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德国70年代已经在电力部门工作了。德国政府限制特许权,来经营。90年代以来我在美国、中国工作过,我想有定基础对电力改革做一些评论。
在这里试图根据公司产权来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在不同部门中的法律、法规、运营机构中的所有权结构,各国都不同。有的东西在中东欧不太适应但在其它地方不是。
电力系统都要坚持三个原则:中央政府的控制,市场竞争和监管三个原则,但其重要性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各国都在综合运用,电网就不适应市场竞争。中国已从第一个原则向第二、三个原则过渡,我们谈到过垂直整合,将技术和贸易工作可以分开,德国引入私人投资者,也开始引入竞争因素。中国电力竞争向前迈了一步,将国家电力公司分成11个公司,发电环节有5个公司,我希望看到五个公司出现竞争。
电力行业的所有制结构并不会决定组织结构。电力是否要求国有形式呢?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之间引入竞争。电力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营单位是一个混合体,各种形式都有。混合所有制是很明显的特点。
在几乎所有国家,国家利益很重要,会造成产权结构非常复杂。目前中国电力行业改革在探索之中,情况比其它国家要复杂得多,中国电力主管部门非常多,机制安排太复杂,利益相关方很多。中国还没有反托拉斯委员会,我认为中国很需要。在中国特别需要完善市场经济,中国不适用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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