的标准。没有贵族代表们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除了封建三税以外的税种,这就明显体现了议会的成立跟这样一个观念有关系。美国革命的时候最向量的口号叫无代表、无纳税,正因为北美十三洲的人们正因为在英国议会里没有我们的代表,所以北美十三洲的人民没有义务纳税。我想人大代表们非常重要,而我们现在的人大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距离,比如他们开会的时间太短,每年开会十几天的时间,十几天的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审查我们的财政。代表的专业程度不够高,或者说没有配备最重要的助手,有时候我们需要一些财会专家成为人大代表的助手,告诉他们怎么审查财政,怎么能够看出来人为隐藏的假帐的东西,假帐泛滥已经到了很重要的程度。这需要人大进行进一步的推动。

  司法制度对我们中产阶层权利保护的巨大的价值。我们知道这个社会中间,财富的增长离不开交易,我们到浦发进行理财,这是一种交易,在交易中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社保进行交易的安全。我们不断听到一些案例告诉我们交易是非常不安全的。有些地方黑社会来满足了这种安全的需求,借债不还,最有效的办法不是到法院打官司,有人说法院现在不成了,现在到法院打官司风险很大,没有办法保证你是合法的结果就能胜诉,所以有些人说还不如在法院门口摆两个碗里面放几个色子,进去以后双方当事人扔色子。所以大家都托人,大家都想方设法的说,我们要影响司法,最后司法不能给我们带来正义。我的同事北京大学的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曾经有一个建议,不知道在座的是不是可以接受,他建议今后国家要允许发展民办法院。在国家法院旁边建一个民办法院,然后以低收费,更公正加号召,告诉大家到我这儿来判,我比旁边法院判的更公正,收费还低点,薄利多销。当然我们搞法律的人是瞠目结舌,怎么会有这样的建议,但是确实体现了人们对现在如何保护司法公正这方面的忧虑。

  过去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做这样的努力,试图推动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但是这个公正性离不开司法独立性,如果我们的司法完全受到其它意志的影响,比如政府权力控制司法,法院财政受制于行政机关,法院人事在实质上也受控于外部的权力,我们想让这样的司法体系能够很好的保障我们的中产阶级的权利,保护全体国民的权利,这是不可能的。我们今后如何推动这样的独立司法体系的形成,将会成为我们非常重大的任务。

  最后一点,我们今天中国的特殊性还体现在我们不要仅仅就法律银行法律问题,就金融法律金融问题,而且要看到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和其它的法律问题的一种关联。实际上宪法中间,大家看我们宪法第3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一系列的权利,不仅仅包括一些经济类型的在后面规定的权利,相反把政治性的权利放在前面。比如我们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接下来规定我们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我要问大家,所谓的市场经济发展,跟这些看起来挺遥远的权利之间是否有关联?我们可以非常明确的说,有密切的关联。不是已经有学者研究了吗,这种研究结果告诉我们说,在不同的地方可以观察他的经验,哪个地方的经济绩效更好,也就是可以非常明显的一个结论,在言论自由得到保障,新闻自由得到保障的地方,经济的绩效长久来看是最好的。因为他的经济更公正,他对国家的权力的宪政更加严格,使得国家的权力不至于经常粗暴的干涉市场的自由、资本的自由。人们自由非常多,我们有时候只是想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如果能够表达出来我们第二天干活也有劲,第二天理财也特别有思路。就像民主国家里领导人不同政党之间的更替,有时候简单的说就是老百姓对这帮人有点烦了,换换人大家心情很舒畅,十几年这个领导人天天在眼前晃就不舒服,就影响经济发展。所以这些制度有时候是相互关联的,比如结社自由,其实结社自由非常重要,比如在一个企业里,我们如何真正制约那些企业家,这跟结社自由就有关系。我们的行会如何真正能够把一个行业做大,做好,也都有密切的关联。所以我们宗教信仰自由,每到周末到教堂里做做祈祷,第二天干活跟有干劲,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以看到,在现在宪政体系下,有许多看起来是非常正规的权利,恰好跟我们经济发展,跟我们每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是有关联的。一百多年前有一个中国的福建年轻人到英国留学,严富先生本来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后来对法律思想、政治思想的发展做了很大的贡献,当时形成一个业余爱好,去了以后老到英国法院庭审案件,连听了几天以后找到了郭松涛,他说我似乎感觉到了英国富强的根源。他说在英国的法庭上,无论一个人地位多么的卑微,起诉的对象多么的高强,哪怕是国王,也完全有一种确信就是英国法庭能够给他正义,这样的国家不富强才奇怪。

  如果今天我的发言有点价值的话,要告诉大家我自己的一点点粗浅的体会,就是经济发展跟政治制度的发展,跟法律制度的发展,跟宪法的发展是有着太过紧密的关联地谢谢大家。

  主持人:

  就财产保护法律体系方面,长久以来我们在问一个问题,如果说市场经济催生了英国议会和欧洲的中产阶层,中产阶层在跟其它阶层的斗争当中,催生出了体制甚至保护财产保护体制之后,中国在重新建立了市场经济实践的时候,我们问一个问题,这种历史的经验能不能化为现实上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格局呢?刚才贺教授给我们一个非常艰难的答案,那就是历史有太多依赖的路径,这种发展的方向并不是线性的,文化途径的依赖,包括制度途径的依赖,甚至包括利益知识与表达的途径的依赖。如何找到突破这种途径依赖的瓶颈,真正回复到对财产尊重和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的体系呢?贺教授明确推到三个努力的方向。第一个就是寄希望于权力机关,真正能够回复到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本质。第二尽管对独立司法体系有很多悲观的描述,但是在不悲观的描述之后在制度缺陷之外找到很多弥补的办法,与其说这个弥补的办法对他来讲是一个幽默的表达,还不如说他给我们大家一个自由发挥得建议,然后推动一个比较自主化的独立司法的努力。第三个方面任何司法都有生长的土壤,这个土壤不仅仅是一个单一文化可以解释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综合方面考量,扎下根源,催生出保护个人权利和保护个人财产的司法体系,这样中国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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