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力资产重组后的电力企业及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产权制度安排的具体化,针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功能、结构及其权力的制度性规定,或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产权结构决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的电力工业体制,是高度集中、垂直一体化、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谈不上电力企业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从20世纪80年中期实施“集资办电”政策以来,随着中央、地方和外方投资主体的进入,在发电环节逐步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90年代后期,随着电力工业部的撤消和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各网省市电力公司在职能上进行政企分离,并与国家电力公司逐级形成了国有独资的母、子或分公司体系,但是,作为基础产业的国有企业,依然没有建立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从2002年开始,在电力工业所进行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是我国电力工业史上的一次最深刻的体制变革,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上,比较大的突破有以下几点:
1、发电与电网企业的中央资产在产权关系上实现了彻底分离。除电网企业暂时保留必要的调峰调频电厂外,组建了5家发电集团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将进一步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2、将国家电网资产一分为二,组建了两家电网公司。其中,按照公司法由广东省地方电网净资产控股、国家电网在广西、贵州、云南的电网净资产和海南地方电网净资产参股,组建了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央直接管理的公司层面上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3、在成立国家电网公司的基础上,将组建5家由国家电网公司控股的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利于促进区域电网公司的产权多元化,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
4、对电网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进一步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地位。对施工、设计、修造、燃料供应、电力产品生产或服务等方面开放市场,并对其进行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电网企业与其辅业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以促进电网经营成本的公开透明和对垄断环节的电力监管。
5、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拟在“十一五”期间进行输配分开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地方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力度,在配售电环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重组,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公司化改组,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以利于形成比较完整和成熟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问题
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需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总结和完善的一个过程。到目前为止,只能说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其最终目标远远没有完成。因此在改革过渡阶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索和改进。
一是在电力体制方面,只是做到了厂网分开。其改革的成效将表现在电源投资和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以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但是在目前的体制框架下,集输电、配电和售电业务于一身的电网企业,既是单一购买者,又是唯一的售电方,其垄断行为还将在很多方面影响着电力市场的建立和电力工业的运行效率。
二是在产权制度方面,依然是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无论是国家电网公司,还是5家发电集团公司,都是依据企业法而组建的国有企业,党组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总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作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国资委外派监事机构。因此,其产权制度的深刻变革还有待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较大的突破。
三是在企业组织方面,电网和发电企业的重组改制任务依然十分滞后。电力体制改革,不仅要寻求管理体制的转轨,更要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区域电网公司的组建,除内蒙有地方电网净资产可以参股东北和华北区域电网公司的组建外,华东、华中和西北区域电网公司目前仍将是国家电网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如何引入地方或其他股东参与区域电网公司组建,进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发电集团公司,目前还是典型的国有企业,在公司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际先进大公司对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对于下属企业在产权界定、股权置换、企业改制等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处理。
四是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依然受制于传统的体制惯性。即便是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也在很多方面沿袭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大多由外派董事、监事构成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说是股东之间的工作协调会,总经理或有较大的随意决策权或受制于上级机关的控制,集团公司与其控股企业之间的集权与放权,始终是没有破解的一个难题。
三、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努力方向
纵观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打破垂直一体化的垄断体制,谋求电力市场自由化,从单一购买模式,转向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二是主张民营,打破公益性机构的传统理念,谋求电力企业私有化,将国有发电和配售电企业向国内外投资者进行转让和拍卖。进而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使电力供需双方通过输电服务环节,直接见面,自主选择,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使电力商品和服务通过竞争,完整地纳入健康有序的市场化运行轨道。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电力供求状况如何,都需要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提高电力企业效率,满足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电力商品和服务的各种需要。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也要重视和加强电力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科学、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做出更大的努力。
首先,突破传统观念,加速电力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电力工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具有一般商品的自然属性。在目前电力需求比较强劲的市场环境下,针对新组建的电网公司或发电集团公司面临着资本金短缺,建设资金不足等现实情况,除电厂建设项目外,电网建设也可以放松管制,调动积极因素、鼓励多元投资,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电力投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电源和电网建设的共同发展。
其次,继续推进资产重组,进一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电网企业在完成区域电网公司组建后,还要逐级改组各省、市、县电力或供电企业;对辅业单位要通过重组改制、股权置换、出售转让等形式,推进主辅分离的改革;各发电集团公司也要针对一些具有产权争议、一厂多制和内部核算电厂等遗留问题,不断加大改革和重组力度,通过资产运作和产权结构调整,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其三,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国家电网公司不是国家电力公司的简单翻版,不能继续沿袭以往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方式,作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出资人代表,要尊重区域电网公司的法人主体地位,使其在区域电网规划、电网资产管理、跨区电力调度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基于我国分省建立行政区划的现实情况,区域电网公司要打破省间行政壁垒,强化区域电力市场功能,还需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现地方经济与电力工业的协调发展。发电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调整,不仅要处理好母子或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要根据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探索,促进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协调与发展。准确认识电力企业的自身特点,正确区分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的异同,有利于建立符合电力企业实际,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其四,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塑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电力企业。电力体制、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的创新离不开企业文化的创新,是否具有先进的企业文化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公司的经营理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的转变,都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产生积极和深刻的影响。打破垄断走向竞争,不仅要打消官气、霸气和俗气,更要树立服务、开放、市场、管理和人才意识,迅速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粗放经营到精细经营的两个转变,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浪费,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大企业的成功经验,既要请进来,也要走出去,将先进的理念、成熟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和高素质的队伍转化成企业的竞争优势,通过建设、经营和资本运作,在参与国内外电力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打造中国电力企业的航空母舰。只有这样,才有希望跻身世界级优秀大公司的巨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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