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伟:让财富在法律范围内更加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 18:15 新浪财经

  

但伟:让财富在法律范围内更加阳光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但伟。(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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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28日,由检察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新浪网、《英才》杂志社、《当代经理人》杂志社共同倡议,方圆法治杂志社以及正义网共同参与的首届中国阳光财富论坛在北京举行。下午,阳光财富制度篇研讨会在钓鱼台国宾馆召开。研讨分为上下二场,上半场专家就反商业贿赂问题进行研讨。下半场,嘉宾以让“爱富”成为社会的追求进行研讨。新浪网对此次论坛做了全程报道。以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但伟博士的精彩发言。

  非常高兴和大家交流一下关于商业贿赂的问题,今天上午我们在谈到阳光财富榜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很早在讨论阳光财富榜的时候,我们界定的时候就要说企业不是通过犯罪谋取财富的企业,我们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在经济交往中间,我们通常有很多违反国家规定,当然刑法没有很细致地谈违反什么样的行为,但是很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出现在我们的经济交往活动中间,导致我们在购销这两个环节出现了大量的诸如用财务和其他手段进行商业活动的一个铺垫,大家知道,今天上午我们有的企业家发言的时候。包括有的教授发言的时候,希望对我们企业家原来掘到的第一桶金进行一个赦免,其实反商业贿赂是国家工商局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延伸而出的,今年在6月24号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的时候,通过刑法修整案第六条,讲原来的刑法第163条和164条进行了一个细分,扩大了商业贿赂的主体,我们探讨这个阳光财富,是希望我们对今后不仅仅是违反国家法律,包括直接违反刑法的行为进行一个比较有效的归置,我想谈的就是我们国家对于商业贿赂的总体思考,它的出台背景是纳入到整个反腐败的体系中间来的,大家知道国际反腐败公约通过以后,对我们国家的司法架构造成了很大的压力,那么在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腐败主体里面,它是对不仅仅对公职人员进行惩处,同样对其他的人员也进行惩处,简而言之,你有相类似的不当行为,都要得到法律的惩处,不过是否是犯罪,则由刑法来调整。

  所以我们今天在这里探讨商业贿赂,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我们作为最高检察院,不仅仅是要打击犯罪,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怎样来净化这种环境,打击和保护我觉得是一种互动的局面。怎么样来形成?

  所以这一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对商业贿赂罪的出台,准确讲是加大了打击力度,而减少了保护的力度,所以我个人还是比较忧心的,很可能我们过去没有纳入到主体中的人,这次因为第六条被纳入了。

  刚才我谈到了国际反腐败公约里面的主体范围是非常扩大的,我为什么现在不赞成扩大这种主体的,主要是我们现在的背景,大量的原罪和大量我们仍然在经济交往中间采用的潜规则上面的财务流动,包括前不久北京市卫生局对医生收回扣这个事情做了内部的规定处理,不把它纳入到犯罪以内,当时检察日报的同志请我写了篇文章,我认为这可能构成犯罪,这没有任何异议,根据我们刑法第六条,现在我们看这条法律,企业家也好,怎么看待国家的法律,我接触一些案件的时候,发现我们有很多的关进监狱的罪犯,他们都说过去不懂法,今天很多的企业家坐在这里,我想告诉大家,下一步的打击力度可能更大,我们怎么让我们的财富在法律范围内更加阳光,这里我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我先讲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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