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标志性品牌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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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8:22 新浪财经 | |||||||||
3月28日,在“中国标志性品牌”启动仪式上,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中国将首次评出“标志性品牌”,评定结果将在2006年10月10日揭晓。以下为省标志性品牌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中国品牌研究院2006年2月16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更多中国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品牌,中国品牌研究院每两年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定一次标志性品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成长型企业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品牌是指能够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在全国同行处于领先地位的品牌。 第三条:只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品牌的评选(使用国外、境外商标的企业暂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四条:评定工作由中国品牌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独立完成。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专家委员会由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依据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单位获得的行业数据,专家委员会对预审名单上的企业进行初审。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品牌初审内容包括: 1、企业所处的行业为当地代表性行业,所谓代表性行业指当地行业在全国同行中处于重要地位或该行业为当地支柱性产业; 2、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国内行业前列; 3、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经初审,推选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品牌候选名单。专家委员会将向候选名单企业复核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地市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 5、获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7、专利证书及清单; 8、省级以上新产品证书; 9、获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第八条:企业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候选企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销售量、销售额、纳税额等数据。 第十条: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后,专家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品牌名单。 第十一条:对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志性品牌,由中国品牌研究院向企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证书由中国品牌研究院统一制作、编号和颁发,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获得标志性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十四条:获标志性品牌的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标志性品牌的标志。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标志性品牌的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式样,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十六条:标志性品牌的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七条:本标准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