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谈论与中国基础领域相关的议题,迟院长讲要对私人资本开放,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也很重要,我就中德公司治理结构讲些观点。
公司治理结构包涵广泛的问题,公司管理和监控作为一种软法律是对成文法的补偿,限制市场的绝对自由,是加强公众对一些不知名公司的信心。越来越这样的公司吸引了公众的投资,公司需要标准化才能得到投资。要使外国公司信服,就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
中国加入WTO后,投资主要来自国内大量储蓄和国外的投资。中国需要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要在货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德国公司治理是依法规定,有商业法、公司法,与美国不太相同。德国有公司治理法律,年年讨论修改。德国公司实行双层环导制度,首先有股东大会,一股一票的安排,没有特权组织。对公司章程修定,资金挪用,债券转换,管理经理层,选举董事会成员,能很好保护小股东利益。监事会也起很大作用,指定委派经理,运营公司。维护股东利益,有一些独立审计人员,德国立法提供依据。管理层要经常向监事会汇报。德国制度有一个特点,就是员工代表参与决策制度。至少要有6名雇员代表参加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股东大会指定。员工在监事会占1/3。这些制度能否应对结构性挑战,还需要进一步检验。要保护员工就业机会,由于保密考虑,许多事情需要在事后才让监事会知道,也削弱了监事会的部分功能,这种共同决策没有被别国模仿。
中国要政企分开,并没有完全实现。尽管很多国有企业开始进行商业化运作,但还存在许多预算软约束。治理结构中没有形成制衡机制。管理层向股东大会负责,任命取决于股东,有控制权的股东还是代表国家,权力比较集中,不能代表少数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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